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09-11/18/content_12479135.htm
电台播音乐明年收钱了
以年度为结算期 由著作权管理组织转付著作权人
明年起,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要向著作权人付费了。记者昨天获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日前发布,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已经约定好的自不必说,如果未事先约定,《办法》给出了详细的付费办法。大体分为两种方式,按照播放音乐占频道(频率)的时长比例付费,或者按照播放音
乐本身的时长付费。在《办法》实施5年内以及5年以上,这两种方式在付费标准上,均有区别。电台或电视台应就上述两种方式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并应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
权人。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电台:我们正在学习政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MUSIC RADIO音乐之声”主持人张东:本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相关部门人员正在就此政策培训,“以前电台会和唱片公司签订合
同,在一定宣传期内播出歌手的作品是免费的。以后的情况可能是,唱片公司付广告费、电台付版税,虽然节目制作经费提高了,但欣赏却规范化了,这必将是一
个趋势。”
电视台:制作成本影响不大
光线传媒旗下的电视音乐节目《音乐风云榜》制片人喻娟:目前虽然尚未了解具体情况,但对此政策也持支持态度,“以前是唱片公司寄给我们作品,我们的节目
可以算是一个宣传渠道。如果以后要收版税,能形成规范也很好。”至于收版税后会否提高节目制作成本的问题,喻娟认为影响不会太大,“相信细则出来后付费
应该在一个合理的、我们能承受的范围内。”
晨报记者 冯遐 王琳
唱片公司:能收费就是好事
太合麦田唱片公司老总宋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要支付报酬,这个政策称为“好消息”,“这证明我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了,西方国家很早就有对公
播节目收费的规则了,我们是刚起步,具体收费标准是什么不重要,能收就是好事。由第三方集体管理的方式是为了方便。”
晨报记者 王琳
两种付费方法
按照广告费和播放时长付费
年度广告费,扣除15%的成本后,剩余的部分,要按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按比例拿出来付给著作权人。
按照播放实际时长付费
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
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