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特邀信息员 印尼归侨 汤蕉媛
新中国成立后,华侨再也不是海外孤儿,祖国像磁铁般地吸引着海外赤子。建国初期,身在海外的华侨纷纷响应祖国的召唤,回国参加国内的社会主义建设。这其中有一大批爱国华侨青年,他们离开自己的出生地(侨居国),抛弃家庭的优越条件,毅然决然地回到祖国的怀抱,投身于祖国的建设事业中。
建国初期,中央政府制定了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政策,明确提出了侨务工作方针,把归侨侨眷作为一个独立群体加以关怀照顾,使我们这些离开海外家庭的青年学生真正感受到了祖国的温暖和关怀,也切实帮助解决了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减少了后顾之忧。这批热血青年在祖国的沃土上,在党的教育下茁壮成长成才,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埋头苦干,与人民同甘苦,共命运长达半个多世纪,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和毕生精力。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华侨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几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成立的。华侨委员会保留至今说明侨务工作是我国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党和国家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一直将华侨、归侨、侨眷的事情放在心上。事实证明,强大的祖国是海外华侨的坚强后盾!
为了更好的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这部侨法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侨务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成法律,使保护侨益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随后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施行),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等。迄今,全国已有一百多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地保护侨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归侨侨眷的亲切关怀和爱护,集中反映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心愿,其意义重大,使维护侨益的工作由政策照顾走向法治,代表了千千万万归侨侨眷的心声和愿望。
“侨法”颁布23年以来发挥了很大作用,而且在海内外影响很大,使海内外侨胞更加热爱祖国,为祖国的和平统一事业,为祖国的建设事业作贡献。在2008年,奥运火炬在世界各地的传递,为使火炬顺利传递,海外侨胞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巨大的贡献。
根据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侨务工作宗旨和新时期侨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贯彻落实“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摸清归侨人数,这是继续贯彻落实侨务工作的基础。尤其是要准确无误地掌握五、六十年代的老归侨的人数变化。北京市海淀区约100人左右(区属),至于北京市有多少五、六十年代回国的老归侨?至今说法不一。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下面几个途径来了解:单位、公安局、派出所、各级侨联、居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归侨的人数将逐年减少。由于他(她)们退休较早,因而普遍工资待遇较低,建议适当提高他们的退休金。老归侨的人数不多,国家财力解决起来不至于十分困难。对现有归侨侨眷进行全面的摸底统计,只有准确无误地摸清了人数,才能落实相关的帮扶政策,也才可能下决心完善和细化一些更为人性化的侨务政策,在此基础上,倡议对老归侨做好“经济上帮困、生活上解忧、精神上解闷”的细致到位的侨务工作,从而真正实现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各项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归侨、侨眷家庭情况(包括困难和问题)、身体状况、生活质量。据身边的一些归侨反映,归侨群体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活困难情况,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印发调查表,了解归侨、侨眷这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困难户给予适当的生活照顾,提供必要的补助,尤其是在医疗费方面。
三、高度重视新归侨群体的各种新问题。新归侨是当今祖国建设的生力军,他们大多在海外取得了较高学历,学历层次较高, 大多回国前就已经拥有了较为优越的生活工作条件和地位。服务祖国和自我实现成为了他们归国定居的主要目的。新归侨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是我国扩大国际交往、增强国内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这一群体在促进和扩大中外交流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目前对于他们在政策方面,缺乏新老衔接,相关部门对于新归侨的变化动态没有足够的了解,党的侨务政策还不是那么家喻户晓,导致部分新归侨没有能够及时得到身份的认证,侨联组织中新归侨成员也正在急剧下降。再有,适当照顾,切实解决新归侨的实际困难,比如子女读书问题,住房问题,创业问题,以及新归侨的退休养老等问题,希望能从战略高度上关注、关怀、开发、利用新侨资源,发挥好新侨作用,共同做好新时期侨务工作,真正切实地了解和帮助解决新归侨工作与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基层单位更多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使得侨务政策能够与时俱进并持之以恒的发展下去,这样才可以增强海外侨胞对中华民族和祖国的认同感,扩大我国的国际良好形象和国际影响力,并且能够吸引更多海外人士回国创业,也更有利于进一步以侨引侨、以侨引外、以侨引资、以侨引智,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侨务工作者最好要与“侨”有关或者比较了解“侨”的人员担任。还需定期对各级侨务工作者进行培训(如区县侨办、侨联、街道、居委会),各级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归侨工作。现实中,有个别干部对党的侨务政策不清楚,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漠视。建议培训内容应包括(1)从历史上看,海外华侨,在不同的时期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支持与贡献。充分肯定归侨、侨眷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不可磨灭的奉献和作用。(2)搞清几个基本概念,如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新老归侨(老归侨、海归)……。搞清这些概念很重要,如若将华人,误为华侨,弄不好,会引起外交事件,招来麻烦。(3)熟悉党的侨务政策和法规,以及掌握和了解华侨侨眷的权益。
五、加强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做好归侨、侨眷好人好事的宣传工作。有时听到有这么说法:“我们也想对归侨(尤其老归侨)照顾,但怕其他界面群众有意见”。我想,如果我们平时注意宣传对归侨、侨眷这一特殊群体的适当照顾政策,这种顾虑恐怕也就可以消除。归侨侨眷有着它特殊的一面,他们与海外侨胞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他对海外侨胞的影响,这是别人代替不了的。当年的热血青年,在党的教育哺育下,为了祖国的事业奉献了他们的一生,他们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人物和感人的故事,如北京大学梁立基教授,北京二十中特级教师林生香等。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这些归侨中的优秀代表,使人们对“归侨”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他们的特殊经历有更多的了解,从而理解政府给予归侨的适当照顾的意义及必要性。
六、侨务工作应纳入到街道基层工作,并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尤其对空巢老人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敦促他们定期汇报其工作。对侨务工作做得好的社区,应予表彰。
七、希望能协助组织“侨友之家”,尤其老归侨对这样的活动场所很有需求,使得老归侨能经常在一起谈心,互相交流、相互关照、安度晚年。建议在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社区或街道,设“侨友之家”,有条件的话,添置娱乐健身设施、开展多彩有趣的活动。根据需求状况每月组织集中活动1次,至少每年组织集中活动2-3次。让他们有反映诉求、倾诉心声、疏通情绪、化解矛盾的机会。也使得有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他们的心声和需求,以便为他们排忧解难。
八、侨联组织应设老归侨联络科(或组)。侨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老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生活状况始终是海外侨胞密切关注与牵挂的事,我们对老归侨侨眷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到对海外亲属的工作,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国内侨务工作是基础,而老归侨侨眷的工作则是侨务工作的重中之重。重视老归侨的工作,设立老归侨联络科(或组),有利于直接听到他们的呼声和诉求,更有利于政府掌握好第一手材料,便于尽快了解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时常听到老归侨反映,他们在岗时,单位领导很关心他们,逢年过节都能登门慰问。但一旦退休了,就没人管了,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有些令人心寒。
九、切实做好归侨、侨眷人大代表的选举推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认真推荐归侨、侨眷人大代表人选,保障侨界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关于这点有些地方还没能够真正落实,希望市级有关部门要对下属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建议提高归侨补贴。国家给工龄满30年的老归侨退休人员临时补贴50元,这是14年前的标准,那时50元约占当时工资的十分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及多年来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对归侨补贴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提高,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适当权益,让为祖国建设贡献毕生精力的侨界退休人士与全国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奇怪的是,部分在北京市市级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至今没能拿到任何补贴,包括50元或100元的标准。这个问题希望能尽早解决。
十一、关于归国华侨证的问题,应由国务院侨办统一认定及颁发。同时华侨证理应有它实际的使用意义和价值。确认了此身份的归侨,比如凭证享受到适当的照顾,参与各种的社会活动和享受到相关的权益。可惜的是,现在“归侨证”似乎成了失效的一纸空文,成了压箱底的旧物件,根本没有发挥到任何实际作用。据了解,各单位及街道仅知道办理了归侨证的人数,但对于归侨和侨眷的实际人数仍心中无数。相关负责人对此的回答是:有的归侨侨眷不愿意办,觉得办了没用;有些则不知道有办证一事。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使它得以“复活”,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让归侨可以继续参与适合他们特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享受相关的权益保护,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例如(1)外企、合资企业、破产企业及单位已解散了的老归侨的事情无人过问,又如他们的体检没人管,或要自己自费体检。今后应适当考虑能持归侨证去免费体检。(2)可持归侨证自选对口医院,并免费就医(仅限于五、六十年代归国的老归侨)。(3)在北京养老院一床难求的情况下,对老归侨持证者能优先安排入住等。
十二、充分发挥侨联作用。维护侨益是宪法和侨法赋予侨联组织的法律职责,侨联要发挥应有作用,使侨联真正成为归侨侨眷的娘家。引导侨界群众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深入了解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所思、所需、所急,将他们的合理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使他们的根本利益能受到真正的保护。
十三、确实解决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的事情
有人说中央单位不执行地方的方针政策,例如至今无人通知要办归侨证,据说还有归侨至今都没拿到任何补贴,包括50元或100元的标准。建议由国务院侨办、全国侨联发文,要求中央及地方单位制定有关政策,敦促他们切实施行和落实“侨法”。
再如今年春节,全国侨联举行《祖国惦念你》春节晚会,于初五(2月14日)由CCTV4播放。海淀区侨联通过电子邮箱、电话通知了海淀区的侨界同胞届时收看。这个节目很精彩,我们看了很受感动,祖国永远惦记我们。后来我问一些单位的同志,尤其是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他们说不知道有这个节目。我说这么好的节目你们没看到,实在太遗憾了。可见“侨”的信息实在是不够畅通。
建议,将中央单位及市级单位的“侨”事一定要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执行的情况。
做好“侨”的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凝聚海外侨心、壮大对我友好力量的事情。正如王兆国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全国第八次侨代会上致词所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独特作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北京市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征求意见建议,对此我们非常感谢。感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相信广大归侨侨眷一定会一如既往,永远为我们的祖国母亲、为实现中国梦献出一切。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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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http://www.gqb.gov.cn/node2/node3/node5/node9/userobject7ai1272.html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十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
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