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电子报20080102地方官进入中国国家信访局截访;专家质疑香港上市公司解雇300元升员工;19人持木棒开展赣榆县党组织选举;上海警方阻访民段惠民去世一周年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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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4, 2008, 8:41:27 AM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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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上海警方阻扰访民段惠民去世一周年纪念活动
地方官员进入中国国家信访局窗口内截访
黄晓敏:2007年我的十大网事!
广州女博士裸死案 赵诗哲父亲吁依法办案
收费:中国维权律师的窘境
宜兴村民状告政府征地案将开庭审理
中国政治受难者吴亚林被批准延长滞留台湾
深圳市元升公司新劳工法前解雇资深员工
江苏宜兴失地村民投诉非法徵地获法院受理
四川男子申请台湾政治庇护无结果
19人持木棒开展中共赣榆县基层党组织选举
香港上市公司解雇300元升员工遭专家质疑
14070位中国公民敦请我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政治受难者吴亚林外逃事件初步解决


组图:上海警方阻扰访民段惠民去世一周年纪念活动

时间:2008-01-02 18:07:15 | 作者: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上海消息 2008-1-2)今天下午17时,知情人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上海访民段惠民去世一周年,警方阻扰纪念活动。

知情人说:今天是段惠民一周年的忌日,一大早就有几百人想去段家参与悼念活动。结果警察很早就把守住门口马路的两头,和段家的门口。段惠民的父
母今天非常伤心一直在段惠民的灵堂上嚎啕大哭。整个悼念活动大概在上午11时左右结束。

天网遭攻击,图片见天网电子报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64tianwangnews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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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进入中国国家信访局窗口内截访

时间:2008-01-02 16:31:52 | 作者: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北京消息 2008-1-2)今天下午15时,湖北访民王德兰女士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湖北截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窗口内截访。

王德兰女士说:去年12月27、28日我们两次去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结果接待员都说电脑坏了资料上不上去不给我登记。我后来只好求其它窗口的
接待员才把我的材料上了上去。

今天是2008年国家信访局办公的第一天,我去国家信访局交材料,我在门口看见有警察在维持秩序,还没有看见截访人员。结果我下午在国家信访局
专门负责湖北省的3、4号接待窗口看见有几个湖北当地的截访人员在里面坐着,准备截访访民。

今天下午16点20分,王德兰女士再次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当时接待员看到我就问我为什么上访,我说市委书记骂人,他就说市委书记骂了人
你回骂就好了嘛,上访干什么。我们看到截访的人在打电话就赶快跑了出来。今天在现场见证了这个情况还有湖北省襄樊访民李桂林,李月兰等四人。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湖北截访人员在中国国家信访局窗口内截访严重侵犯了中国访民的基本人权和依法上访的权力。我们强烈谴责中国国家信访
局这一违法举动,并希望该局予以纠正,立即驱除地方截访人员进入国家信访局窗口内截访,以充分保障中国访民基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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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敏:2007年我的十大网事!

时间:2008-01-02 14:52:22 | 作者:黄晓敏 | 来源:民主论坛

2007年2月22日新年初四,云海等泛蓝成员,前往六四天网【中国泛蓝联盟成员春节团拜维权铁汉黄琦】

岁末年初,海内、外的华文网友兴高采烈地开始彼此遥祝自由人权的2007。突然由于北京最为活跃的维权人士胡佳遭遇寒流,多数的中国网民明白了,传承几
千年的秋后算帐在2007的年终姗姗而来,知道了在临近的年关,现行体制的罪恶和统治者的无耻,他们对网络活跃的异议分子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打压还将持
续,还会毫不留情,一定还要再度出手。这些网友转而又相互提醒,相互报安,相互勉励,相互提携。

的确,2007稍纵即逝,回首往事我这才发现自己不仅仅是一个资格地道的中国网民,也是一位在网上比较活跃的独立维权者。不仅我的日常生活、维权行动,
还有言语感情都汇聚到了网络的世界,就是我的思想感受、心路旅程,还有保障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也主要依赖大洋彼岸的网络刊物《民主论坛》。我真的是一
个没有网络就没有办法和目标的人了。我在2007年的生存生活、信仰事业以及维权行动,没有一件不被覆盖包围地球的互联网给笼罩,真实准确的把2007
事关自己的主要活动,回忆记录汇总在此。对于认识自己鼓舞自己,激励和勉励假如能够自由地进入2008,是个非常好的话题,所以努力搜索简单描述,期望
能够把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各类网事,趣味和意味深长的记载下来,也许每一节、每一段、每一个不管是人还是一个事务,这就是我们正在改写的人类历史。

一、2007年1月1号

我和四川境内的泛蓝网友,低调慎重筹划组织了,有自由知识分子、维权界人士、一般同事朋友等20多人参加的《三民主义思想理念在大陆的过去和现在的传
播》等主题的元旦聚会 但是因为我仅仅在2006年12月31号晚上,才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结果在2007年的元月1日早晨8点,被成都国宝把正要出
门准备活动的我给逮个现行。整个过程虽然有惊无险宣讲聚会以流产结束,但是因为还有网络让这个流产的计划名扬四海效果不错。

二、2007农历新年的2月18日

四川和重庆的泛蓝网友突破重围自发的相聚在成都和乐山,利用移动互联网通讯工具给全国各地在线的网友相互拜年互助问候,同时关注两岸关系的未来走势,交
流并畅谈了台湾转型的成功经验,最后还为我们喜欢的中国台湾总统候选人祈祷遥祝。这是泛蓝存在四年中,第一次人数最多的跨地区网友见面会,为后来的全国
其他省市,泛蓝网友聚会打下冲破底线的政策防线。

三、2007年3月5日

最牛钉子户博客制作人云海

受中国最有名气的人权网站《六四天网》负责人黄琦委派,驱车结伴去了大陆侵犯人权记录最多、怨声载道民愤最大的南充区域,进行了侵权事件隐去真实身的秘
密调查采访。这次潜行不仅设身处地的接触并看见名生疾苦的实际状况,而且还掌握更多没有被披露关注的令人发指的侵犯人权事件。随后我个人不仅成为那个地
区访贫问苦维权呐喊的代言人,也是不间断的获得来自那个区域内层出不穷的各类案件的基本素材地,为撰写网络文章提供了非常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四、2007年3月22号

因为重庆泛蓝网友偶然发现了汪洋之中的孤岛受害者吴萍女士,就把她的题材和照片制作成网络博客,掀起全国和全世界互联网上“最牛钉子户”的热议浪潮,在
重庆等地泛蓝网友的邀约下,还有成都“拆迁户”受害代表的赞助鼓舞下,本人在“钉子户”何去何从的关键的时候,出现在媒体追报的“钉子户”现场,现场聆
听了吴萍女士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也随即凑缝采访了吴萍女士对媒体的态度,以及转达她对关心并给予她帮助的网友感谢言辞。

五、2007年4月16日

由我发起倡议并负责落实,在泛蓝网站热捧的欢迎连战访问大陆,由于执政党政权的干扰阻挠破坏,我被宣布采取限制活动自由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各地
准备热心参与的泛蓝网友三人被拘留,多人被地方警察威胁,出入受到限制骚扰。我为欢迎纪念连战先生而特意制作的500枚党徽,通过网络征订邮寄,由于发
送得比较及时,大多党徽被需要的网友如约获取,小部分丢失和没收。此事件后,因为几个主客观原因,我发表一个公开声明,割裂了和泛篮网友名义上的联系,
伤害了给我支持和信任的部分血性青年网友。

六、2007年6月4号晚上

有海外的网友和我即时聊天,要求我核实是否有《成都晚报》广告板块登载“向坚强的64遇难者母亲致敬”的横幅小广告。因为当时天色已晚无法核实。第二天
清晨,走了几个地方才发现还被摊主收藏保存的那份报纸,好说歹说用尽苦情,免费获得了那份具有永恒历史意义的报纸,并迅速把刊登有“6.4”广告的部位
做了图片处理,同时用Skype聊天窗口发向世界各地。随后那个出现在有关类似新闻的图片资料,就是由我制作首发,都是利用网络传播后,走向世界各地
的。也是因为这个事件,我也特别地和广告制作人结缘结识结伴,从互联网上走到了现实生活中。

七、2007年9月22号

神交已久的“6.4”广告人陈云飞,在中国人的传统佳节中秋之前,相邀结伴一同去了在“6.4”事件中阵亡的同学吴国峰的家里,凭吊瞻仰了他永生肃穆的
殡葬墓地。随后因为继续在互联网上撰稿呼吁关注泛蓝孙不二、华一等网友,同时面临中共十七大召开和“10.1”长假临近,所以就在9月28日再次被成都
市金牛区公安宣布临时软禁不得随意外出等口头行政警告处理。这次是我在2007年享受的第二次同样处理待遇,也是我被迫接受的不公平非法待遇忍气吞声的
无可奈何得选择。

八、2007年10月26日

再次秘密赶赴重庆,准备旁听为泛蓝网友担当幕后操控的高人华一网友的民事诉讼,结果遭遇的又是一次破坏法律的黑箱作业,整个过程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事
后,因为我接二连三的撰稿发文阐述案情的不公、违法,在网络上引起不小的视线和新闻冲击,算是给我的泛蓝网友出了一点恶气,发了一些胸中的冤情积愤。我
本人因此也挽回一点因为4月的声明,给自己带来屈辱、尊严和被网友误解不信任,甚至嘲笑辱骂的滑铁卢危机。

九、2007年12月5号

陪同蓄谋已久的“6.4”广告人陈云飞一并去《成都晚报》,因为刊登广告事件带来的麻烦予以致歉。此事不仅再次在互联网上刮起阵风,也让陈云飞个人撩开
面纱浮出水面走到前台,成为海内、外媒体和各界人士关注的新闻焦点。对刊登广告的风险代价、反响效果和得失教训提出思考,也为今后出现类似的模仿者做了
榜样似的底线突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找寻出对方管理上的弱点和心态。

十、2007年12月30号以后

一方面是北京寒流的心里阴影,一方面是再遇网络寒流。虽然本人眼前幸免于难,但是并不能高兴太早,从昨天开始出现网络网速明显滞缓,还频繁掉线出现虚假
链接的不能正常上网的网络干扰,一些国内的经常登陆的网页不能顺利登录,也不能注册进入发表个人的感情和观点。也许这就是未来整治网络或者是网络活跃者
的暗示和征兆。

这就是发生在2007残缺不全的十大网事。我怀着憧憬的目光和心理小心翼翼地看样子可以步入2008。还有几个小时,2007就要在寒流中到过。渴望的
2008对于我生活在网络中的特殊群体将是一个什么样的未来。我还是以2007的心态,一步一步跌跌撞撞地继续往前走。也许2008更加残酷,更加野蛮
暴戾,更加凶猛无情,更加难以捉摸又扑朔迷离。但是我还是愿意看见2008是个文明曙光的开启之年。

(2007年12月31日)

民主论坛 上载:[2007-12-31] 修订:[200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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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博士裸死案 赵诗哲父亲吁依法办案

时间:2008-01-02 11:39:22 | 作者:赵慧军 | 来源:六四天网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您好!

广州中医药大学的L老师已跟您讲了赵诗哲被害的情况,现将案情介绍如下:

二OO六年四月六日晚,广州中医药大学的2004级博士生赵诗哲在教研室加班,熊进准备伺机行窃。他进入教研室后,说是找一位林老师,在赵诗哲
帮其查电话号码时被熊进拳击打晕,一手扼颈,一手翻其随身携带的皮包。而后用赵诗哲的鞋带捆绑其双手,用电话线勒其颈部,对赵诗哲进行了强奸。后来赵诗
哲动了一下,熊进便操起一个铁锺猛击其头部致赵诗哲死亡。熊进又点燃书纸焚尸,带着抢来的钱物逃离现场。

逃跑时在楼下被一位六十多岁的退休职工看见(有证明)。

四月七日一点多、五点多,熊进用赵诗哲的电话分别两次给银行打电话,两次蒙面用赵诗哲的两张银行卡在两个地方取钱未成(有银行监控录像为
证)。

而后,熊进又将抢来的观音金坠与MP3卖掉(有当事人证明)。熊进拿着抢来的手机跟朋友说过我杀人了(有证明)。

当新闻媒体报道此案后,熊进根据回忆画了一张作案后逃跑路线图,回忆在逃跑时是否遇见过熟人。此图被公安人员在熊进家查获。

四月十二日下午熊进被抓获,公安人员查获了熊进抢来的手机、钱包等物品。十八日被批准逮捕。二十八日,熊进指认了作案现场。

熊进是广东司法学校毕业,其父(已故)在广州市公安局工作过。其姐姐、姐夫现在白云公安分局工作。凶手被捕后,其家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四
处活动,千方百计为其开脱罪行。严重防碍司法公正!他们先是转移熊进的财产,将在熊进名下的房子转移到其姐夫名下(做为一名公安人员这算得了什么),一
审时法官问熊进:“抓你时的房子是谁的?”熊进答:“我们家的。”我们了解,情况的确如此;后来又提供“立功表现”,熊进揭发他人盗车,说是同监犯人所
说。一个抢劫杀人犯能与盗窃犯关在一起吗?公安机关查证无此案。

一审是在半年后的十一月二十日。期间,这个案卷两次由检察院被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十二月十三日,一审判决:判处熊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被害人亲属32万元。

熊进不服判决,提出上述。时至二00七年七月四日,广东省高院才二审此案,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判决。说是证据不足、熊进有精神病、有立功表现,现
又提出“用钱买刑”等。

我们担心,熊进家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买通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的部分司法人员,作出徇私枉法的判决。

其疑点有五:

1、为什么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用了半年多的时间?而且至今未判?

2、熊进根本就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可审判长却说鉴定了两个月。

3、案卷中为什么没有我们的意见?而审判长却说绝对有,是他亲手办的。

4、审判长总用向着罪犯的口吻跟我们说话,是说证据不足。没有证据一审法院怎能判熊进死刑?难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公安分局是些“法
盲、饭桶”?难道还要无罪释放罪犯不成?

5、据我们了解:最近审判长的态度是拖下去,逼迫我们接受“用钱买刑”,做到“皆大欢喜(审判长语)”。

自古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熊进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请您帮我们呼吁一下,以达到伸张正义,铲除邪恶之目得。还社会一个公道!

此致 谢谢!
敬礼
赵诗哲的父亲:赵慧军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通讯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
忻州供电分公司科技信息处
邮编:034000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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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中国维权律师的窘境

时间:2008-01-02 08:35:21 | 作者:闻剑 | 来源:RFA

中国维权律师的维权工作在夹缝中艰难而行。有维权律师认为,他们一方面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打压, 另一方面他们所帮助的弱势群体少付和不付律师代理费,
使他们难以继续开展工作。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的采访报道。

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认为,中国百姓的维权意识与以往相比的确提高了,但是代表百姓维权的律师在收取应得的服务费方面却遇到不少问题。浦志强建议引进
商业模式。对此,浦志强表示:

“首先,它是一个职业。其次,维权如果真正能够可持续发展的话,它应该在维权的领域形成一个正常的竞争力,充分的竞争,那就需要有一个商业模式。所谓商
业模式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宽容,比如律师对他的一种责任心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增强。”

浦志强说,在没有商业模式的情况下,律师出面帮助百姓维权, 不是出于个人爱好,就是良心发现;然而,这样做又受到本身限制,导致律师本职工作难以为
继,因为维权没有基金和非政府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支持:

“周立太律师,很著名的为农民工服务的律师,他帮人家讨回了薪水,然后所有的农民都不给他付钱。这样的一种情形,我觉得社会信用已经非常糟糕了。说到
底,我们没有一个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除了共产党之外的,没有其他人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表达他想表达、想代表的声音,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

从1996年到现在,已经有600多农民工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周立太律师费,拖欠金额累计达500多万元,这些人遍布中国各地。由于没有收到应该得
到的律师费,周立太在深圳的律师事务所生存艰难。 那么,律师维权工作该不该引入商业模式?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表示:

“律师本身取得律师执照,实际上来说就是商业法律工作者。在这个商业法律工作当中,他有时参与了维权工作,少收了费。这种情况我想在大陆各个层面的律师
当中都是有的,但是相对于民间的维权人士来说,民间维权人士的收入可以说远远低于所谓维权律师的收入。如果在维权律师这个问题上面有商业模式的话,我觉
得这种提法可能不是很合适。”

既然用商业模式不合适,那律师为民众维权所做的工作如何得到经济补偿?黄琦这样认为:

“解决维权的资金最重要的方式还是用自己的维权的业绩去感动和爱。当你做的很好的时候,自然你会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大家看到你的行动产生了实际的效
果,老百姓也不会忘记你,海内外各界良心人士也不会忘记你。”

黄琦表示,将为百姓维权而工作的律师称为“维权律师”具有中国特色。 如果为弱势群体维权辩护而被称为维权律师, 那胡锦涛为中国人办一两件好事,是不
是就要称其为“维权主席”。虽然如此,作为维权律师,浦志强对新的一年报有希望:

“我们需要报以期待,不要认为2008年会漆黑一团。在一系列的事情上来讲,中国政府应该说也愿意把事情处理的好一点,我们当然不希望遇到一个特定的时
期,我们想做点什么事情的时候,哪怕你是由衷之言,哪怕你完全是私人行动,像公安机关和国保的人上门这种情况,我想最好要少一点出现。说句实话,我非常
担心我是否能够在北京看看奥运会,有没有可能做到,会不会奥运会召开的时候,就是我们这些人失去自由的时候?那我希望不是这个样子。维权律师也好或人权
律师也好,想实现一个整体意识的提高,不可以靠十几万律师中间像我们这样的人去奉献、去无私奉献,那是不现实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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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村民状告政府征地案将开庭审理

时间:2008-01-02 00:32:31 | 作者:心语 | 来源:六四天网

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当局征用了当地村民的土地约数千亩,其中一个村的两千名村民近日联合签名,抗议当局的做法。村民并将此事诉诸法律,其案件将在1月
11日开庭审理。 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近两千村民近日联合签名,抗议当局对土地的私自征用。据六四天网星期一的报导,官林镇滨湖村农民代表反映,当局已经征用了他们
约2000亩土地,建设包括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一位农民代表庄秀凤星期二向本台表示:“他们不给我们合理的补偿,有一部份土地连一分钱的补偿都没
有,也没有合法的手续。”

记者:他们曾经有过补偿吗?

庄秀凤:曾经有过一些补偿,就是2004年以后征用的一些土地,他们每亩补偿600元。我们现在的生活就是自己想办法,有些人就去外面打工。上星期四我
去了宜兴国土局,他们竟然说征用土地是可以的,我说我们的基本农田哪是可以被占用的!

庄秀凤说,村民们多次到宜兴市政府及国土局上访,但当局都没有响应,有村民甚至因而被关押了十几天。本台记者于是致电宜兴市政府查询,

记者:我想问一下,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的农民反映政府征用了他们的土地,也没有赔偿,导致他们生活十分困难,他们现在有约两千的农民联名抗议,是缶有这
样的事情?

接听人员:我从来没听说有这事情。

记者:那您可知道当局是否有一些不当手段去征用土地呢?

接听人员:没听说过。

记者:政府对于土地使用都是合法的手段吗?

接听人员:我不能代表政府说话,但你刚说的那事情我从来没有听说过。

记者再打电话到国土局,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虽然当局一再宣称,不会对农民采取强行征用土地的方式;然而,抗议宜兴市官林镇当局强行征用土地的不只滨湖
村的村民,附近的另一个村,都山村村民代表史云其也告诉本台记者:“我们兄弟三人原本共有田21亩,他们要来征用我没有答应,因为当中没有土地补偿之类
的,反正就是不平等条约。上个月27号他们趁着我们兄弟三人都不在家,把我的树全都毁掉了。”

江苏常州维权人士张建平告诉记者,官林镇滨湖村的村民已将政府征用土地的事诉诸法律,1月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张建平表示:“开庭审
理会怎样我们也是在期待中,但另一个问题是,这么多年,那些被征用的土地上有的别墅已经盖好了,高尔夫球场已经建好了,还有一些企业主都已经建了工厂
了,这么多年以来农民一分钱没拿到,现在通货膨胀如此厉害,老百姓如何活,这是一个大问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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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受难者吴亚林被批准延长滞留台湾

时间:2008-01-02 00:08:56 | 作者:蔡陆军 | 来源:六四天网

吴亚林的旅行团将于民国97年1月2日离开,由于时间太过紧迫,而事情又牵扯太多方面,无法做出理想的处理。基于人道考量,陆委会批准将吴亚林的
入境许可延长七天,希望可以帮助其找到最理想的处理方桉。

昨晚陆委会官员与吴亚林的正式会晤中,陆委会的官员已经与相关部门协调,为安全期间,可以协助其从台湾直接飞往第三国。

昨晚,法轮功组织的律师团队介入后,认为吴亚林去往第三国的途中或到达后,并不一定是安全的,故紧急向陆委会正式申请入境许可延长,以便可以为
吴亚林滞留台湾找到可能,以保证其人身安全。

未来七天,将最终决定吴亚林的去向。虽然尚不能确定最终的方式,但可以确定的是,吴亚林将不会被遣送回大陆,以免其被中共报复。

天网义工蔡陆军根据与吴亚林谈话整理报道
民国97年1月1日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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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元升公司新劳工法前解雇资深员工

时间:2008-01-02 00:00:10 | 作者:李建军 | 来源:RFA粤语部

进一步维护劳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在元旦日正式实施,不少企业赶急在新例生效前与雇员解除劳务合约,藉此逃避应负的责任。深圳市元升公司三百名资深员
工,在元旦前分别被资方要求重订劳动合约或遭解雇,受影响的员工堵塞厂房通道抗议。员工指资方违法裁员,会在周四假期结束后继续抗争。(李建军报导)

元升公司的员工透过互联网向本台投诉指,曾在上月中爆发工潮的台资公司元升公司,在周日通知一百三十八名年资超过十年的资深员工,要求他们辞职后再订劳
动合约。另外又通知一百七十名年资超过十年的员工已经被裁退。而元升公司按年资,每一年发给相等于三天工资,最多获赔一个月的工资。员工不满资方决定,
再度爆发罢工。

投诉的员工指,厂方为了阻止罢工,不惜聘请外界人员乔装公安,意图由他们阻止工潮发生。

在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协助下,本台记者成功与受影响的员工取得联络。其中一名员工,在接受本台访问时指,员工对资方的决定相当愤怒,由周日开始堵塞厂房门
口,令厂房的正常运输瘫痪。他说:“在三十日,我们不满意厂方这样做,赔偿这样低,将厂房的门口堵住。如果资方不答应我们的要求,我们还是会继续堵路
的。”

这名员工指,厂方似有意安排新年假期延续至周四,以纾缓员工的情绪,企图将事件降温,他表示,周五复工后,如果资方仍然坚持要裁退员工,他们会坚持继续
堵路,亦可能要求当地劳动局介入,以及入禀法院,控告元升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根据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强迫员工离职是违法的。而对员工离职的赔偿,应按年资,每一年赔一个月工资,但类似元升公司在接近新例实施前作出裁员行
动,是否有违法之嫌,最近已引起争论。

本台记者,在周二曾经致电元升公司在深圳的厂房,查询工潮和裁员事件,元升公司的职员,向本台记者否认曾经发生罢工,但承认在周日裁退接近二百名员工,
她指这次裁员为了削减成本,而被裁的员工将不会再上班。亦拒绝透露整个裁员计划的赔偿安排。她说:“ 没有罢工这事件,不过我们是裁了二百多工人,详细
情况我们不清楚,那些人给裁后,就没有再回来了。”

本台记者曾致电深圳市劳动局,但由于是元旦假期,未能够成功接触负责官员。

深圳市元升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元升公司旗下公司,主要生产园艺装饰产品,并出口到欧美国家。在上月中,劳资双方因在新一年的劳动合同出现重大分歧,曾
经爆发罢工,深圳市公安局最后派人平息工潮。(李建军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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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失地村民投诉非法徵地获法院受理

时间:2008-01-01 23:58:20 | 作者:姬励思 | 来源:RFA粤语部

江苏省宜兴市近二千名村民不满当局非法徵地,又没赔偿,近日联署向国土局反映。 而有关的投诉已获法院受理,并将于下周五开审,但村民及声援他们的维权
人士对审讯结果并不表乐观。(姬励思报道)

宜兴市官林镇近二千名村民指地方政府非法徵用他们二千亩土地,用作兴建别墅、渡假村、高尔夫球场等谋利,但却没有对村民作出赔偿。过去四年来,他们一直
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但至今都无结果。上周四,他们联署向无锡国土局上访,要求获得合理的赔偿。村民代表庄女士对本台粤组表示,无锡市国土局的接待人员
并无意为他们解决,随意就打发她离开。她说:“他说如果你个人要赔偿,我可以帮你解决,如果你要做救世主,为整个村的村民维权,我们无办法帮你。他完全
是谎话,想打发我走。”

庄女士透露,镇政府从2003年起,在无合法的手续下,陆续徵用他们二千亩土地,他们曾经三次前往宜兴市国土局上访,但他们以级别与镇政府平等,无权干
预事件为理由,拒绝受理。去年中更开始强行拆迁他们的房屋,期间有试图拦阻的村民一度被带走及拘留。

关注并声援村民的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认为,无锡国土局的官员有意要分化村民。他说:“这是非常下流,他就是分化你,比如说你是代表,有号召力,在村内有
威望,他就利诱你,说帮你解决。”

他把村民的联署及盖上手印的抗议信,在六四天网上发放,希望媒体关注事件。

张建平说,村民于去年初开始,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就镇政府非法徵地提出行政诉讼,经多番转折,法院终于去年10月受理,但却同时把案件转到无锡市崇安区法
院审理,他认为有关的安排不寻常。他说:“中级法院按程序应该自己独立审理,但他却交到区级法院,而崇安区法院跟宜兴市法院是同级的,这又何必呢。这里
面就很难说,我们对此有怀疑。”

村民代表庄女士对法院的审讯结果亦不表乐观,表示如果结果不理想,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并坚持要维权到底。

记者曾致电无锡市国土局及官林镇政府办,但都无法联络上。(姬励思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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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申请台湾政治庇护无结果

时间:2008-01-01 23:26:24 | 作者:王怡茹 | 来源:美国之音

记者: 王怡茹
台北
2008年1月1日

一名中国人向台湾政府寻求政治避难的申请仍未获得批准。他的台湾签证将于1月2号到期,他的律师担心他将被迫前往泰国,最终被遣返回中国。

48岁的吴亚林是四川巴中人,于12月23号从深圳进入香港,然后转往泰国,再参加当地到台湾的旅行团,27号以观光名义进入台湾,隔天即脱团申请台湾
政治避难。

*鼓励朋友阅读《九评共产党》*

吴亚林在1981年因为揭露非法选举入狱9年,后来获得平反。他多次到北京上访,要求政府对他的冤狱给予赔偿,也在六四天网上发表自己的经历【国安大队
长押巴州访民游山玩水】。吴亚林表示自己在2007年鼓励朋友阅读《九评共产党》,被处以3年劳教,因此决定离开中国,前往台湾寻求政治协助。

吴亚林表示,中国政府以“企图与反华势力勾结,意图颠覆政权”的罪名对他发出通缉令。他说:“公安局的国安大队经过多次调查,认为是我吴亚林传递(《九
评共产党》)出去的。今年11月共产党就做出了对我劳教3年的处罚决定,公安局的一个朋友就叫我赶快跑。”

吴亚林的律师董文薰表示,吴亚林是第一个因为《九评共产党》受到到海外通缉而在台湾申请协助的案例。她说:“以九评三退而被海外通缉的,吴先生是全世界
第一个。”

*律师称吴亚林并非法轮功成员*

《九评共产党》由美国的中文报纸大纪元时报发行。尽管大纪元时报具有法轮功的背景,但是董文薰律师强调吴亚林并非法轮功成员。她也在持续为吴亚林的案件
搜集证据。

陆委会星期二表示仍然在了解此一案件。中央社12月31号报导,陆委会认为吴亚林案属于单纯的司法判决不公,并未牵涉到政治迫害,陆委会建议他回到中国
寻求行政救济。

吴亚林的律师董文薰指出,吴亚林的观光签证1月2号到期,他将申请延期加签。但是如果无法获得批准,就要安排吴亚林前往泰国,接受当地中国异议人士的协
助。许多中国异议人士在泰国等待国际难民署发给的难民身份。

*吴亚林愿意进入收容中心*

董文薰律师担心中国官员可能在泰国拘捕吴亚林。她说:“他现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签证,他必须要申请落地签。在这个青黄不接的空档,中共就可以把人劫走
了。中共在世界各地机场劫人的经验,就我所知的就有在马来西亚劫走陈良宇的儿子。”

董文薰呼吁陆委会协助延长吴亚林的台湾签证,以审核他是否合乎政治避难的资格。吴亚林本人盼望留在台湾,甚至公开表示支持民进党的总统候选人。他表示,
只要不被遣返回中国大陆,也愿意先进入关押非法大陆人士的收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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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持木棒开展中共赣榆县基层党组织选举

时间:2008-01-01 19:03:13 | 作者:姚立法 | 来源:六四天网

中共赣榆县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反民主选举堪称世界一绝
姚立法(中国选举问题专家)

今天是2007年的最后一天,同时是江苏省赣榆县励庄镇谭湖村人民遭遇的最黑暗的一天。

今天苏北地区天气很冷,气温在零下6度,北风是一阵比一阵大的吹。

天还没有亮,不少潭湖村农民的家门被一些手持木棒的人敲开,要其当场填写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选票,即行使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权利。

这些手持木棒的人共19个,是以中共谭湖村党支部书记石福奈为首的谭湖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这19人今天从凌晨5点钟就开始了工作。

在此之前,谭湖村农民并没有得到参加今天选举大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搞笑的是,农民们倒是在本月28日前得到过28日在本村召开选举大会的通知。可是
28日那天不少村民在中共潭湖村支部会议室前等了半天日子,却不见村选举委员会的人的面。

28日的选举大会延期的原因很简单。一是因支持中共基层党组织要确保当选的候选人韦有军的人数不如村民拥护的独立竞选人韦有良的人多;二是因中共基层党
组织没有力量公开对付从北京、上海、广州和山东等地赶回老家支持韦有良的100多位青壮年。

谭湖村的荒唐选举不仅仅上述这些,还有很多。比如,本村农民石福奎在天亮后,扛着摄像机记录反民主的选举时,遭到村书记石福奈指使其侄子石祚营(石即是
本次换届的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同时是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毒打石福奎(石福奎已住院救治)并抢走石福奎的摄像机。

比如,今天选票上的四位村委员候选人(石祚营、刘成利、刘梅和刘希超)就是19位选举委员会成员之一,他们四人各在一个流动投票小组里头。

比如,赣榆县民政局、中共励庄镇党委书记(韩重家)和赣榆县公安局警察多人都在谭湖村选举现场,他们却对那些邪恶和流氓国家都少见的非法选举不加制
止。

比如,今天有500多位农民并没有得到选票,只有300多人在屠刀下“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了一回。

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经选民一人一
票直接提名产生、选民较少或者民住不分散的村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监票人唱票
人计票人应当经过选举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等法律在潭湖村竟不如一张茅厕用纸。

比如,今天领导和组织选举的头——中共潭湖村党支部书记石福奈以及另外18位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就是非法获取的。
……………………

十七大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李援朝先生就是刚从江苏升迁入中共高层的。中组部对中国八十多万个村委会选举行使领导权。中国九亿农民的选举权都
象谭湖村村民一样是政治白条的话,不幸的不仅仅是13亿中国人。

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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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解雇300元升员工遭专家质疑

时间:2008-01-01 18:15:53 | 作者: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深圳消息 2008-1-1)知情人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香港上市公司(HK0925)元升公司已经解雇300员工。

去年12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公民镇长圳村工业区的元升公司(0755-2718 0888)2000多名基层员工罢工三天后,六四天网曾做
了报道【深圳元升公司二千员工罢工警察联防干预】。

今天下午17点25分,我们电话采访了职员阿玲,她告诉我们:2007年12月30日,厂方终止了13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在昨天下午三点,
厂方又终止了170名职员劳动合同,并把劳动合同终止书送达被解雇职员手中。

据工人们介绍,我们目前正在与资方谈判,他们称:最多一次赔付被解雇人员一月工资。

职员阿玲称,资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天解雇我们是不合法的,我们将集体状告元升公司,希望天网能帮助我们咨询劳动合同专家、和律师。

随后,我们电话采访了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大陆劳资问题的某著名大学研究员安琪小姐,她指出:员工在企业不到半年的工龄都应当补偿一个月的
工资,每一年按一个月补偿,工作三年的必须补偿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以胁迫的手段逼迫员工辞职,员工有权利在逼迫辞职的前提
下的辞退行为合法维权。而工人们如果要打官司,千万不要签企业给的辞职申请书,直接告劳动局。

安琪小姐还指出:显然,企业在新年的就大批裁员,完全违背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此类的规避劳动法的行为,值得整个社会的
监督和社会研究专家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警惕,此类现像,正是社会动荡不安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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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0位中国公民敦请我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时间:2008-01-01 10:10:01 | 作者:范亚峰等 | 来源:六四天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
国家主席 胡锦涛先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

你们好!

因亿万公民的交托,您获得国家元首、立法者和执政官的公共职位!受亿万公民的托付,您掌握创制良善法律、治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我们相信,今天,您之
所以肩负这份公共权力,践履您承担的公共职责,是因为您愿意对我们--公民诚恳的建议和请求,作出审慎的考虑和肯定的回应!是因为您敢于为历经沧桑多灾
多难的中国,实现正义创造幸福!

北京奥运开幕在即,万国瞩目!世人关注!您一定知道:我国十年前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若能在奥运前得到批准,必将赢得世界对我们的最
大尊重,为我们自己带来真正的荣耀!"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我们中国人向世界贡献的不会只是强壮的体魄,更有独立的人格和高贵的灵魂!"同一个世
界 同一个梦想"!我们中国人向世界展现的不会仅是"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更应当有尊重和护卫人权的坚定承诺和勇敢担当!我们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会只梦想在万国列邦中夺得最多的金牌,更应当披荆斩棘刚强壮胆,登上彰显人高贵形象和尊严的世界颠峰!

共和(国)的精神就是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参与治理,分担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宣示认可公民批评督促政府的权利。我们身为人,作为公民,对自己、
对唇齿相依的同伴、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共同体,担负着为权利抗争、活出人的神圣形象与尊严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我们郑重敦请:望国务院在2008年3月之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以使该公约尽快在奥运开幕前、无
保留地得到批准!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
言》为《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赋予实质性内容;上述人权两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权利"精确具体表达,并规定了实施措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核心是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获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我国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
公约,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核心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
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然而,我国自1998年10月5日签
署该公约至今,跨入第10年,仍未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
截至2006年11月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国已达160个;但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却至今
未批准该公约。因此,我国对该公约批准程序的不作为,未尽大国国际义务,有损中国国际声望;长达十年在批准程序上的消极拖沓,难以面对邻国友邦的信任,
辜负国际社会的殷切期待!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达"第二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相比,"第一代人权",在
权利斗争史上更早为世人推崇公认,在权利谱系上具有更优先高隆的地位,与人格和尊严的关系更直接相关,对国家设定的义务更基本更低。而且,"第一代人
权"是"第二代人权"的基石,前者若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后者不过是虚假的装饰。因此,我国既然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当是应履之义!
2004年第24条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次强调并正式指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所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即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创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审查并修改或废止不正当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款)、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求国务院修改或废止不正当限制或剥夺公
民权利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我国政府对这项宪法义务的承认和宣告,已经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了宪法上的预备!
2004年1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您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演讲时曾承诺:一旦条件成熟,我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的建议。同年5月,温家宝总理您在访欧期间,亦表示我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2005年9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先生在北京召开的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保证,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该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因此,我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政党主管政法的最高
官员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问题先后3次的郑重表态,使得递交-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应被刻不容缓地提上日程!

的确,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比,目前我国立法难尽人意。然而,该公约并非要求万事俱备"条件成熟"为批准的前提。该公约第2条第2款规
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
法或其他措施",因此,就批准该公约而言,最根本并且首先需要的是一国政治家面对神圣人权的敬畏情感和作出勇敢承诺的政治担当。为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采取的步骤迅速,采纳的立法切实可行,基于公民的义务,我们向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和国务院的执政官们提出以下
具体的建议:

1.请废止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的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贪污贿赂
和侵犯财产的犯罪适用死刑的刑罚。废除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一切条款,对死刑只适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并且制定废除死刑的时间表,与国际大多数国
家的做法接轨。

2.请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保护。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制定法律,禁止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加以限制剥夺;在计划生育、城市管
理、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中,立法防范非法拘禁、变相拘禁等非法行为;修改刑事法律,改变被告人审前普遍被羁押等问题,改变拘留的批准形式,规定拘留逮捕
均须检察机关批准;修改拘留的最长时间可长达37天的法律规定;废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的
拘留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立法治理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立法限制拘留逮捕的随意性,杜绝先拘留逮捕后填补事实和证据的现象;废除
共产党内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制度,废除《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立法保护证人
的安全;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3.保障被指控犯罪的人的基本权利,对受到非法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效救济。
保障公民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被告知理由并及时带见法官、被释放等待审判、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受公正审判权,修改法
律,改变法官对案件的管辖一般由庭长或院长指定审理的现状,规定事先确定的案件审理规则;推进司法独立,改革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方式,
立法禁止各级政法委和各级行政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赋予法院系统独立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建立全国统一拨付的法院财政系统;厘清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
系,将党委系统与法院系统分离,废除各级党委的政法委机构;废除"严打"、"命案必破"等违背法律精神并极易导致冤案的刑事政策,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
案件内部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修改法律,明确规定审判中立原则,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处在中立地位,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改法官职权主义为控辩双方
的对抗主义。保证审判公开,尽快制定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细则,规范案件审判时间、地点等公示的形式和范围;改革审判书制作形式,注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的逻辑和说理,扩大审判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范围;按照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废除嫌疑人必须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不得迫使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疑罪从无方面,废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形式,将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一律改为无罪宣告;在证明标
准方面,废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它可能性"的规定,确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扩大法律援助
的范围,将必须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从原来只针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扩大到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修改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羁押阶段的辩
护权利救济的规定,取消对律师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的任何限制,废除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保障律师的自由调查取证权,取消调查时须得法院检察院
同意的规定,增加律师的辩护阅卷权。修改《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及时受审判权,对超出审限无法定罪的应一律释放;保障被告人与证人对
质的权利,增加证人没有重大理由必须出庭的规定;增加反对自我归罪的刑事诉讼规定,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增加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完善被告人的上诉制度,确立"一事不二罚"的刑事司法原则,确保同一类案件得到同样的判决,强化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对再审案件,区分有利于被告人
和不利于被告人两者情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提起再审规定严格条件;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必须有充分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方可提起再审申
请;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修改关于上诉审中的全面审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改进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规则,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剥夺;
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误审赔偿权,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刑事误审的赔偿金额;扩大赔偿范围,将改判无罪的才能获得赔偿的规定修改为减轻量刑的也可以获得
赔偿;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建立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司法赔偿审理执行机构。

4.请认可宗教自治,尊重宗教自由。
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修改《立法法》,将"宗教自由"纳入专属立法权保护
范围。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承认非法人类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废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核准制(包括宗教
教职人员跨地域传教审批制)、宗教活动审批制、宗教书籍出版审批制(包括宗教内部出版物双重审批制)。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宗教传播自由和宗教出版
自由:不得以"未登记"为由判定宗教(活动)为"非法(聚会)"或"邪教";不得以"非法宗教"或"邪教"为由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查封、扣押或没收宗
教组织或宗教信徒私人财产;不得判定宗教信徒发放宗教出版物的宗教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认公民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
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废除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废除《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
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请认可社团自治,尊重自由结社。
根据《立法法》第8-9条,禁止行政立法规范结社自由。禁止国库对任何社会团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废除社会团体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
承认非法人类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废除社会团体归口登记制和双重管理制,不得以履行备案程序作为社团合法成立的前提。废除"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
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条款。对社团(设立或活动)采取限制的根据,只能是法律规定,并且因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保
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已经或明显即刻造成损害,否则不得以其它理由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限制或剥夺公民结
社自由。

6.请认可言论自由,保护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清理所有涉及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文件,撤销《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
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废除对新闻出版机构设置的资格准入许可制,废除书号、刊号、版号配给许可制、发排新书报告制、三
审制、专题报批制、缴送样书制、出版物进口专营制及审查制、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及委托书制、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标示制和出版物批发审批进
场制。废除书刊定点印刷制、印刷许可、特种行业许可和营业许可三层审批制、印刷承印验证、登记制。废除发行许可制(包括许可证年度核检登记制和市场动态
报告制)。废除刑法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定,并且已经或明显即刻造成对他人基本权利或公共安
全、公共秩序的损害。

7.恢复和确认"迁徙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
目前世界上仅有我国、朝鲜和贝宁,以户籍管理来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这种现况与中国国际地位及承担的国际义务远不符合极不相配。因此,应当恢复和确
认"迁徙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不得因户籍不同而规定公民享有不同的基本权利。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撤销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
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国务院批转
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贯彻该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京政办发
[(2001)14号];废除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包括迁徙审批制、暂住证管理制),实行全国统一、平等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让户籍制仅仅发挥依法收集、
确认、登记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社会功能。废除分割城乡的二元户籍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与宪法第三十三条平等条款相抵触,彻底废除对农民的身份歧视制度。

8.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和示威作为公民对国家(政府部门)集体公开表达意见的方式,宪法已经认可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设定保护该宪法权利的宪法义务。因此,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施以不正当的限制。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各省市实
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违宪;请国务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废除集会、游行、示威事先申请-许可制,删除"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
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条款,不得因集会、游行、示威未获许可为由对参与人实施行政处罚,除非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具有暴
力事实已经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或明显即刻带来损害,否则对该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事先施加妨碍,不
得事后以"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9.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权。
公民通过选举、立法参与、直接进入国家机关等形式管理公共事务,获得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是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重要基础。在人大及其它选
举中,确保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被或明或暗的潜规则剥夺限制。具体包括:修改《选举法》和《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完善选民
登记中存在的选区限制、人为漏登、流动人口无法登记、选民名单公布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代表提名权;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取消酝酿讨论的方式,杜绝
暗箱操作;解决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简单化形式化问题,增加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及候选人之间的竞选辩论等规定;保障选民在投票过程中的秘密划票权,解决委托
投票中的操纵选举问题;保障点票和公布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即时点票、公开点票等国际通行做法;完善选举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对不合法的地
方规定和党委文件及时修改废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对行政机关随意罢免民选代表和公务人员、侵害公民政治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在公务员招录
中,尽力保障公民的平等竞争权,不因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因素影响公民的报考和录用,确有必要加以限制的,须以法律形式保证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在立法过
程中,保障公民通过立法听证、提起法律草案等方式参与立法的权利,保证公民的意愿能够真正反映在法律当中。

令人尊敬的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委员长和总理先生:

我们唇齿相依,我们同心相连。我们都相信:唯有建立在爱和公义之上的宪法,方能孕育我们健康的人格。唯有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的法律,方能
护卫我们的独立和尊严!
公民们辛苦勤劳穷尽一生,用血汗和智慧筑起政府,将权力托付给您,是为创造和分享生于斯长于斯之共和国的幸福!21世纪,我们的孩子呱呱落地,若她们置
身光明的世界,她们必能拥有一个自由的心灵!21世纪,我们的儿女呀呀学语,若我们创造自由的历史,他们当会以诗歌将您的美德与风范向世界传递!


中国公民::[14072人签名,其中中国公民14070,国际友人2,合计14072人]


刘军宁,夏业良,李和平,艾晓明,张博树,张鉴康,李劲松,李苏滨,范亚峰,滕 彪,许志永,郑恩宠,邓太清,郭 艳,郭 泉,于佃荣,王德邦,张星
水,郭玉闪,郑哲民,王怡,宋先科, 温克坚,张明选,傅希秋,斯伟江,秦耕,王天成,吴木峦,汪正飞,阎克文,杜导斌,张国亭,荆 楚,李建强,焦国
标,王忠龄,高光俊,郑保和,傅 升,安保林,孙亚平,江润生,曹 志,王光良,劉慧卿,潘家伟黄 涛,胡昌银,张宝钦,蔡陆军,黄柏林,何大明,陈友
仁,陈继旋,李曙河,梁景碌,郭怀元,李 铁,黄建红,袁显臣,秦 晋,冯正虎,辛忠诚,李景强,李铁峰,陳仙蒂, 庞忠伟,李国涛,范子良, 刘逸
民,王 枫, 邹巍, 扬 余,李荣荣,刘安军,陈荣利,邓焕武, 钮丰禾 ,王传忠,姜力钧,李家明,姑 鹤,刘 兰,赵汉青,伍泽元。吕新华,周桃
志,李维忠,齐志勇,李剑虹,巨 强,吴赢洲,刘正有,罗晓海,来金彪,王丽,胡泽国,张维俊, 徐 澹 ,陈东名, 夏果蒂, 余文翔, 梁俊峰,
白铁松, 李 元, 陈泽民,赵 丰,张春伦 , 周巨川, 陈可良, 陈 勇, 魏军杰, 杨振华, 陈 力, 王三威 , 申王平, 肖钦仁,
张鸿灏, 王泉春, 张 斌, 任楠楠, 马春然, 雷宗岳, 高龙远, 林 青, 李 想, 王镜然, 苏 启, 黄焕灯, 李 欢, 易 勇, 高
凤廷, 胡 涛,杨华政, 蒙荣江, 罗 星, 张 超, 李锁融, 陈丹华, 朱合益, 杨泽华,刘现峰,王建波,何守仁, 陈丹青,魏明军,沈
明, 李世斌, 范燕琼,吴华英,吴玉堂,周洪玉,陈科斌,谈军华,谢 清,陈焕辉,杨雪云,林信容,庄华英,王金梅,马育忠,李卓熹,徐 戈,黄
金, 单 敏, 范 锋,盖世熙,周广声,吴秋逸,柯于柏,姬承天,周建中,王国忠,杨 然, 霍茜樱。杨华涌, 李向阳,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
魏 英,林瑞华,林祥官,林爱钦,陈瑞金,林福武,林应强,郑子强,林东建,林东清,魏香平, 林 挺, 梅 颖, 冷朝阳, 刘 亮, 顾和平, 周
忠华,张志成,罗 劲,王雨墨, 王长友, 马古林, 何万平, 宋少武, 杜 平, 徐泽宙, 张绍飞, 耿建刚, 石海砷, 朱云川, 张玉杰,
熊晋仁, 魏梦杰 , 耿 磊, 任春昊, 杨泽华, 韩芒, 韩冰, 彭英峰, 彭志刚, 祝亚平, 李倩倩, 常译文, 孙艳明,何绍福 , 韩
濮, 吴宏胜, 常景开, 吴坝川, 王建军, 宁立志, 高海旺, 杨光华, 张荫乾, 方 晓,曹雪芳, 马春然,郑天翔,刘国林,刘伯一,张
军,任 毅,李 想,张鑫姿,贾 阔,吴驰明,杨传生,张东方,蘇 啟,刘斌源, 陈爱民, 王海伟, 张帅朋, 郭培勋, 杨振华, 张 越, 陈
力, 陈文帅 , 唐汉铭, 张鸿灏 , 李志龙,雷宗岳, 苏礼锋, 侯长虹, 吴子辉, 范春阳, 王 忡, 张杰华, 吴帷友, 王泉春, 王鎏
钧, 秦 钰, 吴志方, 梁古金, 王伟杰, 蒋 正, 肖钦仁, 王万全, 扬云飞, 王晓红, 张启玉, -程贤德, 卓 协, 张金洪 ,李
德, 张志岗 , 李 彬,赵明凯,于 伟,刘 浩,张苏平,何 严,梁化森, 张 禹, 李 锋, 李卓熹(忠伟),刘建军,莫巨烽, 邵新人, 郭
京龙, 王阳,李 宇,,黄伟东,张辉,杜义龙,征文欣,薛振标,吴玉琴、廖双元、莫建刚、方家华、李任科、陈德富、黄燕明、张重发、杜和平、吴 郁、
曾 宁、全林志、申有年、陶玉平、贾三友、邓浩洋、马桂荣、徐国庆、孙光全、朱正元、陈 西、张明珍,戴学忠,吴国荣, 潘玉成,肖能,豆有法,覃国
文,章定达,洪 斌 ,陆元浩,赵 名,朱沛潜、郭俊华、钟飞虎、廖群耀、赵嘉辉、辜若冰、梁钰锐、杨小立、郑志华、陈荣健、蓝海毅、黎广伟、赵宗华、
李晓鹏、黄超勇、郭活勇、吴影咏、李 海、廖丽兵、侯晓虎、邓槟彬、张美仪、华世光、林文桥、谢燕玲、丘俊杰、赖新华、吴燕光、张立新、孙文通、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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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汉中、胡世金、李明庆、陈志聪、叶华炜、林 海、陈玉宵、方少辉、郭伟坚、李 钊、肖 陶、谢卓霖、周俊锋、李木生、林显新、罗驰、单 瑞、张平凡、
任 豪、侯春超、陈远文、屈杰昌、吴东斌、黄文辉、唐一戈、王海林、陈绪强、莫振胜、杨亿纯、梁健锋、刘钊、许显升、冼扬斌、赖俊铭、叶春余、陈森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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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何建强、钟运环、郑杰文、陈邦伟、辜香钊、洪德幸、黄聪、梁彩霞、林东鸿、吕增营、莫新准、邱福宁、王宝琳、余海燕、张俊杰、黄喜振、蔡银琼、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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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超 ,马一杰, 毛保国,高 黎, 刘 鑫, 马 群 ,高晓敏, 高 英 ,葛坦 ,苟变丽 ,古 松, 谷晓燕 ,高凌云,艾 林, 刘亚
康, 刘 颖 ,苗 杨 ,聂 颖, 钱熙颖 ,邱宏胜, 陈俊斌 ,芮 翔 ,上官辉,沈 颖,施诚洁, 石 婧, 宋 君, 宋 松,苏 兴, 孙
高杰, 艾 青 ,安 平, 薄 帆 ,曹东锋, 陈 浩, 陈静超, 陈 军, 陈 楠 ,陈前辉, 陈文超, 陈晓明, 陈 岩 ,陈 勇 , 迟
洁超 ,崔涵棋, 邓 俊, 狄志军, 顾 晖, 顾 云,何玉洁, 郭 杰, 何 亮 ,郭 蓉, 黄丽娟 ,郭 维, 韩景旸, 郭 野, 郭智
慧, 王立新 ,韩丽丽, 韩 溢, 何 佳 ,何 倩,胡 枫,贺达水, 侯 斌, 侯 焱, 何双奇, 胡林林, 胡 杨, 黄 诚, 黄和平,
黄鑫鑫, 蒋蕾蕾,黄子宜, 蒋 玉, 教方兴, 解洪广, 敬艳辉 ,赖守红, 雷 懿 ,李贝贝 ,李成尧 ,李存明, 李广飞 ,李 恒, 李
静, 李静霞, 李良生, 王尚, 臻李凌, 李梦华 ,李 鹏, 李 倩, 王 东, 王 浩, 李若楠, 李苏宁, 李 薇, 李维正 ,李
伟 ,李彦彦, 林 晨, 李 昱, 李 真,梁 婷, 廖 娟 ,李 勇, 林 森, 刘 翠 ,王 倩, 刘孔温, 万 婧 ,万芊芊, 王保
祥 ,王贝果, 王 晨 ,张 轶, 张 逸, 张 毅 ,张勇强, 张瑜, 章 慧 ,章 平, 赵百丽, 赵 博, 赵大超, 赵 静,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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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 周文彬 ,周晓蕾, 周 义, 朱宏杰, 朱军阳 ,祝 伟, 邹秋爽, 肖 驰, 肖 江, 徐蕾莹, 徐 宁,徐姗姗 ,许卫昌, 阎
波 ,颜维琦 ,杨 芃,杨 雪, 叶浩然, 殷保胜, 应 丰, 杨 飞 ,杨兢兢 ,张 冬, 曹西安, 沈 健, 赵 峰,王胜超,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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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单 敏,杭 行,李明海,邵泽康,刘 宁,韩松民, 王均震,刘莉,张家喜,苏文昌,倪孝田,李丽娜,吴 萌,唐 彬, 陈靖仇, 方一苇,梅滨
义,,张 辉,张金风,胡俊雄,王良伟,丁启胜,刘 伟,郑慧琳,肖 勇,蔡月腾, 于勇刚 , 李 伟, 韩 峰,戴 曦,马 明,高 峰,杨
博, 冯海军,车宏年,李思慧, 邓进波, 刘一江, 刘铁强,刘铁胜,佟俊宝,张 顺,张 福,张玉宽,张玉军,张玉文,刘连海,李宝福,李宝金,刘
连海,宋振宦,刘铁伟,刘连臣,宋喜波,孙雨宽,宋喜舂,李香义,李香国,李香林,李香玉,于道德,于道理,孙贵霖,刘铁圣,刘铁民,于道详,刘铁福,
刘连财,陈宝刚,刘连军,刘铁森,汪兆奎,汪兆国,贾世桂,贾世宽,于海波,段大宝,母长苏。母花伍,母长生,母长印,母长太,母长顺,母从凯,于立
勇,吕兴棠,张玉良,张 明,孙雨奎,裴克亮,孙雨红,张国文,母成军,李宝胜,林明华,母德祥,母德风,母德海,孙雨长,孙雨文,孙雨军,孙雨波,孙
贵清,于宝良,于宝华,张志,于宝昌,李宝和,李宝胜,赵加富,潘波,随孝树,赵加财,赵加友。贾风凯,林明广,母长坤,林虎生,张洪久,于宝军,于宝
喜,任洪奎,任守枝,李忠厚,宗喜龙,刘铁成,杨 逸,许启院, 詹祖杰,王克明。刘华一,张天逸,陈玉明,梁 欣,沈可成,吴玉婷,黄 晶,刘朝阳,
刘润田。戴 威,张长年,相志颖,刘向斌,柴锁林,张慧荣,王庆红,李宝文,张中军,张国良,何柄红,王 静,郭王勤,杜风雷,刘金龙,张金海,刘
培,崔 军,靳小红,刘栓平,杨 勇,赵俊峰,武拉恒,张爱萍,李国斌,文勤敏,贺风英、陈 辉、栗小宏、李文杰、徐康中,方 玮,郭 清,史毅飞,
刘 锦,肖勇,李 海,张 金 霞,蒋大伟,刘风刚,彭 僧, 李 志 诚,申有文,胡佳,陈凤清、姜德平、陈 雷、陈 丽、刘桂芝、鲁义顺、鲁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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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李 明、李 霞、王长义、杨凤艳、王海军、钟庆友、钟明路、钟明胜、王凤艳、郭昆余、齐 芝、韩 宝、刘海红、张金库、苏凤霞、陈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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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刘双胜、王洪波、张德庆、朱明英、张召强、郭士财、刘金英、刘 贵、葛冬梅、刘双羽、姜淑华、刘凤凯、刘艳丽、刘凤江、李 圆、刘朝军、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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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赵 洋、赵园道、孙桂玲、徐小波、徐洪伟、李淑芬、富成坤、赵国君、江海波、刘万英、赵国玉、赵 龙、周桂荣、刘 臣、王秀兰、刘铁华、周长
伟、王 敏、周振路、肖永杰、周长龙、张艳丽、尤奎满、尤丽静、付艳华、高胜国、高忠学、肖 云、刘 淘、周艳娟、杨瑞成、高桂秀、杨呈友、
梁 岭、胡万丽、隋文武、隋明海、刘桂书、陈玉梅、刘 友、杨树英、李乃仁、孙秀英、李同强、付国军、钟玲玲、张云雨、郭艳华、张金玲、陈丽琴、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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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金、王金凤、苏 义、冯士珍、李 福、张德柱、袁修义、江鸿波、闳长宏、付义祥、付德林、刘中华、刘志华、尤丽娜、刘 福、肖淑芹、葛树友、
刘 录、谢淑文、葛东波、高树珍、刘健华、李春雪、孙秀珍、苏会龙、彭彩霞、付明波、王志春、付德昆、于金胜、苏会英、郭士才、刘金英、付明远、王玉
清、付德艳、刘桂清、袁 全、刘艳霞、袁殖富、周凤芝、曲长虹、张淑华、曲 平、曲春雷、冯士武、肖勇华、冯家宝、冯守先、李桂芝、付国中、付友
胜、张春英、刘朝垒、孙丽英、刘双梅、孙全良、张宇环、张金龙、鲁庆春、孙宝良、孙长来、孙久君、杨成强、尤奎金、冯佳友、赵云山、何淑英、赵国强、张
继亮、李 库、郭新花、郭士莹、周艳波、郭 正、郭士成、苏 强、钟明贵、吴德利、吴德山、吴洪启、苏会武、吕春玲、苏会星、苏 贵、刘国珍、
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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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受难者吴亚林外逃事件初步解决

时间:2008-01-01 02:36:10 | 作者:蔡陆军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台湾消息 2007-12-31)2007年12月31日下午,前往台湾旅游脱团向中华民国政府申请政治庇护的四川吴亚林事件【中国政治受难者吴
亚林正在飞往台北政治避难途中】,经过陆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得到初步的解决.

由于吴亚林所在的旅行团将于民国97年1月2日离开台湾,所以,希望可以帮助吴亚林的各方人士实际上只有今天一天的时间来争取最理想的解决方
式。

陆委会等相关部门已经同意吴亚林不必随团行动,在他合法入境许可到期日前直接前往可以接受他的第三国。台湾法轮功组织继续在为吴亚林滞留台湾的
可能与相关部门进行争取中,台湾法轮功组织的律师团队已经介入,并透过管道向更高级别的行政官员汇报解决,希望可以得到更好的结果。

据悉,该事件最迟将在后天中午前有最终结果。目前,中国天网人权组织有关人员已透过有关管道,向帮助吴亚林的各界朋友致以谢意。

天网义工蔡陆军根据与吴亚林的谈话整理报道
民国96年12月31日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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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网》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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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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