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周刊-《揭川震黑幕黄琦被捕:海内外吁公正处理》
●借奥运之名践踏人权天理不容
●未成年女孩拟第三次进京告“御状”
●一位四川教师因为发布地震后学校倒塌的照片被判刑
●吉安、抚州等多方联手设骗局 江西邹引娇一家四口被抓失踪
●陈云飞:我向当局申请了奥运示威
●【军人的吼声】现役复退各部分片连载---请维护退役复员军官荣誉与尊严
●赤壁市民举报赤壁公安 却屡遭报复
●宜兴农民不惧死亡威胁,继续控告土地腐败
《六四天网》
www.64tianwang.com
《中国六四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zhonggu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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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周刊-《揭川震黑幕黄琦被捕:海内外吁公正处理》
亚洲周刊 江迅
天网主办者黄琦因发布川震救灾中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事件,被捕关押,不让律师会见,家人多次去给他送药,警方也不接收。人们的目光关注著被关押在四川成
都看守所的黄琦。三十多天前,黄琦遭成都市武侯公安份局刑事拘留,被指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七月十七日是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最后期限。
黄琦是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长期来坚持「与无权、无势、无名的弱者同行」,为百姓维权。自四川汶川大地震后,他和天网义工一直在都江堰、北川等
重灾区,忙于发放海内外委托「天网」捐助的善款和救灾物资。黄琦朋友、中国泛蓝联盟负责人黄晓敏在成都接受采访时说:「地震发生后的五月十五日,黄琦和
天网义工们把包括来自各省和海外的一些朋友的善款、救灾物资送去灾区,到五月底前后就去了十五、六次。在这些日子里,他们也掌握了灾区的第一手信息,这
触动了当局的敏感神经。」
天网向境内外发布了一系列政府官员在抗震救灾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种种事件,《四川绵阳曾宏玲因三篇地震网文被警方逮捕》、《东汽死难学生家长集体前往天
网投诉》、《什邡阻止三百学生家长去市政府请愿》等。黄晓敏认为,这是黄琦被捕的直接原因。
六月十日晚上,黄琦和几个朋友正在餐馆用餐,被公安强行带走,并被抄家。警方当时的理由是「有人告黄琦诈骗」,在抄家时发现黄琦持有「国家机密」。黄晓
敏说,黄琦身处地震最前沿,在五月十五日以后,来自全国各地的二十多位被当局认为「政治敏感」的志愿人士,以及多家境外传媒都先到天网中心看望黄琦,转
而再去灾区救灾。
当局认为黄琦是联动中转站。黄晓敏说:「黄琦被拘留已引起国际舆论关注。奥运来临,当局要营造宽松、和谐的奥运氛围,作出应有的姿态。」黄琦的委托律
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丁锡奎律师曾从北京前往成都,与黄琦妻子曾丽、母亲蒲文清前往武侯区公安份局递交法律公文和司法诉求。翌日,公安以黄琦「非法
持有国家秘密」,发出不准予律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丁认为,因涉及「国家机密罪」,却又不出示涉密鉴定,不让代表律师会见,刚于六月一
日生效的新《律师法》成了一纸空文。
七月十四日,丁锡奎接受采访时说,黄琦是六月十日被刑事拘留的,目前是侦查阶段,拘留后至今没有批准逮捕的消息。他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
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黄琦是否被逮捕,公安机关应于七月十日前提请检察院批准。丁锡奎说,「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黄琦妻子曾丽对此并不乐观,她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说,二零零零年黄琦被
正式逮捕,是超过规定期限四十多天后才下达的。当年,黄琦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处五年徒刑。
黄琦生于一九六三年四月,九九年夫妇俩成立天网寻人事务所,成为中国社会最早的NGO(非政府)民间公益志愿平台之一,曾丽任所长。天网寻人网站开通,
黄琦负责网站管理。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代人寻找失踪或失去联系的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九九年,天网寻人网站被《北京青年报》评为是年九大网事之一,
排名第二;二零零一年,《人民日报·海外版》举办的活动中,曾丽获「中华爱国之星」称号。
由于天网主办者维护人权的宗旨越发彰显,被人们称为「六四天网」的天网寻人网站多次遭受当局关闭。二零零五年黄琦刑满释放后说:「现在就需要有人先行,
需要有人作出牺牲。我走了一百步,就会有人走五十步、三十步,这个社会就进步了。」翌年,天网寻人网站改组为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不久在美国注册。黄
琦先后获国际上授予的网络自由奖和赫尔曼·哈米特奖等。
黄琦七十多岁的母亲蒲文清是心脏病副主任医师,她说,黄琦当年第一次被关押在监狱里被看守人员殴打,脑积水、脑萎缩,又患有心脏病,平时都用药,这次被
抓后,没有再吃药,病情会恶化。她说:「警方说要有医院证明。我们便把华西医科大学、内江第一人民医院的医学证明交给了当局,但始终没有回音。多次去看
守所给他送药,警方没有接收药品。希望国内外朋友为黄琦呼吁,给黄琦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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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奥运之名践踏人权天理不容
借奥运之名践踏人权天理不容
——请各界密切关注维权人士王桂兰女士的近期命运
《湖北黄琦》报道:
根据王桂兰家属的电话得知:王桂兰已经于2008年7月29日,又被非法转送到看守所关押,王桂兰愤而开始绝食抗议。
湖北天网义工,访民王桂兰自今年4月被当地软禁,就连她的独生女结婚都不允许她参加。
当局以解决问题的名义找她谈话,并做了笔录。但是当局问的都是:在北京住过什么地方?去过哪里?干过什么?之类的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
据知,王桂兰长期软禁监控,为了奥运又被看押了,人们不得不问--“奥运给我们老百姓都带来了什么?”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希望地方当局真正为了奥运平和,应该无条件立即开释王桂兰女士等人。
亦建议王桂兰女士不采取伤害自己身体的办法进行对抗。
《天网》同仁将密切关注着王桂兰女士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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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孩拟第三次进京告“御状”
今天,母亲无端被“劳教”的女儿,苏州昆山市周市镇玉峰实验中学(初中)学生陈嘉琦致电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因为放暑假,我现在在东北的姥姥家,我妈妈王和英在7月25日被江苏昆山市的几个穿随衣政府工作人员抓回昆山市了。昨天,我在昆山市的姨妈打电话告诉
我说:昆山市周市镇派出所告知妈妈因为到北京上访被劳教了。我妈妈 在“奥运”期间没有到北京上访,因为我们在昆山市周市镇的房屋被非法拆掉了,所以我
妈妈一直陪着我在我姥姥家过暑假,他们凭什么随便抓捕我妈妈,并且要用“劳教”的方式让我妈妈失去自由?我妈妈失去自由后,我怎么生活和上学?如果他们
真的残忍地将我妈妈“劳教”,我只能到北京“告状”来救我的妈妈了!”
据陈嘉琦的姨妈反映:“8月1日昆山市周市镇的两位公安找到我,要我作为亲属在王和英的《劳教决定书》上签字,由于她已经离婚,男方也已经重新组成新的
家庭,她的女儿陈嘉琦是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和监护,所以我没有同意签字。”
另据了解:地方政府已经与王和英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所以地方政府认为王和英继续上访属于要挟政府的敛财行为,所以对她进行“劳教”处罚。
王和英因为合法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而无数次进行上访申诉,也多次遭到昆山市和周市镇当局的关押和拘留,甚至一度以绝食自杀来进行殊死抗争。后来,在北京
等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下,苏州市信访局的领导与王和英达成了双方都作让步的口头协议。但是由于昆山市某一位领导横加阻拦,所以王和英被迫签订了一份宅
基地位置不满意的协议。王和英是在不同意就得不到一分钱拆迁补偿的胁迫下签订的协议,所以王和英认为协议中的宅基地部分应该属于无效协议,其向有关部门
信访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王和英女儿陈嘉琦的联系电话:13756712806.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江苏昆山市当局在王和英没有上访的情况下而将其抓捕“劳教”是对访民的打击报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尤其她还有一个正在义务
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和监护。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希望昆山市当局能够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不要逼迫王和英的未成年女儿在“特色社会主义”下重演一百多年前清末“民告官、滚钉
板”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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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四川教师因为发布地震后学校倒塌的照片被判刑
《无国界记者》四川 1.08.2008
2008年7月23日,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初中教师刘少昆被判刑,接受劳动改造,无国界记者对此深表愤慨。
据《中国人权》称,五月中旬,刘少昆去过地震中受灾最严重的地区,拍摄了学校倒塌的照片并在网上发表,谴责“豆腐渣工程”,故此被捕判刑。
无国界记者称,“不久前,郑宏龄、黄琦由于见证了地震的最新情况被捕,现在,刘少昆又因为四川地震后扼杀言论自由被捕,我们要求释放仅因发表言论而被捕
的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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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抚州等多方联手设骗局 江西邹引娇一家四口被抓失踪
《天网江西讯》
江西知青邹引娇母子一年之中五次在天安门、新华门喊冤,问题仍一拖再拖,至今未解决。反而成了省重点监控对象。
为逃避日胜一日的监视,他们离开家乡,准备去北京,呼吁释放黄琦。
因为被人告密和电话被窃听,7月29日被人在吉安找到,且又相信了井冈山大学负责人的谎话,导致一家四口被抓,至今下落不明。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关注着邹引娇一家的安危,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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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飞:我向当局申请了奥运示威
我向当局申请了奥运示威
--我觉得我们和洋大人又都被忽悠了一回!
陈云飞
2008奥运会马上就要开幕了,大陆人在党的领导下就要扬眉吐气了,我们也步入世界强国了。
更让我兴奋的是,我可以在伟大、正确、光荣政府规划的示威区自由的表达我的意愿,让洋大人看看,不光你西方有自由女神,我泱泱大中国也有自由表达民意的
特区。
于是,我在8月3日,按北京奥运政府要求提前五天申请示威〔申请书附后〕。
然而,今天成都市新都公安局的答复给我当头泼了一盆冰水。
他们明确说,按照我户口在温江区不属于他们管辖和各级的游行示威法及条例,不预受理。
具体的条款有:
1989年10月31日杨尚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款,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
行、示威;
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的游行示威条例第二章第12条,依照ˇ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十
五条款,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ˇ,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
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1990年四川省对ˇ游行示威法ˇ决定修正第八条四款。
我简直无话可说!我这才知道北京奥运划出的示威区对我毫无意义。我相信政府划出这示威区不是讨好洋大人而是真正还权于北京市民!北京市有没有要想去表达
自己意愿的同胞呢?政府是不是都一一同意他们申请了呢?
对了,政府又通知我,明天奥运圣火在成都传递,八点到派出所报到。
圣火在成都传递期间,我不得离开派出所半步!我的冤屈该向谁诉?
又请问我的同胞,我走的是什么鬼运?
附:示威抗议申请书
报告政府、成都市公安局:我是陈云飞,居无定所,四海为家。现感恩利济政府,暂住此宝地。托奥运洪福,政府在北京三个公园内划出示威区,以表达民意。
为抗议彭州市公安局野蛮执法、胡乱执法及事后的麻木冷漠〔今年5·9日彭州公安以我5·4前发短信,邀约朋友散步关注彭州大型石化+炼油项目为由,对我
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在此案的办理及处罚过程中,彭州市公安局多次违法。如我七天遭到他们四个警察暴力;执法不着装及不向我出示证件;霸占我手机并用此上网、发短信;拘留后
又不通知家属,象绑架……事后7·9日,我向彭州市公安局督察投诉及彭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至今无音信〕。
我特提出示威申请:
1·时间 2008年8月8日晚8点8分8秒开始,8小时8分8秒后结束;
2·地点 北京紫竹院政府临时划出的示威区内;
3·人员 我本人一人。
特按政府要求提前五天提出申请!
申请人陈云飞 身份证号:110108196708139374
电话号码 13980888964
2008年 8月 3日 9:30
--《天网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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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吼声】现役复退各部分片连载---请维护退役复员军官荣誉与尊严
请维护退役复员军官荣誉与尊严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
我们是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通知”试行文件(以下简称:“国安(1993)2号/
(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于1993—2000年退役的校级退役复员军官。我们都是在军队服役了二、三十年的校级军官,将全部的青春年华奉
献给了军队和国防建设。退役复员后,由于“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荒谬的退役复员安置“政策。使我们丧失了应有的社
会政治地位,我们成为无人过问、无稳定收入,无医疗保障、无优抚、无社会福利,生存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的贫困弱势群体,受到社会各界歧视。多年来;有的妻
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病魔缠身,无钱医治英年早逝、有的放弃了信仰成了算命先生,靠看相算命养家糊口、有的则出家躲进了寺庙、有的承受不了压力自杀了
结。曾经被人民尊称为“最可爱的人”,如今积劳、积弱、积贫境况堪忧。
一、“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的制定,缺乏法律基础,毫无政治责任,越权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跳过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后制定的国防法、兵役法,1988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国人民解
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分子张春桥主持军队总政工作时期发布的“国发1975)129号)”文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如此重大的军
队干部政策,竟用特殊时期,时隔十八年,且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文件为主要依据来制定。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
知”,却以“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自行就业”安置退役复员军官。这完全违背了兵役法中由“国家妥善安置”的法律条款。
1993年以前通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1994年5月,经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2000年
12月,条例经修改后,上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该法第五十一条依旧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定”。法律明白无误地规定了军官退役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
知”,以总政制定发文退役复员干部安置政策,严重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决定权限,完全是有法不依越权行政。
在197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第八章,第三十七条:退出现役需要复员的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
而在1988年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干部服役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
他安置。前后两个干部服役条例可以明显看出,1988年人大颁布的军队干部服役条例对旧条例的修订中,明确取消了退役干部复员安置条款。而“国安(19
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却依据文革时期“国发1975)129号”文件,制定干部复员政策,这种无视法律法规,无视人大的立法
权威,制定出来的退役军官政策合法性在那里吗?法律依据基础又是什么?
早在中发(1980)3号《关于将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五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文件,对军队干部复员安置政策做的定性是,“由于林彪、“四人
帮”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此文件对干部复员安置政策定性如此鲜明。但十几年后“国安(1993)2号/(1993)政联
字第1号试行通知”却错误重犯。以“试行”执行方式为“诱饵”,又使得数万退役军官再次误入复员歧途。将这些把青春奉献给国防事业的军官廉价地抛弃处
理,试问“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讲的是什么政治?承担了什么政治责任?
二、改革开放后制定的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尽不如拨乱反正前的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拨乱反正前的国发(1975)129号《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发1975)129号)文件中指出,1969年至1975年7
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
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
在“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时期,党和国家政策还能尽力为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用政策保障复员干部的基本生存权益。而在拨乱反正十几年后,国家法律法规逐
步建立健全,国家高度关注民生的年代。同为复员干部,“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竟明确规定“政府不负责分配工
作”,“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是凭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哪一条,哪一款,不给予复员干部分配工作?其安置政
策还不如拨乱反正前,“四人帮”横行时期的复员干部安置政策。这种今不如昔的政策,试行的意义何在?制定的目的何在?
三、功臣军官不如犯罪军官,退役复员军官安置与开除军籍的义务兵等同。
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退役复员的军官,都是服役二十多年,政治立场坚定,担任部队营、团及师级的校级军官,
有在1987年扑灭大兴安岭森林大火,被中央军委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扑火英雄,有对越作战的参战人员,有服役期间十次荣获先进个人称号,3次进
京参加空军英模表彰大会的先进标兵,有当选全国第六次妇代会的代表等等。获得荣誉称号的比比皆是,一、二等功者更不乏其人。这些可称为共和国的功臣。但
在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中,第三条;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并明确部队不派人
为复员干部联系工作。第七条;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办法,仍按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1989)政干字第
258号规定执行。
注:〔1989〕政干字第258号)《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三、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
当工作;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回原单位复工;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积极合理地安置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
部,对于加强部队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有着直接的影响。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军队各级组织既要细
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主动与地方联系,使他们尽快得到合理安置”。
从中可以明显看出,一个刑满释放的复员干部,在“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中,得到了政策关怀的合理安置与尊重。而对
为国防建设做出贡献有功无过的退役复员军官,“自行就业”4个字就兑现了“国家妥善安置”。退役复员军官连刑满释放复员干部最低待遇“分配适当工作”都
没有。这种功臣不如罪犯政策,奖励了谁?惩罚了谁?关怀了谁?伤害了谁?尊重了谁?歧视了谁?
1987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
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
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从生活居住到工作分配,从荣誉功臣到普通功绩者都得到了关怀照顾。而在部队服役二、三十年的退役复员军官,即不分配工作也没有生活
关怀,而有着荣誉称号、一、二等功政治荣誉的退役复员军官在“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中,只字未提。就好似退役复员
军官的荣誉称号、一、二等功绩只是过眼烟云。相比之下,退役复员军官的政治地位,仅与被开除军籍或刑事罪犯的义务兵等同“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这简直
是对退役复员军官荣誉和尊严的践踏,人格的侮辱。“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依据党和国家的什么政策?什么政治、是
非原则标准制定的?
四、“国安(1993)2号/政联字(1993)1号试行通知”,没有社会责任,漠视人权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出台,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均没有关于退役复员军官的政治、生活、医疗、养老等基本人权保障
的具体措施。在国家劳动保障法规不完善的条件下,冒然将数万退役退役复员军官推向社会。既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更是对退役复员军官生存权益的漠视。
“中发(1980)3号”关于1969年至1975年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干部的理由之一是:“这些干部复员后,虽然绝大部分在地方做了安置,但有的安置不
当,有的生活困难”。在计划经济时期,安排工作的复员干部,都存在生活困难的处境。那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充满着变数和不确定性。政府
不负责分配退役复员军官工作,试问这些退役复员军官的生存权益又怎么保障?用什么养家育子、拿什么孝敬父母?在退役复员军官的群体中,因没有稳定经济收
入,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病魔缠身无钱医治英年早逝者,比比皆是。
为国防建设,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勤劳奉献几十年的退役复员军官,在“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安置中,国家和政府为
我们尽到的是什么责任?政治上予以了哪些尊重,生活上给予了哪些关心,我们得到了国家什么妥善安置。我们生存权益的保障又来自何处?
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事求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为退役复员干部落实政策,是维护退役复员军官的荣誉与尊严,建立和谐社会的唯一举
措。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试行执行以来,经实践证明,“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
知”,无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政策的法律法规,,无视退役复员军官政治地位与生存权益。是一个完全没有法律基础、没有政治立场、没有政策依据,没有社会
责任、漠视基本人权的错误“政策”。是一个没有是非原则、功过混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政策”;一个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军官尊严的“政策”;造成
人们思想和信仰上的混乱,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政策”。更是我党我军历史上空前绝后的荒谬“政
策”。
从2001年全国各地退役复员军官,不断上访维权以来,国家职能部门也先后推出“劳社部发〔2005〕17号”, “劳社部发(2007)28号等通
知。把退役复员军官的问题放到社会无业人员“低保”“解困”的层面处理。这些用“关怀”性补救措施敷衍、回避退役复员军官的政治地位和“国安(199
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的错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退役复员军官的维权诉求。彻底否定“国安(1993)2号/(1993)政联
字第1号试行通知”,为退役复员军官全面落实政策,恢复退役复员军官应有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退役复员军官的尊严,树立党和国家的良好形象,是所有退
役复员军官们的期盼。也是军心、民心所向。一切从实际出发,才是真正体现党的实事求是。难道退役复员军官的生存权益,要投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来解决
吗?
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退役复员军官的尊严与合法权益,是我们的权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的维权原则;促进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是
我们的愿景。公平即和谐!
我们期望全国人大对“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通知”的法律地位及政策错误,予以审查。还退役复员军官以公道,还退役复员军
官荣誉与尊严。
全国退役复员军官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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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民举报赤壁公安 却屡遭报复
《天网湖北义工》
赤壁市蒲纺集团病退职工江开华,为减缓高额的孩子学费,和拮据的生活开支,无计可施靠违规的城市摩的养家糊口。
2006年10月份,在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中,由于赤壁市交警大队有关干警徇私枉法办理人情案,简单鉴定事故责任人是江开华个人承担,由江开华赔偿一万
多元的经济赔偿。对此,江开华心怀不满非常不服,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赤壁市公安局某些警察的乱作为。由此,得罪了市公安局的某些警察。
2007年3月29日恶梦再次降临。江开华按照信号灯和交通规则载着乘客左转弯行驶,进入正道后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交警拦截。警察余涛、王亮等伙伴既不调
查勘察,也不听信当事人解释,更不出示任何手续的取走钥匙扣留摩的。
事后,江开华多次来到赤壁市公安局,要求补办扣车手续和处理扣车的解决方案。各说一词中发生严重分歧和争执,警察王亮凶相毕露似乎要打人,江开华也不示
弱威胁王亮“你敢打,我将采取正当防卫”!并用随身携带的高压电棍向王亮显示了一下,由此定性江开华涉嫌袭击警察。
赤壁市蒲圻派出所接警后,将江开华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对他对他实施拳打脚踢,扬言说“法律就是针对你们这些老百姓。”接着违法逼供承认袭警,威胁
说:“如果你不配合,就不许开摩的。如果你配合,就打个招呼不再找你麻烦。如果你不服就去告。”
江开华遭遇报复性身心伤害后,身体留下后遗症,开摩的都难以坚持,给家庭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
江开华的父亲曾经是共产党的抗日干部,是中华民族的英雄,是共产党的开国功臣。面对今天连基本人权都不能保证的下场,江开华痛心疾首叫苦喊冤。
事后,江开华多次向咸宁地区公安局、政法委,湖北省公安厅申诉,但是得到的是始终沉默和没有结果的结果。转而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赤壁法院作
出不受理的无人性裁定。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现在求助海外人权服务机构发出呼吁,期望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讨得法律的尊严,享受一个合法的公民应有的基本人权和生存空间,并对
赤壁市公安局等违法渎职干警的责任追究,让奥运精神陪伴人权理念在大陆生根发芽。
联系电话:13886506419 07155516844
--《天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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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农民不惧死亡威胁,继续控告土地腐败
《天网江苏
讯》2008-8-5
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失地农民代表庄秀凤女士在8月3日受到死亡威胁后,并没有让幕后策划恐怖威胁的组织者的如意算盘得逞。
今天早晨庄秀凤女士和另一个维权代表魏洪南老先生等三人前往宜兴市检察院反贪局,举报反映滨湖村干部拒不公开村财务的违法情况。
失地农民维权代表们表示:滨湖村2000多亩土地被征用(占用),其中的土地出让金和补偿款是一个上亿的巨额数字,而滨湖村的失地农民至今未得到法律规
定的补偿款,滨湖村村委干部不公开财务不仅违法、而且有腐败的嫌疑,宜兴市检察院能否依法查处,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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