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

0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吴天准

unread,
Nov 30, 2007, 7:24:25 AM11/30/07
to 东京大学中国留学生学术沙龙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



陈炳辉(厦门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 哈贝马斯通过交往行动的理论,将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与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结合起来,力图克服自由与民主的冲突。在他看来,体现民
主本义的人民主权,就存在于交往活动中,是人们在符合交往理性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中,达到话语共识而形成的。这种存在于自由地批判性讨论的公共领
域的话语民主, 为制度化的代议制民主提供动力和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为消除资本主义民主的危机提供了理想的方案,但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难
以跨越的鸿沟。

关键词:哈贝马斯;法兰克福学派;民主理论;交往行动

中图分类号:D082;B0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1)02-0103-0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理论家, 特别是马尔库塞,怀疑资本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对资本主义民主采取了激进的批判性立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中的骄骄者
的哈贝马斯,认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最主要的弱点之一,就是低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的传统。他指出:"在政治理论方面,老法兰克福学派从来没有
公正地认真对待过资产阶级民主。" [1]哈贝马斯将资产阶级民主推崇为现代性的一种成就,承认其历史进步性。他认为,人权和民主这些当初曾被许多人当
作乌托邦的东西,经过数代人的奋斗,它们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中已经成为了现实。[2]当然,哈贝马斯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民主已经完善,相反,他看到了晚期资
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危机,看到了金钱、权力机制对民主的侵蚀和破坏,并试图通过交往行动的理论去重建资本主义民主的模式,推动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



近代以来, 西方形成了以卢梭为代表的古典民主理论。这种民主理论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学说,主张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
让、不可代表的,甚至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这种意义上,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者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人民掌握、执行国家的权力。这种民主理论通常被称为
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往往被称为理想的民主理论或实质的民主理论。人民主权学说在当代受到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挑战。当代的自由主
义民主理论往往被看作是现实的民主理论或经验的民主理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主张根据当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抛弃人民主权的陈腐观念;认为人民主权在事
实上是不可能的,国家事实上只是少数人的统治,国家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来行使。熊彼特认为人民是由分散的个人所组成,他们也不可能对什么是幸福形成共同的
看法,因而无法形成人民的共同意志,人民的统治在实证的意义上就是不能成立的。波普也认为人民的统治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即使退一步说,承认人民的统治
是可能的,但是这样的统治并非就是合理的,人民的意志并不能自然地产生真理和善,人民照样会犯错误,因此不能把政治寄托在大多数人甚至全体人民同意的基
础上。在当代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冲突中,哈贝马斯既不是完全坚持共和主义的立场,也不是完全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而是力图通过对人
民主权学说的新诠释,把二者结合起来。这反映了哈贝马斯政治哲学中浓厚的调和色彩。

哈贝马斯坚持了人民主权的观点, 但并非站在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立场上。他摒弃了卢梭的人民总意志的设想,而在交往活动的基础上,在对话伦理学的基础
上,对人民主权给以新的解释。哈贝马斯认为人民主权应是民主的本义,民主离开了人民主权,离开了人民的政治参与就找不到其合法性的基础;民主的宪法、民
主的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人民的自我决定,没有人民的参与,没有人民的自我决定,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但是,哈贝马斯并不把人民主权看作是人民
直接行使政治权力,也不仅仅是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权力。他说:"如果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民主权这一观念还有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就必须
同对体现在集体中亲自参与并共同决定的成员的身上的具体阐释脱离开来。"[3](P27)把人民主权理解为共同体成员的亲身参与共同决定,这是卢梭的民
主观念,它导致直接民主论。而在哈贝马斯那里,人民主权不是通过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形成政治决定来实现的,人民主权存在于交往活动中。人们通过对话,
参与讨论形成共识,人民主权就体现于通过对话商谈而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在这种交往行动中,民主不是简单的各个人意见的集合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
多数的问题,而是交往行动中的集体认可过程,是人们作为参与者在对话、讨论中的自我理解的过程。概言之,卢梭把人民主权确立在人民总意志的基础上,而哈
贝马斯则认为人民主权以一种十分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的交往行动的过程中,存在于人民的自由讨论中。

在哈贝马斯看来,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将普遍意志(总意志)理解为"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3](P23),从而过高地期望公民及其个人动机
所具有的道德性。卢梭的人民共同体的普遍意志是以人们的道德动机为基础的,个人良好的心灵结合成了作为整体的共识,构成了人民普遍意志,人民主权就是人
民普遍意志的体现,它是以人们的心灵共识为基础的。哈贝马斯对人民主权的新诠释已经转换了卢梭的视角。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民主权并不是来自于卢梭式的道
德基础,不是由每个共同体成员的良好心灵集合而成的普遍意志,人民主权是来自一种"辩论的共识",是来自于每个人自由平等地参与的交往行动,来自于话语
过程本身。民主的合法性并非是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心灵、意愿所构成的一种总意志,也并非是众多个人意愿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而是所有人对话、讨论的结
果。赋予最终共识的合法性的,是个人意愿的对话、讨论的过程,而不是个人意愿的总和。民主并非是卢梭式的普遍意志的表达,而是普遍讨论的过程和结果。这
样,哈贝马斯对人民主权的"论证重心就由市民道德转变成民主意见和意愿形成的过程,后者力图澄清,合理的结论如何成为可能"[3](P23)。

当哈贝马斯坚持人民主权的观念时, 也就将自己区别于完全否认人民主权的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而当他认为人民主权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交往活动、对话
过程中,就将自己区别于以人民的普遍意志(总意志)为基础的卢梭式的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强调交往行动中的个人自由、平等的对话的权利,其实正是自由主
义民主理论的倾向,但是自由主义却没有从中引申出人民主权;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主权,却可能以普遍意志否认个人的自由的权利。哈贝马斯将人民主
权确立在交往行动的基础上,确立在个人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过程中形成的相互理解、承认和共识上,克服了上述二者的片面性,却又把二者有效地整合起来。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的基础存在于他所提出的交往行动中。他在20 世纪80年代出版的《交往行动理论》就是要为民主提供哲学基础,他的交往行动的理想模
式提供了参与民主决策的途径。人们正是在交往行动中,通过一个平等、自由的辩论、协商的对话过程形成共识,民主亦即人民主权正是体现在交往行动所形成的
共识中。问题是在一个充满歧见甚至是矛盾的社会里,存在着多种价值规范,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这种条件下共识是如何可能呢?实质上也就是民主如何可
能呢?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的理论就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哈贝马斯指出:"交往行动的概念所涉及的,是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
行动者试图按照行动状况,以便自己的行动计划和行动得到意见一致的安排。"[4](P121)交往行动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语言为媒介,达到以理解
为意向的活动,实际上就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对话、交流、商谈的活动。体现于交往行动中的交往理性是一种互主体性,是一种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它不同于只表
现为单向度的主客体关系的工具理性。在交往行动中,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对话、自由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是一种没有强制的相互协商。这种交往行动,即言语
的对话必须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要求,真实性是说出的话符合"外在世界"的对象和事件,正确性是说出的话符合"社会世界"的共同规范,真诚性是
说出的话符合主体"内心世界" 的经验(情感、欲望、意向)。体现了这种交往理性的对话,是为了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在平等自由的对话中,
在没有外在强制的相互质疑、批评、辩论中,达成共识。对话中形成共识的过程,就是一种民主的过程,体现了人们的参与,体现了人民主权,是一种话语民
主。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形式性的、程序性的, 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它与对话的具体内容相脱离,是一种有效性的对话的普遍形式、程序,是一种获得
共识的对话过程的程序性操作规则,它类似康德的道德法则所具有的形式主义特征。交往行动的理论体现的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观,对话伦理学涉及的是程序化
问题,它并不说明内容上的取向,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内容的基础上,而只是说明交往行动中的方法、程序、规则。他强调了交往行动中的三项规则:
其一,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对话、辩论;其二, 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任何主张,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期望和需求;其三,任何人
都不能以支配性、强制力妨碍上述两方面的权利的行使。这就强调了交往行动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在对话中具有均等的权利,能自由、平等地投入辩论,并排除了
各种强制,保证了讨论的合理性、公正性。在交往行动中,人们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价值取向,但要遵守对话的规则和程序, 平等地参与讨论,自由地发
表意见,从而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中的共识, 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世界观、价值观或共同的规范来达到的,而是一种在相互理解、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一致,不是"完全认
同"的基础上的共识,而是"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共识,是一种主体间的相互理解、相互承认,类似于孔子说的"和而不同"。因此,交往活动并不是要消灭分
歧。"每一次意见一致都是以主体内部对争议运用要求的一种认可为基础的;因此应具有交往行动者要能够相互进行批判这样的前提。"[4](P164)

哈贝马斯认为, 通过交往活动,从广泛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取得对某个问题的理解,达到话语共识,这是政治决定的合法性基础,民主的合法性基础。这种观点
与当代的许多哲学家,特别是后现代的理论家的观点是尖锐对立的。阿多尔诺的否定辩证法认为共性只会抹杀个性和差异;福柯则把话语关系等同于权力关系,公
共话语成为压制非主流话语、个体话语的权力意志;德里达则突出了差异的绝对性,从而否定话语的统一性;利奥塔的异质多元论认为语言游戏具有内在的多元
性,所谓的共识只能行使一种压制的功能。对此,哈贝马斯的回答是,整体、同一性的建立,也就是共识并不必然意味着抹杀差异和个性,只有当共识是通过反民
主的不公正的程序,依据权力和暴力的手段建立起来的时候,它才是虚假的、压抑个性的。而当共识是以主体间的自由认同的方式,通过民主和合理的程序建立起
来时,就是对统治、压制的否定,从而是真实的。"我提出的话语伦理学所主张的恰恰是:话语共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
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论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人们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不但如此,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
来的规则,还必须为所有人遵守, 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在这里,话语行为的三大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
起决定性作用。"[2]哈贝马斯指出,问题的实质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来达到同一,真正的共识绝不会否定差异、取消多元性,而是在多元的价值领域内达成主体
间认识的合理一致。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突出了主体间的对话、交流, 突出可批判性、可讨论性的话语伦理学。这类似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波普提出:"我所称的合乎理性的态度
可以这样来表征:'我认为我是正确的,但我可能是错的,而你可能是正确的,不管怎样,让我们进行讨论罢,因为这样比各自仅仅坚持认为自己正确可能更接近
于正确的理解。'"[5](P507-508)当然, 波普只是把可批判性的讨论局限于科学性的问题上,而哈贝马斯则将可批判性的讨论扩展到道德领域、
伦理领域,从而可以在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文化传统的人们之间通过讨论来达到共识。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的理论, 实际上就是通过话语伦理学来建立一种话语民主的理论,为民主制奠定合法性的基础。在交往行动的平等自由的对话、商谈、论辨
中,形成共识,这就是从个人的 "小我"上升为普遍的"大我"的过程,即由个人的意见通过沟通转变为整体的共识,将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权利通过交往行
动转变为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过程是一种话语民主,哈贝马斯引用了科恩(J.Cohen)的话语民主的概念,认为"话语民主这一概念
植根于民主交往的直觉理想中,根据这一理想,交往的条件是否合理,通过平等公民的公共辩论和批判来决定。"[3](P24)

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的理论超越了西方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争论。首先, 交往行动的理论力图克服个人和整体的对立。自由主义
强调个人,主张中立性的原则,个人权利优先于价值,所以不管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如何,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必须平等地对待。自由主义在社会观上表现为一种原子
式的个人主义,只是体现了主体性的原则。哈贝马斯不赞同这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和单纯的主体性原则。他的交往行动的理论是以互主体性为基础的,交往活动中
的参与者可能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观念,交往活动只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的语境中进行的,是不同的价值观念在交往行动中的碰撞、交流。自由主
义当然也承认人们的价值观念的不同,但是其中立性原则最多是对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其他人的宽容,承认每个人的权利,但这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是无法产生出
整体的人民主权的。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原则,不仅是承认个人的价值观念的不同,而且认为不同的价值观念的人可以通过沟通、对话的过程达到意见一致,产
生共识,从而体现了作为整体的人民主权。

显然, 哈贝马斯从交往行动的理论中推论出人民主权时,具有强调整体性的共和主义的倾向,但并非同共和主义完全一致。共和主义强调的社会整体是以某种特
定的伦理生活为基础的,是以普遍的善为基础的,这样的共同体是以某种共同的价值观来维持的。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对社会整体的强调,并不要求个人放
弃自己的价值观念而认同整体的价值观念,而恰恰是以社会中个人价值观念的差异性为基础的。可以说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是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超越,
这种超越实际上克服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个人和整体上的对立,既强调了个人在群体中的差异性,个人在群体中独立自由平等的权利,同时又强调了个人之间
通过交往行动的整合关系,通过话语民主使"小我"转变为"大我"。

其次,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力图克服法治和民主的对立。在西方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强调法治,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更强调民主。在哈贝马斯
看来,没有民主就不会存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人民本身成为法律的主人的时候,才具有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不存在于法律体系自身系统
中,只有在人们交往活动的公共领域中才能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在这里,哈贝马斯继承了卢梭将法律看作是人民的普遍意志的体现的思想。哈贝马斯是把交往活动
看作是法律的合法性来源,指出法律的"合法性也是来源于交往的形式,而这种交往形式对自由的表达和维持来说是本质性的"[6](P570)。他认为只有
在自由平等的对话中产生出来的公共舆论才蕴藏着公正性,源于话语民主的公共舆论最终应是法律的唯一源泉,没有体现在交往行动中的分散形式的人民主权,就
不可能有合法的法律, 没有真正实现了的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自主的法律,没有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就谈不上真正的法治国家。换句话说,如果是在个别统治者
的意志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那很可能是专制的法律,当然谈不上是真正的民主国家。而自由主义往往是在离开民主、离开人民主权的前提下谈法治原则,这恰恰
是哈贝马斯所看到的问题, 他的话语民主理论就是力图使法律确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也意识到民主必须依靠法治国家才能实现,离开了法律,离开了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公民也就无法通过自由、平等的交往行动去
实现民主。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强调的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人权,通过法律规定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是每一个人都能自由、
平等地参与对话、沟通,这是需要法律的保护的,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是以法治国家所保障的人权为前提的,没有人权,就谈不上哈贝马斯所设想的理想的交往行
动,也就谈不上话语民主。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往往强调了民主,而忽略了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所强调的"法治",忽略了人权。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
民主和法治成为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关系,二者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是往自由方面展开的, 强调个人权利,强调法治原则;而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是往民主方面展开的,强调整体,强调人民主
权。在他们的理论中,自由和民主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似乎对自由的强调就得牺牲民主,而对民主的强调又得牺牲自由,二者各自只是强调了一个方面。显
然,离开了自由的民主,亦即离开了人权、法治的民主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多数人的专制";同样,离开了民主的自由,亦即离开了人民主权的自由同样是危
险的,它可能成为只是少数贵族、少数特权者的自由。哈贝马斯意识到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自由和民主的问题上的这种冲突,他的交往行动理论所体现的民主观
就是力图克服自由和民主的这种对立。交往行动是一种个人自由平等地讨论、商谈的过程,没有个人的自由参与自由决定,就谈不上共识,就谈不上民主意愿的形
成,所以,交往行动中的民主只能是以自由为基础的。这样,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就不仅是在强调民主,而且同时强调了自由。



在民主理论上, 哈贝马斯主要讨论了存在于交往行动中的民主,这就是前面所说的话语民主的问题。当然,哈贝马斯并没有把民主仅仅归结为交往行动领域的民
主,他认为民主概念的内涵,既包括了民主法治国家的恰当的机制安排,亦即制度化层面的民主,也包括了这种制度化之外的话语民主。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动虽
然为民主的制度化提供了合法性的动力和基础,但它自己并不直接化身为制度,它当然是不能直接代替制度,整个社会的整合不仅需要通过交往行动,通过自由对
话、沟通得以调整,而且也需要权力的制度性调整。所谓制度在哈贝马斯看来是一个互相联系的角色的复合体,它决定着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是一套被赋
予合法性的行动规则,比如民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甚至行政管理的制度。

显然, 在哈贝马斯那里存在着两种层面意义上的民主,即话语民主和制度化民主。话语民主表现在交往行动中,以一种非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发生
着;制度化民主则直接表现在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中。哈贝马斯对民主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对制度化层面的民主的研究,而在于他将制度化民
主的动力和合法性基础归结于交往行动中的话语民主,并对体现着话语民主的交往行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制度及其所体现的国家管理权力必须立足在话语民主的基础上, 立足于交往行动的基础上。体现国家权力的正式的制度化运作,应当同公共领
域的交往行动体现的非正式的人民意志联系在一起,制度化的民主权力对着它的公共领域中的自由辩论是开放的。"机制化的政治意愿形成与畅通无阻的自发交往
的潮流紧密相连。"[3](P27)制度化民主的代议制度,包括选举制度、议会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必须以话语民主为基础,以交往行动中人们所形成的共识
为基础,必须受体现在交往行动中的人民主权的制约。这样,"人民主权的交往性的流动性权力才可以把国家机器的行政管理权力约束在人民意志的范围之
内。"[7](P126)

交往行动中的话语民主所形成的权力并非是正规性的制度性的权力, 它只是以共识、公共舆论的形式出现,本身并不直接具有统治的功能,哈贝马斯称其为交往
权力。它不能取代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但却是制度化民主权力的动力和基础,应当对制度化民主的权力起到影响、制约的作用。"分散在交往中的主权在公共权力
话语中运作,公共权力话语揭示出具有整体社会意义的主题,分析其价值, 并对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提供好的理由,同时淘汰坏的理由。......话语并不具有统
治功能。话语产生一种交往权力,并不取代管理权力,只是对其施加影响。影响局限于创造和取缔合法性。交往权力不能取缔公共官僚体系的独特性,而是'以围
攻的方式'对其施加影响。"[3](P28)政治决策体现的是国家制度的机制安排,是制度化民主的权力,话语民主无法取代制度化民主,但是在公共领域的
交往行动中,人民可以通过对问题的讨论、分析,形成共识,成为政治决策的基础影响政治决策。这样,国家的政治决策就不仅仅是代议制度自身的运作,而且还
必须依靠公共领域中人们对问题的充分的自由的讨论和交流。"政治合法性的合理性质不仅依靠被选出的多数和被保护的少数怎样在议会中工作",它也"依赖于
政治的公众层面的非制度的意见形成的分散性特点"。[6](P493)政治合法性不但依赖于代议制民主的机制,依赖于按照民主原则建立起来的议会制度、
选举制度、法律制度,而且也依赖于非制度化的话语民主,依赖于交往活动中的对话、讨论和沟通。政治规则所体现的合法运用的国家权力,必须立足于交往权力
中所体现的正义直观,只有在交往权力的基础上,在话语民主基础上的政治权力才具有合法性,真正具备民主的性质。如果国家权力,即制度化民主的权力摆脱了
交往权力的影响和制约的话,就会丧失其合法性基础,那就不是真正的完整的民主,从而可能蜕化为只是依赖于权力机制的官僚体系。

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形成共识, 才能为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提供动力和基础。这种思想在其第一部重要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
已初见端倪。他认为18世纪在欧州各国相继出现的文学俱乐部、沙龙、报刊杂志,成为介于国家和私人之间的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地批判性地讨
论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这构成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主的动力和基础。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由于国家和垄断的私人企业,通过教育、文化的管理和对新闻媒
体的影响,导致了自由地批判性讨论的公共领域的衰落,使其不再具有自由的批判性的特征,而退化为受金钱、权力所控制的领域,这就使资本主义民主丧失了动
力和基础。在以后的深入研究中,哈贝马斯又进一步把社会区分为系统和生活世界,系统指的是社会的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遵循工具合理性的原则,依靠金
钱和权力的机制运作的;而生活世界指的是由交往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世界,它应遵循交往合理性的原则,依靠理解、沟通的机制来运作。在哈贝马斯看来,人
类社会必须在工具合理性和交往合理性两方面保持平衡,在系统和生活世界两方面协调地发展。国家、私人企业进入并控制公共领域,被称为"生活世界的殖民
化",工具合理性取代了交往合理性,生活世界屈从于系统,这也就是公共领域的衰败。公共领域从原来的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演变为受国家、
受大众传媒所控制的对象,金钱、权力的机制取代了自由平等的对话、沟通的机制,这就使得自由平等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功能丧失了,从而使话语民主成
为不可能的了。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民主是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基础,缺乏一个自由地批判性讨论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作为制度化民主的代议民主必然要扭
曲,就会退化为少数专家的技术统治、官僚政治。因此,要克服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这种民主危机,关键在于恢复公共领域,恢复一个能够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公
共事务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公民自由地参与到公共话语的讨论中,抵制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消除由少数专家控制的技术统治、官僚政治的现象,以此来重建
民主。

哈贝马斯通过交往行动的理论重建资本主义民主的模式, 构建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动力和基础,力图克服自由和民主的冲突,将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和卢梭
式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结合起来。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为消除当代资本主义民主的危机,为摆脱金钱、权力对代议制民主的侵蚀,提供了一个理想而美好的方案。
但是在我看来,哈贝马斯的理论中还存在着两大鸿沟。其一是交往行动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鸿沟。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是体现交往理性的话语伦理,有着确定的理
想条件,但是,现实中难以形成那种理想条件下的交往行动,因而他的话语民主就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其二是交往行动和制度化民主之间的鸿沟。即使哈贝马斯设
想的交往行动能成为现实,从而形成话语民主,但是正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话语民主中体现的交往权力本身并不具有统治功能,它无法表现为制度化民主的权
力,话语民主要如何能够影响、制约制度化民主从而转化为现实的权力仍然是个疑问。话语民主与现实的制度化民主之间的鸿沟依然存在;如果这个鸿沟无法填
平,话语民主就难以构成现实的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基础,难以防止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技术化、官僚化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德]尢尔根·哈贝马斯.我和法兰克福学派[A].哲学译丛,1984,(1).

[2]章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A].外国文学评论,2000,(1).

[3][德]尢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尢尔根·哈贝马斯.社会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5][英]卡尔·波普.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6]HABERMAS,J..BetweenFactsandNorms:CotributionstoaDiscourseTheoryofLow
andDemocracy[M].trans.W.Rehg.Cambridge,MA:MITPress.1996.

[7]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