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劉芊影。創用CC希望能夠以其授權方式為大眾提升各種可資利用的內容資源空間,這種為大眾全體著想的想法其實也體現於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其原理原則當中,著作權法並非一部僅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它同時也兼顧公益,為此美國實務發展出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以及必要場景等原則,目的即是為大眾保留一定的、不被任何人獨占的區域。本文以淺顯方式為大家介紹這些原則以及說明其理論基礎,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基礎概念。
轉眼間,在台灣推動創用CC授權竟也走完第一個十個年!
這些年除了對政府單位、教育領域做基礎的推動,我們也努力透過多樣的形式,讓不同創作領域認識這個開放的授權工具。音樂圈是我們第一個接觸的創作領域,很感謝一路相挺的音樂朋友們。謝謝朱頭皮老大的熱心發起,讓我們十年之後,又能有理由再次聚首。
插畫家、美工人員、廣告從業者、或業餘藝術創作者想跨足平面設計的領域,卻受限於課程時間和資源等限制而苦惱嗎?現在有John P Corrigan教授的線上開放式平面設計教學,幫助你實現夢想!
Graphic Design Education是John P Corrigan教授為威斯康欣大學University of Wisconsin平面設計學生在2011年所架設的線上教學網站。
Medialab Prodo於2006年開始,是馬德里市議會推行藝術、體育、旅遊推展計畫的一部分,納入公民生產、研究、傳播的可能,目的在提供一個開放研究及產品生產的平台,透過漸次邀請各方專業人士加入,允許使用的用戶進行自由配置、修改和生產的工作,促進集體創作,因此,不論自身專業背景為何,都可以透過這個網站使自己的創造及科技使用能夠有效的被運用......
程式語言往往被看成冷冰冰、沒有生命力的,但是透過Processing,就可以將程式語言轉化為藝術品,工程師也能身兼藝術家;透過OpenProcessing,則可以讓這些「程式語言藝術家」在分享與互動的過程中,更能善用processing創造出多元、突破自我的作品。Processing是奠基於JAVA的開放源碼程式語言,由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的Casey Reas和Ben Fry所開發。
劉芊影 /文
Creative Commons 是一個全球性的運動,當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時,只要權利人依照 Creative Commons 提供的授權條款選擇授權範圍,利用者只要確認權利人所標示的授權內容,即不需要再向權利人一一聯繫取得授權,可以說,這種事先的授權機制,能夠降低雙方聯 繫的困難與時間上的成本,並進一步擴大公眾得「不問可取」,進行再創作的共享領域 (Commons) 素材。然而,若是素材並沒有經過創用CC授權授權釋出,是不是代表該素材全然沒有其他被利用的空間呢?
其實,「不問可取」這樣的概 念,在著作權法的規定當中,並不是完全沒有被體現的。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創作的著作物,但一個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必須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依 照目前實務、學說的通說,著作權法保護要件有四:1、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2、必須具有客觀化的表現形式;3、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創作;4、必須非屬著作權法第 9 條所列舉不受保護之範圍。也就是說,所謂著作必須具有「客觀化的表現形式」,例如以文字、色彩、線條、旋律等方式將內心感情與想法具體表達,這些表達的成 果,才會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著作,而若僅是存在於腦海中的想法、觀念等,則並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換言之,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的客觀化表達形 式,而不及於著作內涵當中的思想、觀念、原理原則,此即所謂「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此一原則源自於美國法,並被各國所接受,我國法律亦明文繼受,而規定 於著作權法第 10 之 1 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而之所 以會有「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其背後的理念是認為抽象的知識,並不應該被少數人所壟斷,法律體系應該是要鼓勵知識的傳遞,並注意不得過度箝制言論自由與 創作空間。故將著作中的思想與表達予以區別,而僅保護表達的部分,而這樣的原則,也成為了著作權抄襲 (copy) 侵害與否的界線,亦即僅在於利用人抄襲他人著作之表達時,方構成著作權侵害行為而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而著作僅是源自於相同之觀念,而有不同形式的呈現,則 並無禁止之理。 因此,在著作權侵害的訴訟當中,系爭的兩作品之間究竟是涉及思想之仿效,或表達之抄襲,即成為訴訟中的前提問題。如同著名智慧財產權學者Marshall Leaffer教授所言,在著作權侵害的訴訟中,法院一方面必須致力發展侵權成立的判斷標準,以保護著ä ��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又必須避免過度擴張著作權的保 護範圍,以避免侵蝕到公共利益(註一)!然而,個別著作裡的思想與表達有時確實難以區分,尤其是在當事人間的仿效、抄襲行為,並非逐字逐句的重覆,故常常 造成訴訟上認定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