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联想到制定一部法律――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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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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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8, 2008, 1:14:49 AM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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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联想到制定一部法律――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初探


孔维钊     

    据《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2005年9月1日晚上安徽省巢湖市政府门前的池塘边发生了一起命案。四名学生被逮捕,误作“杀人犯”关押了3个多月。直到真凶出现,四名学生才被公安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解除强制措施。这起错案给四名学生带来了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其中一名学生在收到高等职业学院通知书后,因被羁押而与大学擦肩而过……
    做为一名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律师,我看到这起报道后陷入深深的沉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司法保护的内容,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际上适用的是和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诉讼程序。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再度引起立法机构的注意,当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充分意识到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修订草案在“司法保护”一章中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四条。从立法机关的意图来看,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但仔细分析发现: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已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需要。(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规范不是通过法律来体现的,而是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门的规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问题所做的规定,不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近些年来,国内很多专家倡议制定未成年人专门法律,如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福利法、未成人审判法、未成年人监护法等。但基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和国情,短时期内立法机关可能不会制定涉及到未成年人所有权益与国家监护制度创设等如此庞大、系统、复杂的专门法律。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最早是因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引起的,关于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与实践,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联想到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需要的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的必要性
    1.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
    自2000年始,未成年人犯罪连续5年呈上升趋势,且具有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性犯罪倾向加剧、低龄化趋势明显等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年均递增率是12.87%,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个,与5年前相比增长了22.4%,排在前10位的犯罪类型分别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挑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诈骗、敲诈勒索。这10种犯罪是我国整个刑事犯罪中最突出的10种罪。
     2.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滞后的现实与司法机关的要求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非常复杂,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同时未成年人独有的生理、心理特征决定着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时没有区别,使用同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也仅有6个主要条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公开审理等内容。现行《刑法》只是在刑事责任部分有几条内容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大作用的是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但现行《刑法》对这些方面却没有涉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不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用。
    当前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已经不能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比如说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一个13岁的少年持刀抢劫出租车,依据现有的法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也不能给予这名少年类似社区公益劳动的惩罚。当然,有些地方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保护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的暂缓起诉、哈尔滨的社会服务令、安徽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等。但是,由于没有形成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困难,甚至遭到司法机关的排斥。国外的经验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处置时,有区别的适用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也能起到惩戒和教育效果。
    3.国际未成年人司法规则的要求
    我国已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成员国。《北京规则》指出: 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受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
    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制定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刑事法律,对加强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非常必要。
    二、我国已具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的立法条件
    20多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这些理论和经验主要有:
    1.在现有刑法学、犯罪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未成年人刑法学、犯罪学日趋独立。其中先进的理念与国际未成年人刑法理论基本趋势一致。2004年在中国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对中国的未成年人刑法学给予了充分肯定,出席这次会议的部分专家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死刑的适用等方面,中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符合国际法精神的。
    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侦察、起诉、审判、诉讼制度已初步建立并日趋完善。这主要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所做的专门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组织系统已经初步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都初步建立了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截止到2006年2月10日,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420个,少年法庭的法官7233名。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辩护制度也已发展起来: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已有25个省、市、自治区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律师组织,每60名律师中就有一名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4.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际情况的掌握已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目前司法机关掌握的数据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信息。
    5.上海、北京、安徽、江苏、河北等地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改革与探索,已形成制度。这些改革与探索在处置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安徽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中,已经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这些,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已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已基本确立。
    上述这些理论和经验表明,无论是在立法的理论准备上,还是在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上,我国在制定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方面,目前条件已基本具备。我们完全能制定适应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的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
    三、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的几点建议:
    1.本法的基本原则:除立法坚持的普遍原则以外,制定本法应当坚持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大量的事实表明,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目前,这一观点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已基本接受。所以本法的基本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很有必要。这一原则与联合国少年司法确立的权利保护原则是一致的。
    2.本法的内容:本法的内容应当是包含未成年人刑罚制度、量刑制度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即实体法、程序法合一的突出司法保护的一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的综合法。
    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认定和刑罚适用等方面,应当结合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实际情况,废除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刑和少年累犯制度,限制拘役刑,有限度的使用赔偿损失,明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罚及其适用与罪名确定等问题。 
    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应当充实、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侦察、起诉、审判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分散于《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解释,不能很好的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诉求。如近期在安徽巢湖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四名学生被误作“杀人犯”关押了3个多月,最后造成一名中学生在收到大学通知书后因被羁押而与大学擦肩而过。如果我国建立了一套有别于成人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如少年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强制辩护制度、不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员制度等等,这名中学生的人生命运就有可能从此改写。
    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应当坚持非刑罚处置、非监禁处置原则。改革我国现行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制度,借鉴国外的转处、非管制性的社区方案等非监禁处置制度,吸收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社区矫正、免刑、消除刑事污点、“应当假释”等制度,择善从长、变通改进,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3.本法应当遵循我国已加入并生效的联合国有关未成年人司法的国际准则。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

本文对今年人大656号议案《关于制定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法的建议》有贡献。

(作者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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