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取自tra)
日前參與政大台史所活動,聽了吳乃德教授提出關於轉型正義的論述。如一般所知,轉型正義涉及了三個重要的環節:被害者賠償、加害者責任追究、歷史真相釐清。吳乃德教授認為,這三個環節中,加害者責任追究這一部分,因考慮到法律追訴難以課責(例如許多當時的加害人已過世),以及追究加害者責任往往引法保守勢力更大的反彈,因此,在轉型正義中,不一定要進行「加害者責任追究」這一部分。吳乃德教授更進一步舉當年蔣介石與白色恐怖時期執行判決的法官為例,指出一些實例說明他們作法在當年不見得不合法,並且,當時代有其特殊結構性的因素,因此,要追究他們的責任也不盡然公允。
雖然吳乃德教授一向是研究轉型正義的權威學者,但對於他此番關於轉型正義的言論,無論就論述的內在理路或實際的政治場景,我們都不得不提出嚴厲的批判。 首先,關於他從法律責任難以實際課責為由,反對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必須清楚,「追究責任」並不只是「追究『法律』責任」,我們亦不應該從法律能否實際課到加害者責任來決定是否採取追究責任的動作。「追究責任」並非「報復」,並且,我們對於到底加害者最後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更只是次要關心的事;重點是,「追究責任的行動」為的是要確認什麼是我們這個時代共同堅守的政治價值和正義原則!至於加害者最後是否遭受到實際刑法處份,並非重點。例如,韓國在追究過去威權時期的歷史時,曾判決了二戰之後執政者親日行為所獲益的財產必須歸還。然而,事實上大家都知道,這些當權者的後代早已將財富洗錢完畢,根本無法實際執行,但這個判決卻確立了這個時代韓國人的共同信念。
另外,法律責任是否可以追究,這亦不是我們需要去為司法系統設想的事,而是司法系統必須去面對的「轉型正義」課題。追究法律責任始終亦非要見到加害者受到嚴厲的實際處罰才甘心,我們不過是要明白,司法體系究竟給了我們什麼樣的理由面對過去殘害人權和民主的作為,無論是輕判、重判還是放過過去的加害者。我們不是要報復,而是要檢驗、確認,這個時代的司法體系,究竟是堅持著什麼樣的正義原則而已。
因此,吳乃德教授試圖以法律難以究責為由來迴避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與其說是寬容,卻更像保守派的託詞。
吳乃德教授的另一理由是「政治效果」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就引導台灣社會邁向更成熟的民主社會而言,注意舊有保守派政權在當前政治局勢中的勢力,因此避免追究加害者責任的作法引發其反撲的政治策略考慮,是可以同意的。然而,諸如此類的政治手段考量,可以接受的範圍也應僅限於「消極的不作為」,也就是說,消極不刻意追究過去加害者的責任為限。但假若不但不追究,還反過來為當時代加害者辯護,這就不僅是「消極的不作為」,而是「積極的反作為」。這種「積極的反作為」,不但已經不是為達成熟民主的政治策略考量,根本上就是為保守勢力施上遮羞的胭脂。令人遺憾的是,當天吳乃德教授的演講中,竟然表達出不少「積極反作為」的言論。
我想,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會同意,當年白色恐怖時期,蔣介石等統治集團的成員,絕對有各種合理的結構性理由,來為其行為提出一番辯解;就像職棒打假球的球員,也有各種的結構性理由來解釋他們何以打假球,但是,再多的結構性因素,都不足以構成行動者決定如何施為的充分理由。正如吳乃德教授自己在<人的精神理念在歷史變革中的作用>一文中,對人的價值理念在歷史進程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視,行動者豈能僅被視作結構底下的笨蛋?追究政治責任的意義之一,也正在於對人作為人的意志自由,給予最基本的肯定和尊重。另方面,儘管當時代加害者許多的作為有其當時代的法律為依據,但合法性始終不等於正當性,究責,亦正是要追問,在整體人類文明的進程中,過去的立法,是否引導著人類的文明走向正確的道路。我們確實以現代的價值在為過去的歷史下判斷,正如未來的人們也會審判我們這個時代一樣,但這絕不是殘酷,因為只有誠實的清算歷史以及面對歷史的清算,才有理由相信人類歷史會降低相同錯誤再犯的機率。
因此,吳乃德教授試圖以政治效果迴避追究加害者責任的說法,與其說是政治考量,卻更像為保守派的施粉遮羞。 我寧可相信吳乃德教授此番言論的目的不是為過去保守派喉舌,而是企圖以更公正客觀的高度,為過去的歷史下一個公允的註解。但,公正客觀絕非鄉愿,相反地,沒有怨恨卻毫不遮掩的歷史清算,才更接近「公正客觀」。特別在今日,因著複雜歷史遺續的糾葛使我們進退為難的台灣社會,我們更需要對過去的每一段歷史認真進行清算,無論國民黨或民進黨的政權。這是我們這個社會撥雲見日的第一步,也是我們對身處於其中的我們的歷史的基本責任。
(原文出自『超克藍綠』共筆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956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