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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近日,有民眾向民間團體投訴,衛生署、國家衛生研究院所進行之「99年度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在新竹某國中以免費健康檢查為號召,進行學童生物檢體,包含血液、尿液、頭髮、指甲等之採集。然而,不僅同意書內容繁複,且大多未向家長說明、告知該調查研究之相關資訊,導致學童、家長,以為是捐血活動或是免費健康檢查,明顯已違反衛生署所頒佈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
再者,於原住民地區進行學術研究、調查,卻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亦與該法有所違背。
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瑩偕同台權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以及原住民代表,昨(十五)日上午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生署針對國衛院進行中的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其研究進行是否符合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相關倫理規範深入瞭解,以保障受研究者之權益。
一、告知後同意取得有嚴重問題
根據衛生署頒佈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第三條第一項明訂「人體研究應就最大之可能,以明確度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受研究者有關事項,並取得其書面之同意後為之。」。以未成年為受研究者應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適關係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第六條)。
然而,在該國中所進行的國民營養調查卻出現未向家長告知,僅將同意書交由學生帶回請家長簽名,甚至部分家長表示連同意書都沒有看到;且有學生表示原本不同意參加,卻接到研究人員多次電話詢問「這是免費的健康檢查,為什麼不參加?」,為了避免困擾,只好同意。
而長達八頁的同意書不僅用語艱澀,例如:智慧財產權、DXA骨質密度檢測、剩餘檢體、大型資料庫連結等用語,一般家長若僅閱讀同意書根本難以理解同意子女參與研究可能負擔的風險或可能的利益,家長及學生在不清楚之下,即使簽名同意,也不是真正的告知後同意。國民營養調查的作法,明顯不符該指引的規定,也違反了人體研究中保障參與研究者最重要的原則,即告知後同意。
二、同意書研究內容逾越國民營養調查之範圍
此次研究不僅採集參與者之檢體,並且於同意書中載明將與國家大型資料庫連結,而剩餘檢體將有再利用之規劃。然而,以國民營養調查之研究意旨應僅限於以所採集之檢體進行與國民營養事項相關之研究,為何有與健保、死亡、遷徙等國家大型資料庫連結的必要?
再者,同意書中另有「研究者發現您並不符合研究的條件,我們可能會銷毀您的檢體,並刪除您的資料,您將不包含於計畫研究分析的結果之中」規定,而令人質疑的是,如果是國民營養調查,只要研究對象是國民,何來「不符合研究條件」的問題?而關於同意書中「檢體和醫藥資料的使用權及智慧財產權」中明訂「研究成果若直接或間接衍生出具商業價值之產物,智慧財產權屬於國衛院」,令人十分質疑國民營養調查如何有產生商業價值之可能。
以上的質疑,都令人不免懷疑是否國民營養調查不只是國民營養調查,而是有其他研究包裹其中。然而,如果研究參與者基於是衛生署授權的國家研究,而同意參與這一次的營養調查,研究者如何能夠將未授權的研究規劃包裹在其中,如此對於參與者同意行使將是一種侵害!
三、以「免費健檢、幸運中選」招募研究對象不符倫理規定
該計畫之邀請函以「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國家衛生研究院」署名,卻在其中強調「貴子弟很幸運地成為我們中選個案」,以及提供「個案免費健康檢查」等用語,似有以免費健檢、機會有限等方式引誘家長同意,讓學童參與研究,而忽略研究可能帶來的風險。而此不合倫理的招募方式,竟出現在國家委託進行的調查研究當中,甚至宣稱該研究已通過國家衛生研究院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令人質疑該委員會的審查品質,而出資的食品藥物管理局是否同意如此的內容?!
四、未經族群同意,違反原基法規定
再者,以發生爭議的國中來說,由於學童多為原住民,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一項,無論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學術研究登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即應取得族群的群體同意。然本計畫自12月底開始進入學校採集血液,並未事先取得族群同意,顯然違反該法的規定。
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瑩偕同台權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以及原住民代表呼籲國家所進行的研究計畫由應注意遵行研究倫理,不應出現如此次國衛院的國民營養調查不符倫理之作法。衛生署應立即要求研究團體改進,並進行說明,以保障參與研究者之權益!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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