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进飞
2012.12.17
“2012年12月3日,投资者包车来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抗议,并打出标语。上海银监局官员和华夏银行总行人士开始介入调查。这是一起由于北京中鼎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未能如期兑付所引起的事件,由一家名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末开始,共发四期,历时半年,总规模1.19亿元,1年期,预期12%/年回报,在2012年4月前陆续到期。”这就是华夏银行兑付风波事件,国内第一起由银行销售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兑付风险所引起的事件,如果最终不认定为非法集资,那么这将是一起历史性的事件,将影响到银行,信托,私募基金行业,以及信托和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模式,甚至影响司法解释,在信托产品发售炙热的市场里无异于惊雷骤至。
对已发行和将发行私募基金的影响
原以为2013年下半年以后会是募集资金较艰难的时期,因为2012年发行了大量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这些产品的风险暴露大概都在1年以后,信托之所有没有暴露是因为信托公司可以发行资金池产品来不断的承接旧有项目的风险,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则很难有这样的市场和机会。“华夏银行兑付事件”将这一事实提前,这起事件影响了整个行业,在非成熟的投资市场里,投资人的盲目,理财师的种种忽悠都是存在的,该事件发生后整个私募基金市场有巨大的影响。
对于已经购买有限合伙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将会出现很多要求提前兑付的行为和事件,自此开始那些已经购买有限合伙基金产品的投资人会忐忑不安;对于即将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发行难度将加倍,即使知名上市企业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预期也要大幅降低,发行时间会拉长至少一倍以上。
对银行的影响
这不只是个个案,只是华夏银行提前爆发而已。到目前为止很多银行已经停掉了理财产品的代销业务,甚至包括信托产品,考虑到可能的责任承担,其他银行有必要重新检查过去所发售理财产品的健康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未雨绸缪。从该案来看,银行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代销,如果并非华夏银行审批发售的产品,那么应该是该行支行员工职业道德问题。那么由于该行员工私售私募基金产品导致的兑付风险是否应该由华夏银行来承担呢?如果该案如此定性,那么后续其他类似银行有限合伙产品兑付问题可能同样面临如此的选择。银行不是信托,“信托公司的兜底逻辑”在这里应该不会成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该是“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果该企业不是存在欺诈而是由于项目问题无法兑付的话,那么责任的承担者就是投资者本人。
对信托行业的影响
信托行业经历了三番五次的整顿,依然还在原地徘徊,每当遭遇兑付风险信托行业就叫停整顿,过段时间后该信托公司改头换面继续营业,这种行为依然是将信托公司认定为“第二银行”的监管反应,这种银监会监管下的信托公司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对投资的看法,即“买信托是不会亏的”,当信托公司业务限定在债务融资的范围内时,尽管依然有风险,但这种结论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当信托公司开始转向“股权投资”的时候,这种实质上的风险已经放大,特别是快速市场化的信托公司,如“中融信托,新华信托,四川信托等。这些激进的信托公司之所以没有暴露风险并非他们比那些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安全或者管理手法高明,而是因为他们拥有“合法的外衣--信托牌照”这可以让他们发资金池产品来承接旧有项目的兑付风险,或者跟几大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协议由他们接手,但这只能延迟风险,并不是将风险化解;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来将风险延时,一旦发生立刻就是社会事件,华夏银行这起事件将推动监管部门对有限合伙基金和信托行业的监管,也将唤起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敕待改变的监管模式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信托公司以及市场上的所谓第三方理财公司快速扩大,整个行业比几年前增长了几十倍,而信托行业的监管模式还没有实质的改变,这种隔三岔五的整顿再复盘模式,将对经济和整个行业有巨大的影响,当整个行业很小时或许并不明显,但是当整个行业有几万亿规模的时候,旧有的监管模式早已不合时宜,如果继续信托行业叫停一刀切的模式继续,那么对可能发生的实质后果,监管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模式也会改变,如果卡死的话,又会回到倒退的老路上,结论是投资人依然无法成熟,依然没有风险意识,依然没有判断力,那么该案的发生跟信托公司的不断复盘一样,只是日复一日的重复。一个健康的市场依赖成熟的投资人,如果该案能够极大范围地唤起投资人的风险意识,那么该事件对未来理财市场的健康将有着极其积极的影响。
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如果说之前的吴英案,是民意推动着司法超着相对公平的方向发展;那么该案也是如此,既然该案已经曝光在阳光下,我们相信该案最终也会有个相对合理的裁决,该裁决将影响到信托,银行,私募基金,投资人等市场所有的参与者,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