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9 期 2016.03.04 | ||||||||
這是由台灣創用 CC 計畫出版的電子報,創用 CC,是 Creative Commons 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 「網誌選輯」選出相關網誌 (Blog) 的最新文章,「CC 專題」提供創用 CC 專題報導。 | ||||||||
本期專文由「知識共享中國大陸項目」 (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 主持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春燕副教授所撰寫,再由台灣創用CC 計畫翻譯為繁體中文。繁簡兩種版本同時刊出。該文以 CC 的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為主軸,帶領讀者探討 CC 授權模式的源由與必要性,並就長遠角度觀察,闡述其與著作權改革的正向聯結以及所達到的輔佐效果。 在此也再度跟各位讀者預告,今年四月發行第 120 期之後,《創用 CC 電子報》 將停止發刊。屆時《創用 CC 電子報》 將已發刊滿十週年。四月之後將以新的形式,不定期寄送專文報導。四月份最後一期的電子報,也將由常年關注台灣創用 CC 計畫的友人撰文,還請讀者朋友期待。您若有任何建議,煩請以電子信件聯繫con...@creativecommons.tw 。 | ||||||||
CC 網誌選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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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專題] CC 的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 | ||||||||
王春燕/文 | ||||||||
繁簡兩種版本。本刊為繁體版本,讀者可至線上閱讀簡體版本。 在 2016 年到來之際,Creative Commons(下文採用其簡稱 CC)發佈了其 2016-2020 組織策略(註一)。該文件談到了 CC 之於現行著作權的意義 - 為著作權限制提供了一種放氣閥, 為願意分享其作品的人們提供了一種優雅的解決方案(elegant solution,註二)。儘管如此,CC 強調,其所提供的解決之道沒有也永遠不會取代具意義的著作權改革。CC 解決之道與著作權改革關聯緊密, 前者為後者的實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與準備。對於未來 5 年 CC 預期達致的目標與收穫的成果,上述文件將涉及著作權改革的努力列入其中,希望能夠舉全球各地 CC 合作網絡之力,推動著作權的改革。 這也將是 CC 及其在全球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專案團隊在未來幾年裡需要關注的課題,故此,本短文擬以此為題,略作討論。 著作權的宗旨為激勵創新,正如上述文件指出的,「如今的著作權保護未能回應網路和技術創新帶來的令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創作者與出版者的變化」,現行的著作權保護機制來源於已經遠去的世紀, 在業已過時的著作權框架裡,大多數于我們的現實生活深具意義的方面,如創造、創新、隱私、商業模式等均未有實現。因此,目前所做的對著作權法的小打小鬧的修改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可以說是於事無補。 人們對這一話題並不陌生,對於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思,多年以來一直貫穿於 Larry Lessig 教授的思想與行動中。有關反思著作權制度的話題同樣為其他許多學者所關注。2009 年 5 月,一場 「經濟學人辯論會」(The Economist Debate) 即以 Copyright and Wrongs(註三)為題在 William Fisher 教授和 Justin Hughes 教授之間展開(註四)。其中,Fisher 教授持「現行著作權法弊大於利」 的觀點(註五)。著作權制度的功能包括為創作活動提供激勵、令創作者獲取合理的回報,促進創作成果的公開傳播,並培育一種公平、富有創新活力的文化。Fisher 教授認為,當前的著作權制度未 能有效地發揮如上功能。該項制度若要運行良好,適應當代資訊技術,則其需要在許多基本的方面進行改革。(註六)該辯論會的結果是,Fisher 教授有關現行著作權法弊大於利的觀點得到了 參與投票的聽眾中高達 71% 的支持率。 歐洲學者對於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思則催生了學者起草的《歐洲著作權法典》(European Copyright Code,註七),該法典試圖為未來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著作權立法提供一個可資參考的重要工具。 在序言部分,法典起草者指出,「著作權立法應該在保護作者和權利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利益與保障公眾對這些作品的自由獲取、演繹與使用之間達成一種理想的平衡」;「對著作權作品的未來的利用 方式因快速發展的技術而無法預見,因此,對於權利與限制的制度應該具有靈活性」;「歐盟的著作權法律應該實現包括表達與資訊自由以及競爭自由在內的基本原則與核心價值」。法典的基本內容包括 「作品」、「作者地位與權利歸屬」、「人格權」、「財產權」、「限制」五部分,其中第五部分有關權利限制與例外的規定聚焦反應了起草者對於改革現行著作權體制的願景。 在全球範圍內,隨著網路技術的普遍應用,被冠之為「破壞性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 的進程「使得曾經如此昂貴、複雜、難得和不便到只有一小撮人才能獲得的產品與服務, 如今卻越來越簡單、越來越易得、越來越簡便,從而最終成本越來越低廉」(註八)。以至於馮象教授驚呼:公開且免費地獲取「盜版」已是「我們每日的面餅」, 並因此斷言:智慧財產權產業無法逃脫破壞性創新,當前的國際智慧財產權體制無法實現。因為,「它建立在一個未予檢驗的前提下:高水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先進的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自然的』共生關係」。(註九) 在《智慧財產權的終結》一文中,馮象教授認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法律擬制的壟斷的智慧財產「只能存活於複製和模仿受到嚴格限制且成本高昂的社會當中,而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競爭中, 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就只能是免費的,或是被隨意假冒」。(註十)確實,網路技術帶來的「破壞性創新」深刻影響著作為智慧財產權重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的原有格局, 打破了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複製與模仿的嚴格控制。不過,「免費」與「隨意假冒」並非「破壞性創新」帶來的理想出路。正如前述美國與歐洲學者所倡議的,改革現行著作權制度, 使之適應資訊技術的新要求,對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進行均衡考量,方為正道。 時至今日,著作權改革基本上還是停留在藍圖裡。近年來,在世界各地陸續出現的修改著作權法的實踐也大多遵循既有的保護思路。馮象教授提出的「代表著激烈而鮮活的市場經濟競爭」的「呼之欲出」 的「保護水準較低的智慧財產權形式」(註十一),這應該與人們追求的著作權改革的目標相一致。 正如 CC 的策略文件中所表露的,合作與分享乃人類之天性。在著作權制度的設計上,這一天性被長久遺忘。數位技術令人們的合作與分享的天性展露無遺,CC 的解決之道充分體現了 對分享與合作的尊重,因而備受歡迎。正如自由軟體並非放棄著作權而是利用著作權來保障用戶的自由,我們期待的不是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的消滅,而是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得以革新, 以體現人們分享與合作的天性、回應網路與技術創新所帶來的新變化。 關於作者: 王春燕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知識共享中國大陸項目主持人。她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3-2004),哈佛法學院張偉仁學者(1996-1997)。 註一:https://creativecommons.org/wp-content/uploads/2016/01/CC-Strategy-2016-2020-1.pdf 註二:筆者以為,CC 之道不僅僅帶來工具意義上的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它為人們帶來了觀念上以及生活方式上的變化。因此,它是一種「優雅的」解決方案。 註三:早在 2005 年,Joseph E. Stiglitz 教授即以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Wrongs 為題,直指智慧財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見http://120.52.72.45/policydialogue.org/..../Stiglitz_IP_Rights_and_Wrongs.pdf 註四: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2009.htm 註五:Existing Copyright Laws Do More Harm Than Good 註六:http://cyber.law.harvard.edu/people/tfisher/cx/Economist_Debate_1.pdf 註七:http://www.copyrightcode.eu/ 註八:參見馮象:《智慧財產權的終結》,李一達譯,《文化縱橫》雜誌 2012 年 6 月刊。 註九:同上。 註十:同上。 註十一:同上。 (線上閱讀簡體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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