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信团队”是否意指或等同于微信的研发团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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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 Danger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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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7, 2023, 6:08:44 AM3/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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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就您3月15日提出的“微信团队就是微信的研发团队”,认为腾讯公司提出的“微信团队”的表述意指腾讯公司微信产品的研发团队,并作出“微信团队”在汉语言文字中等同于表示微信产品研发团队的判断,本人作出以下说明:
  一、“微信团队”四字无法在汉语言文字中直接应用
  汉语中的组合词通常用于复合表述具备某种属性的物件,如“研发专班”“特别行动工作小组”等,前者表示专门致力于某项研发的工作班子,后者表示与特别行动密不可分(如执行特别行动)的小规模工作群组。这种特别的词语组合使用方式为满足汉语作为一套语言文字体系清晰、准确表述复杂情况创设了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使用组合词过程中,必须确保组合词语符合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并准确表达某个客观存在的物件或事实情况。
  腾讯公司研发设计的“微信”手机应用程序及同名互联网服务,是一套功能多、用户范围广、用途多样化的互联网应用。该应用既具备即时通信功能,又具备浏览和获取万维网资源、在线办理政务服务等功能,是典型的综合类互联网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微信”作为表示特定互联网产品或应用的名称,其本身所指的物件范围较广,即该名称既可能表示腾讯公司研发的名叫“微信”的手机应用程序及该应用程序所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在线互联网服务这一整体,又可能表示腾讯公司研发设计的“微信”手机应用程序软件本身,还可能表示互联网中由腾讯公司或其特定关联企业建立在以“微信”应用程序及该应用程序所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在线互联网服务为中心的平台服务。因此,该名称既无法准确描述某个特定的行业领域,也无法准确表述某个特定的个人或公司实体,其意义较为宽泛,在不同场景下的理解较为多样,因此要将此名称作为复合词的某一单元与其他词汇组合使用,必须充分考虑词语组合是否符合汉语言文字的基本用法、规范,使其具备清晰表述特定客观存在的物件或实施情况的属性和功能。只有通过这种方法组合的词语,才能满足汉语有关组合词的使用原则和规范。对于汉语言使用者来说,“微信团队”一词既可能被理解为是“微信”应用程序的某个名叫“团队”的功能,又可能被理解为是腾讯公司研发“微信”产品及其互联网服务的某个核心团队,还可能被理解为由腾讯公司服务于“微信”产品及其互联网服务的全体工作人员组成的团队。将“微信”与“团队”简单组合,并不能准确表述某个特定的物件和某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显然违背汉语言文字的基本使用规则和规范。
  二、腾讯公司负责微信产品研发人员存在挑战汉语言文字基本规范之嫌
  在以腾讯公司研发设计“微信”产品部分主要人员为首的一小部分人研发、设计的产品中,充满对汉语言文字的错误或不规范表述。例如,这部分人使用语言文字的过程中,经常自行创设概念,并将不同的汉语词语强行组合,力图达到说明某种情况的目的。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本人对已经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查看、核实,使用某设备登录微信账号后发现,启动“腾讯QQ”小程序的主页面中下方依旧显示“授权并绑定QQ号可获得正常服务”。以这段提示信息为例,设计该提示的人显然不是意图突出表达用户授权绑定QQ账号后获得的服务相较其他某些服务更为正常,而是希望表达用户授权绑定QQ账号后可正常获取服务之意。再比如,腾讯公司研发设计“微信”产品中标新立异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一小部分人参与研发的“腾讯兔小巢”产品中,网站底部赫然标注“腾讯兔小巢技术支持”的文字。将产品名称“腾讯兔小巢”与“技术支持”简单组合,仅能表示“‘腾讯兔小巢’产品的技术支持”之意,而网站底部标注的文字显然不是用于表示这层含义。
  三、标新立异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微信研发人员崇洋媚外大搞文化侵略,扰乱汉语言文字正常使用秩序,阻碍规范汉语言文字正常传播
  规范的汉语言文字作为现代化社会使用的基本语言系统,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演化,语言的意思表达功能已经非常成熟,规范使用的文字可清晰表达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各种意思,是当今社会广泛使用的一门优秀语言。研发“微信”产品的一小部分人为追求标新立异,故意使用不规范的方式组合汉语词组并使用繁体字的标点符号夹杂在简体字中间,此类行为本身是对汉语言文化的粗暴亵渎和对汉语言文字正常使用秩序的粗暴干预,其自行创立的书写系统不仅无法清晰、准确地进行意思表达,还阻碍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成熟的、健全的汉语言文字体系的正常发展和规范汉语言文字的正常传播,这种粗暴做法是典型的文化侵略行为。不仅如此,其自创的汉语词汇也具有挑战规范汉语言文字正常使用秩序之嫌,如这些人称互联网通信群组为“群聊”(粗暴翻译英文中的名称“Group Chat”)、称即时聊天会话为“聊天”(粗暴翻译英文中的名称“Chat”),以及将借鉴境外产品核心工作组的命名方式创设的英文名称“WeChat Team”粗暴翻译成汉语名称“微信团队”等,不仅不利于互联网的良性发展,还阻碍网民尤其是未成年网民正常学习使用汉语言文字,剥夺了他们合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其所标榜的所谓“中文”,其本质是汉语的一种修改版本,与真正的中文有很大差别,本质不属于汉语的任何一种规范使用方法。
  四、不加引用直接使用“微信团队”不是汉语言文字规范用法
  综合以上三点,结合“微信”应用程序及其相关服务的产品设计和实际的行为表现,可以判断“微信团队”是某些标新立异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微信研发设计人员为全体研发、运营“微信”产品及其相关互联网服务的工作人员分配的一种文字标签,用作这个集体的称呼。例如,从“微信”应用程序中的“微信团队”列表点击进入,用户既可以查看账户的相关通知提醒,还可联系腾讯公司的客服人员咨询处理账号封禁与解封的相关问题,而单纯向用户发送账号相关的系统通知以及负责处理用户账号封禁的问题,显然超出研发“微信”产品的工作人员的职责,而属于产品运营人员的应尽职责。即使部分人员同时兼顾产品的研发和运营,该人事实上则兼顾研发与运营的双重身份。因此,这部分人所使用的“微信团队”的称呼的规范表述应为“微信研发运营团队”。
  综合以上说明,本人向您作出回复如下:
  一、一小部分标新立异不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负责“微信”产品研发设计人员所称的“微信团队”,指由“微信”产品的研发、运营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或工作组,其规范称呼应为“微信研发运营团队”。
  二、汉语中不加引用直接使用“微信团队”文字是不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行为。
  以上内容,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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