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针对作为“时代精神”的集体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只是其类型之一)写了《通往奴役
之路》(A Road to Serfdom),但讨论法治的第六章却放过了施米特的宪法理论,只在两个注脚中提到施米特这位“纳粹的首席宪法专家”。
正是这位施米特,被当今学界视为二十世纪从政治学和法理学批判自由主义宪政理论最激烈、最有力度的思想家。由於施米特曾经是纳粹帝国的“桂冠法学
家”(Kronjurist),很长一段时期,施米特研究处於意识形态的禁区。后冷战时代意识形态冲突的减退和批判自由主义的新潮,使施米特研究在英美
学界解禁。
施米特是谁?汉语知识界对此人知之甚少,在评论麦考密克(John P. McCormick)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就施米特其人及其政治思想的历史
传奇花一些笔墨。
麦考密克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反技术论的政治》(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
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一书,代表了英语学界研究施米特的最新成果,被思想评论界称为“英语学界第一部有深度
的探讨施米特政治、法律和文化论著的批判性著作”。作者并不打算像新左派或右派那样去发皇或祭献施米特的理论,而是通过理性分析找出施米特思想中的“合
理内核”。本书的研究重点是魏玛时期的施米特思想,涉及纳粹时期和战后时期的施米特思想不多,其原因之一即是便於把握施米特的自由主义批判的“纯粹”理
论部分:尽管施米特一生都在与自由主义宪政构想搏斗,但基本思想是在魏玛时期奠定的。更重要的是,当时施米特尚保持有一个知识人的独立性,而不是作为纳
粹份子批判自由主义。
麦考密克认为,魏玛时期的施米特把法律实证主义视为技术统治论,尽管明里暗里针对的都是凯尔森,但批判形式主义法理学的最初动因甚至整个推动力,却
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观点。这里涉及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演化的解释:在韦伯看来,西方法律传统是理性形式化的,但理性化形式有两种基本类型——实质理性
的形式化(前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和逻辑理性的形式化(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施米特以为,这论点必须加以审察和检验。一般认为,《政治的神学》
(Politische Theologie)(1922)是攻击凯尔森的国家和法律学说,1923年的《罗马公教与政治形式》
(Rö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一书才直接针对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
神》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麦考密克依据乌尔门(G.
L. Ulmen)的研究说,《政治的神学》也是针对韦伯,因为施米特自己说他是“作为一个历史学家涉足政治神学”的。这里涉及的问题要害是:前现代社
会的西方法律传统是否理性形式化的。施米特完全同意韦伯对现代法律的定性——其本质是技术论,但不同意韦伯带有新康德主义色彩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解释。
在他看来,西方传统法律(公教的政治形式)的基础不是形式化,而是切身的决断:具体的个人,而不是形式化的系统决定法律秩序的形态。技术论的现代实证主
义法理学的根本困境就在於,抽象的形式法律系统与具体的、涉身的现实之间会有无法弥合的鸿沟。
施米特希望有民族特色的德国宪政保留一个世俗的神性价值资源,这自然不是传统的上帝国,而是民族精神价值的神话——费希特(Immanuel
H. Fichte)的民族精神哲学、黑格尔(G. W. F. Hegel)的伦理国家学说、荷尔德林(Friedrich
Hölderlin)的德意志魂的诗歌,已经编织了施米特希望为有民族精神特色的德意志宪政提供国家意志的质料。麦考密克相当忽略了新黑格尔
主义在施米特个人思想史和德国政治发展史上的影响力。实际上,魏玛时期的宪政论争背后是新康德派与新黑格尔派的论争。基塞韦特(Hubert
Kiesewetter)二十多年前的一项研究详实地查明,受过德国浪漫派浸洗的新黑格尔主义是魏玛“议会民主制的掘墓人”和民族社会主义帝国的“奠基
人”;施米特对魏玛宪政的批判正是基於新黑格尔主义的“有机”国家理念。施米特对霍布斯的礼赞是在纳粹时期的《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
(Leviathan in der Staatlehre des Thomas Hobbes)开始的。麦考密克在讨论施米特的《政治的浪漫派》
(Politische Romantik)时,没有对其黑格尔法哲学背境作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