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龙无人机基本参数 ; 马明瑞 : 健全落实基本法机制六大方向

0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Chan CT

unread,
May 29, 2017, 3:36:16 AM5/29/17
to GELORA_Th

翼龙无人机基本参数

2017-05-29 02:47:08|
来源:大公网|

  【大公报讯】“翼龙2”无人机是在“翼龙1”基础上研製的一款中空、长航时、侦查/打击一体化多用途无人机系统。“翼龙2”也是翼龙系列无人机中的第2个型号。相比于“翼龙1”,“翼龙2”进行了全面的机体扩大及气动布局优化,并换装推力更强的中国国产发动机,实用升限、速度和续航等性能指标都有提高,可适应更复杂的使用环境。“翼龙2”拥六个外挂点,可携带约480千克武器弹药点,此外还具备载荷约200千克的内部弹舱,可携带CCD相机、通信侦察设备、电子战设备等任务载荷。“翼龙2”长11米,翼展20.5米,高4.1米,最大起重量4200千克,外挂点6个,最大外挂重量480千克。

责任编辑: 大公网

 

健全落实基本法机制六大方向/马明瑞

2017-05-29 02:46:54|
来源:大公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前日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深刻地总结了基本法落实的经验,并就深入推进基本法的贯彻落实,提出许多真知灼见,引起香港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委员长就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六项权力的“制定和细化”,提出具体的要求。

  有些香港媒体将其解读为中央“扩权”、破坏“两制”,实际上这都是不必要的误解。基本法是一份宪制性法律文件,对许多实质的权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因此,当前并不是“新增权力”,而是将“已有权力”如何运用予以明细化。从另一角度看,这实际上是进一步对中央权力的“规范化”,是对香港“两制”的更好保障。

  回归二十年,总结并展望未来,不只是形式上的需要,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讲话,包含了诸多深刻的道理,值得细细咀嚼。当中在“完善与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小节中,委员长明确提出,需要“充分尊重并切实予以保障”香港特区的权力,亦需就属于中央的权力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等权力的同时,围绕如下六项权力需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1,特区法律备案“审查权”;2,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3、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4、特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5、中央政府向特首发出“指令权”;6,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

  这六项权力应如何细化,具体的法律背景又是如何?

  第一、特区法律备案的“审查权”

  基本法对特区法律备案拥有审查权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然而,对于这一条法律,香港社会依然存在一些错误理解,将之视作是“形式”要求,轻视甚至蔑视中央这一权力。因此,有需要就中央的“审查权”作出进一步细化。

  例如,可考虑制定的实施细则包括:1,备案审查的范围与对象,是所有法律还是只涉及某些相关的法律?2,审查的原则、标准和程式。决定“备案”结果的原则为何?程式为何?3,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回”特区的法律,其发回形式为何?更重要的是,被“发回”法律的效力为何等等,这些都有待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细化”的结果不知,但是这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以“指引”的方式予以确立。

  第二、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

  “任命权”是中央政府的一项十分清晰的“实质性权力”,基本法在许多条文中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第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然而,如此重要的宪制性权力,似乎缺乏一个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任命的形式为何?中央决定“不任命”的标准为何?后果如何?因此,早有声音建议应当考虑立《行政长官任免法》或《行政长官任免条例》。而这同样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

  第三、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

  谁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例如,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回归至今已经有五次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对平息争拗具有重大的宪制性意义。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形式上,仍然有待进一步釐清。例如,1,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原则为何、程式为何?2,解释的范围与对象为何?3,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基本法委员会”的地位予以确认,但其具体的角色、工作为何?4,人大常委会释法与特区司法机关的关系为何?另外,基本法如要启动修改,主体、对象、原则、程式、规则又是如何等等。再需指出的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增减”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这些涉及的内容与机制,亦应当予以完善。

  第四、特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

  中央在特区政制发展方式具有决定性权力,这是基本法所赋予的。当中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明确政制发展的法定程式,也包括中央对香港特区政制发展的启动、主导、最后批准或者备案等最后通过的权力。中央的决定权是全面的,是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其管治特别行政区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央承担管治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的重要体现。但是,这些权力分散在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中,考虑到政制发展的重要性、敏感性,早有声音认为,由于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涉及“一国两制”的制度性改变,有需要另立相关的专门法律。

  第五、中央政府向特首发出“指令权”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行政长官行使下列权力”的第八款规定,“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这一条赋予中央以及特首权力的法律,本来极其重要,但一直以来被香港社会所忽视。鉴于此条的一些“模糊性”,有必要进一步作出细化。当中涉及的内容应当包括:1,“指令”的意涵为何?2,中央行使权力的原则为何、权限为何?3,具体的程式为何?等等。及早“规范化”这一涉及重大权力的条文,不仅具有迫切性,亦对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

  虽然基本法里并无明确提及“述职”行为,但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而述职则是“负责”的其中一个表现方式。香港特区政府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一个上下级的关系,因此,每年向中央政府彙报工作,显然是《宪法》及基本法规定下的一项宪制性要求。而国家对不同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行为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二○○九年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等。香港是一个落实“一国两制”的地区,述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党政机构,但明确特首述职行为,规范这一宪制行动,无疑有助于完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也能令“向中央负责”这一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具体的细化或包括:述职的主体、对象、形式、效力等。

  “一国两制”实践不断发展,基本法实施过程中不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特别是要着眼于香港的长治久安,把基本法规定的属于中央的权力行使好,使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张德江委员长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如何更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的具体方向。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些绝非“新增权力”,而是中央所“固有权力”。进一步规范化这些权力,无疑是对香港进一步的保障。

资深评论员

责任编辑: 大公网
DaGongBao_20170529A12.pdf
DaGongBao_20170529A14.pdf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