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称为联合国七个传统核心人权公约之一,也是目前签署率最高的一个人权公约,规定了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准则。《公约》除了第2、3、6和12条等基本原则规定外,还就一些具体的儿童保护问题做出规定,其中第37条和第40条是专门就少年司法做出的规定。
儿童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条约机构,负责审查各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在审查了众多缔约国的履约报告后,委员会意识到,在少年司法领域,很多缔约国在落实《公约》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并且没有将相关的国际标准融入本国的少年司法政策,如《北京规则》、《哈瓦那规则》和《利雅得规则》,需要儿童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澄清,以更好实现《公约》的目的。
为此,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第44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以下简称10号意见)。该意见是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公约》中有关少年司法条款的进一步解释,也是儿童权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应关注的内容。对于所有关注少年司法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而言,该意见也是他们了解和研究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标准的权威参考。中国正在全力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10号意见无疑是非常及时而又权威的指导。
10号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少年司法作为一项综合政策的主导原则,少年司法作为综合政策的核心内容,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制,与少年司法有关的公众倡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相关数据的收集、评估和研究。仔细研读10号意见,不难发现,该意见全文强调,少年司法应该是一项综合政策。这项综合政策体现在各个方面,既包括如何安置犯罪少年,也包括如何预防少年犯罪;既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包括机构上的设置;既包括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也包括其他专业人员的支持。
在少年司法作为一项综合政策的主导原则中,委员会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原则,确保儿童参与原则和保障儿童尊严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少年司法建立时,要考虑儿童心理发育、感情教育的特殊需求,要考虑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现实需要。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保护原则中,要求不能对儿童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羁押和监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参与原则要求少年司法审理的每个阶段都应尊重和落实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10号意见强调,保障触法儿童的尊严对于正确引导触法儿童尊重别人的人权和自由具有重要的表率作用。
10号意见的对作为一项综合政策的少年司法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详细释上。10号意见将核心内容概括为五方面:预防少年犯罪、干预和转化、少年司法的最低罪责年龄和最高年龄限制、保障公平审理、剥夺自由包括审前羁押和已决监禁。
10号意见明确指出,少年司法政策如果不包括预防少年犯罪的措施,是一大缺陷。为此,委员会鼓励并支持缔约国将少年司法政策重点放在预防少年犯罪上。如何预防少年犯罪呢?委员会首先强调要保护好《公约》所赋有儿童的所有权利,如,应保障儿童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水准和获得健康照顾权,受教育权,免收一切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的受保护权,免遭经济或色情剥削权,享有被适当照顾和保护服务的权利等。也就是说,委员会认为,权利保护是犯罪预防的基础内容。在预防犯罪上,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要对弱势家庭给与重点支持,要对风险少年给与特别关注,要对触法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服务,学校要参与灌输基本的价值观念等。
在干预和转化部分,委员会首先鼓励缔约国采取不诉诸司法审理的干预措施。同时,在此方面,委员会也强调了几个基本内容,即对这些非司法的干预措施,法律必须事先明确措施的性质、内容,其适用的犯罪范围,适用的自愿性,有程序保障,有配套的社区服务,不留有犯罪记录并限制记录公开等。除了不诉诸司法审理的干预措施外,委员会对于诉诸司法审理的干预措施也提出了要求,其中包括要有经过完善培训的缓刑部门,鼓励触法少年参与社区劳动的措施不能成为阻碍其回归社会的措施,如名声败坏,遭遇社会孤立等。
在年龄部分,委员会就一些热点问题给出了意见。委员会就一些国家不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低的做法,明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2岁不是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于14或16岁,有利于促进少年司法。对于可适用少年法的最高年龄限制问题,委员会明确,《公约》规定适用少年司法的最高年龄为18岁,委员会赞赏一些国家将最此高年龄设定为21岁。在提到年龄问题时,委员会还深远的提到了出生登记问题。委员会提到:"一个儿童没有可证实的出生日期,极易在家庭、工作、教育和劳工,特别是在少年司法体制中遭受各类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委员会在此强调,缔约国应确保,一个儿童在出生之后应立即获得出生登记,并在其需要年龄证明时免费提供出生证。委员会还强调,在儿童的年龄不能确定或相关年龄证据存在冲突时,儿童有权享有"有疑问时不予确定的规则"。
在保障公平审理部分,委员会强调至少要保障触法儿童的下列权利:少年司法不溯及既往,适用无罪推定,儿童有机会陈述意见,能够切实参与诉讼,获得法律援助或其他援助,迅速并在父母在场时获得裁决(包括仔被讯问时有权请求父母在场),有权要求证人到庭并参与质证,有上诉权,有免费获得口译协助的权利及隐私被充分尊重的权利。在隐私获得尊重的权利中,委员会强调了四层意思:一是庭审现场非公开,例外规定应严格限制;二是公开的判决不能透露儿童的姓名和身份;三是媒体不得报道,即使个别案件被批准报道,也不能透露儿童的身份,否则,记者应被处罚;四儿童犯罪档案应严格保密,大多数犯罪记录在18岁时自动删除,允许对重罪和累犯有少数例外。在强调要保障触法儿童享有的这些权利之前,委员会首先强调,"恰当和切实落实这些权利或保障的一个关键条件,在于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因此,委员会认为,对诸如警察、公诉人、儿童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法官、监护人员、社会事务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持续、系统的专业培训至关重要。
在剥夺自由部分,委员会强调法院判决时,不仅要考虑社会安全的需要,儿童福利和最佳利益的需要以及回归社会的需要更应优先考虑,剥夺自由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委员会在此重申《公约》的规定,禁止对儿童适用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和死刑。对于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他们应当与成人分开;应当有权通过邮件和探访与家人保持联系;对于学龄儿童,他们应有权获得适合其需求、能力及回归社会需要的教育及相关职业培训。在限制自由的设施内,禁止对这些儿童进行体罚、紧闭或单独监禁或任何其他可能对身心健康有害的惩处手段。
在详细阐明了作为一项综合政策的少年司法的主导原则和核心内容后,委员会又从机构、人员和技术三方面强调少年司法所需要的基础支持。关于机制和机构方面,委员会强调,为保障上述主导原则和核心权利的落实,缔约国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及完整的少年司法体制。完整的少年司法体制需要在警察、司法机关、法院系统、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专门的辩护人或其他向儿童提供援助的法律代表机关内建立专门的单位;专门业务部门,如假释、咨询和监督部门应与专门的设施如日间治疗中心一起建立,并加强协调。委员会还专门就少年法院问题向缔约国提出建议,要将青少年法院作为独立单位或作为现有地区法院的一部分建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非政府组织全面参与青少年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对这种参与提供必要的资源。在培训方面,委员会希望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对儿童犯罪的消极观念,要保障执法、司法机关和其他专业的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并且系统而持续的进行。在数据的收集、评估和研究方面,委员会深切关注,很多缔约国对一些少年犯罪的基础数据缺乏收集,如儿童触犯刑法的数量和性质,审前羁押的适用情况及羁押的期限,适用非司法安置措施的儿童的数量,被宣判有罪的儿童的数量以及适用刑罚的情况等。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收集一些基础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经常评估其少年司法判例,尤其是评估其措施的效果,包括歧视、回归社会和再犯情况,并且建议这种评估最好由独立的学术机构进行。
10号意见展现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们的专业素养,闪现着他们的智慧光芒。此意见在尊重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同时,坚守少年司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非常难能可贵。如果说还有一点遗憾的话,就是10号意见对被害人保护只字未提。少年司法制度首先不应该是只保护触法儿童的制度,对于那些因触法儿童行为遭受伤害的人,尤其是儿童被害人,他们的利益也应该被关注。即便是完全从保护触法儿童利益的角度考虑,有利于触法儿童保护的少年司法政策的落实,没有被害人的支持也是很难实现的。
(作者系《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
常鹏changpeng
13865951459(合肥)
05515129457
MSN:changp...@gmail.comSkype:changpengchina
QQ:469827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