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述
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日間部每學期減免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進修部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一學期減免上限至1.75萬元。(學生免提出申請,由校方直接於學雜費繳費單扣減1.75萬元)
》減免對象
☆ 具本國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學生(含學士後學系、進修部;不含延畢生)。
★ 境外生具本國籍(有身分證明文件)。
》不得重複領取「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類別:
☆ 「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但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除外。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發給」。
★ 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
》若其他政府部會補助金額高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需放棄本案減免者,辦理流程,如附件說明。
》已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者,校方已依所填切結書製作全額繳費單。
若因各式原因要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1.75萬元,請填具「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書」(如附件),並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員後,將重新製作扣減1.75萬元繳費單供下載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