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修法》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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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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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1, 2012, 11:23:18 AM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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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石扉客 on 3/11/12

  
  【刑诉修法】1、关于刑拘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的情况,97年刑诉法是两种情况不通知:无法通知(主要指找不到联系方式)和有碍侦查(主要指家属共同犯罪防止走漏风声);现在2012草案其实还是两种情况:无法通知,涉及到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并且有碍侦查。
  
  【刑诉修法】2、请注意前述这个地方,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这两类犯罪,和有碍侦查是并行的复合条件,因此单从这点看,2012刑诉草案比1997年刑诉法关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是做缩小规定。这点确是进步,但容易引起误读,所以需要澄清。要害,在另外四个地方:
  
  【刑诉修法】3、一是拘传和讯问时间由12小时改为24小时。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是个什么概念?稍具刑侦常识的人都知道区别极大。再加上警察法里的留置最长48小时,诸多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就从此处起步。根据刚看到的修正案草案第41条的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时间分为两种,一是按照97年刑诉法的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一是可延长到24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逮捕拘留的)。如此,还是退回到了79年刑诉法的水准。
  
  【刑诉修法】4、二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重大贿赂犯罪的监居地点扩大化解释。按照97年刑诉法,监居应在其固定住所进行,无固定住所的才在指定居所进行。此番草案明确国安、恐怖和重大贿赂三类,可直接在指定居所进行。
  
  【刑诉修法】5、因监居时间最长可达半年,所以变监居为非法拘禁,实际上早已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如马晓军案)。草案最不应该的就是不但不纠正前述违法做法,还以此来试图追认。因此,虽然对这三类犯罪规定了异地监居的三类限制条件(有碍侦查、经上级侦查机关批准、检察监督),制衡聊同于无。
  
  【刑诉修法】6、再强调一下,这点是此次修法中最让我觉得失望的地方,也是最为可怕之处。过去十年中,我直接和间接认识的朋友中,至少有近十位遭遇过这样可怕的经历。如谓不信,请看一位资深媒体人 @文三娃 回忆他去年夏天惨痛经历的亲笔证词:http://weibo.com/2305256525/y8ZnSbECV :“我曾有体面工作,脉络清晰,完全合法的私人和公共生活,居然也被莫名关押过83天。无任何机构,任何人,哪怕是塔利班,声称对此负责。立法者们为刑诉法修正案的背书,貌似打击国家的敌人,很快,你们就会发现敌人就是自己。人人自危是最糟糕的年代。别笑了,说你呢!我们都在其中。”
  
  【刑诉修法】7、三是将技侦措施直接作为刑诉证据,按照草案用语,是“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何谓技侦,即监听监控等技术手段罢了,本身可作为发现刑诉证据的线索,但法治国家从未闻以此直接作为刑诉证据的做法。文革后曾痛定思痛规定党内不搞监听监控,现在搞到党外来了。
  
  【刑诉修法】8、四是规定国安、恐怖和重大贿赂三类犯罪侦查阶段请律师需经批准。和97年刑诉法“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批准”相比,这应是更具体的扩权解释;和律师法相比,这更是对辩护权的限制。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权利,相信此后更是岌岌可危。本就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会因这条而变本加厉。
  
  【刑诉修法】9、有位刑诉法教授在发表了对修改草案诸多亮点的赞扬外,认为这次刑诉法很大的一个遗憾是没能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我只能苦笑,这位老兄搞错了最基本的逻辑顺序!其实我们现在根本不敢奢望刑诉法有多好,而是要坚决阻止它更坏!更何况,宪法都没能解决的问题,你怎能奢望刑诉法来解决?
  
  【刑诉修法】10、本9条微博内容是基于王兆国的修法说明(http://t.cn/zOVU7AR)。草案今天已获主席团接近全票通过,周三即本月14日将交付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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