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财: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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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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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4, 2019, 2:48:21 PM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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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大法律网刊登法律人士蒋福财文章《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文章指出,如果政党没有对手,执政无须竞争,权力不受制衡。言论没有自由,罪恶不被暴露,罪行不受惩罚和清算;那么立法就是舞弊,行政就是打劫,司法就是作案,权力就是凶器,辖内就是王土,部下就是家奴,国企就是抢夺民财的土匪,银行就是掌权者的自动取款机,发行股票和货币就是动用大规模杀人不见血的武器。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社会的根本。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体现。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坏性后果。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比拟的。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一)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政权的根基

1、国家政权的根基

《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政权的根基是人民。国家政权的存在和稳固,必须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没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国家政权,必定被推翻或替代。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政权,必须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而为了得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国家政权必须满足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需求,维护绝大多数公民的权益,建立和维护符合国家发展和公民需要的国家治理秩序,谨慎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保障公民有序、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2、国家犯罪动摇国家根基

国家的根基是人民,国家必须建立在人民基础之上。国家行为是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是国家政权的行为表现,是国家的行为。国家行为的权威性来自于人民对国家的信任,取决于人民对国家的支持,来自于国家行为本身的可靠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国家行为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形成的犯罪,直接动摇了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也使人民对国家行为失去信任和依赖,使国家存续的人民基础动摇。

3、国家根基动摇是犯罪现象产生的温床

如果国家犯罪频繁,长此以往,国家行为在人民心中不再具有任何信任感和权威性。那么,国家将失去人心,国家政权将失去民心,直接动摇了和破坏了国家政权的根基。如果这样的情况真的发生,国家政权将不能有效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国家无法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国家治理秩序陷入混乱,国家法治精神丧失,社会动荡,危机重重,不仅会葬送国家政权,更会使人民生活在无秩序、无依靠的动乱环境中,失去尊严、幸福、畏惧,必将导致社会出现大规模不当行为,罪恶滋生,犯罪横行。

(二)国家犯罪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

1、社会秩序、国家秩序与国家

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是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础性秩序。

社会秩序的根基在于社会秩序本身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国家的义务在于必须建立和维护符合一国绝大多数人民诉求的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铲除社会毒瘤,使社会秩序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和精神追求。国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规范了国家政权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范了国家行为主体体系的结构和组成,规定了国家责任和义务,规范了国家行为。因此,国家秩序的义务在于维系一个国家治理国家体系的完整性、正当性、合法性。

社会秩序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秩序的存续,是因为人类社会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一种自然的、必然的天性需求。人类对有序社会秩序的诉求占据了人类对秩序追求的绝大部分。国家秩序是国家政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对于国家秩序的稳定性、正当性、合法性需求,是国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2、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成为文明社会,不仅仅是因为有了国家政权以后建立的国家秩序的规范,也是因为有着对社会运转占支配地位的、正义的、合理的社会秩序对人民日常活动的有序调节。因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秩序基础。

没有任何人会反对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需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即使没有国家政权,没有国家事务秩序,只要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且没有外来因素的重大影响,人民一样可以有序地、幸福地、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国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在人类历史上,社会无序的状态常常存在。而这些常常是受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跟社会秩序、国家秩序没有根本性关系。中国素有"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说,虽然这句话更多的含义是指国家秩序的重组,但是,这种国家秩序的重组和混乱是由国家事务秩序的影响而致的,讲的是国家事务秩序的发展是从有序到无序,再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

3、国家犯罪对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影响

历史的发展事实证实,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对人民活动产生的社会束力是不可忽视的,对国家行为主体治理国家活动发挥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社会秩序规范和引导人民的活动,国家秩序约束和指导国家行为主体的活动,对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如果没有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约束和规范,或者国家犯罪行为破坏、损毁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仅仅依靠国家事务秩序的规范和国家行为的强制治理,会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被压抑、被强迫的抑郁气氛中,社会缺乏自然的、传统的、传承的人文气息,人民生活缺乏人文关怀,缺少亲情友爱,缺失人伦纲常,人民就会生活在一个自私的、机械的世界,没有了人的感情和天性。而这些,反过来又影响到人民对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遵守和对国家行为的服从。并且,在缺乏感情和人性的社会里,人更不可能去自觉遵守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和自愿服从国家行为,一切将坠入混乱。人民生活这样的社会里,产生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国家犯罪损毁社会正义

1、国家行为具有当然的正义性

正义观是所有人内在的根本观念之一。人需要正义,社会更需要正义,国家也需要正义。一般说来,国家行为由于是国家的行为,应当具有当然的正义性,代表了正义。

在对秩序的追求中,正义应该是秩序中极其重要的核心问题。可以说,国家秩序、国家事务秩序、社会秩序等作为国家运转和人民生活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所以,社会正义是人类活动和国家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

2、国家犯罪对社会正义和产生犯罪的影响

国家行为应当代表社会正义。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为违背和抛弃了社会正义。国家行为如果不以正义为目的和价值取向,国家行为将不被社会和人民接受,将不能发挥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的功能和作用,国家治理秩序也将失去作为规范国家和人民活动的可能性,国家也就失去了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是,人类对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是自然天性。追求正义秩序和社会正义是人类本能,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国家犯罪不仅使国家行为失去正义背景,破坏社会正义,更使国家治理秩序失去正义基础,还使国家失去正义光环。而追求正义的人类本能又会推翻非正义的恶秩序,建立起正义的国家治理秩序。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动乱和社会动荡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犯罪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同时,如果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正义,则具有强烈的榜样作用。在人民的意识和活动中,多数人的正义观和正义行为都遭到了来自国家犯罪行为的挑战和打击,人民会自觉不自觉地跟随国家犯罪行为的恶劣行径,形成逐步扩散的不良之风、不法之风。而当这一切成为风气、成为惯常事件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成为一个国家中的惯常现象的时候,当不正义的行为和事件反而被社会接受、保护、鼓励、默认的时候,则国将不国,社会混乱,邪恶盛行。在这样的社会里,不产生犯罪才是奇迹。

(四)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破坏

国家行为本来是建立和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国家强制力量,是国家治理秩序稳定和发挥治理国家功能的根本力量。但是,国家犯罪却带头违反和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使国家治理秩序不能全面地实现规范、调节、约束国家运转一切事务的功能。因此,由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国家犯罪会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和打击。国家治理秩序也会因此变成形式,不能对国家和社会活动发挥规范、调节、指引作用。整个国家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上至国家行为主体,下至普通公民,人人行为没有依据,任何活动没有秩序,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习以为常的。

(五)国家犯罪破坏国家公信力

国家公信力是国家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国家行为应当体现了国家公信力。国家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同,国家行为的权威,来自于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个人权威。同时,国家的公信力也通过国家行为来体现。因此,国家行为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公信力。

国家行为构成犯罪,是国家行为失去公信力的一种反映。如果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则无法判定一个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公信度,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如此下去,国家行为也就没有人相信了。如果国家行为都没有人信了,国家也就没有公信力了。国家和国家行为都没有了公信力,则国家治理秩序就没有了维护主体,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就没有了参考和依据,也就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了。此时,产生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不足为怪了。

正确处理国家公信力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国家行为中个人意志问题。由于国家行为最终还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来实施,不可避免地在国家行为中渗透了个人意志。当个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时,国家行为能够代表国家意志,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公信力。但如果个人意志超越国家意志,且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追求的理想和目的不相融洽时,国家行为实际上不能全部代表国家。但是,由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它仍然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仍然会被视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然而,由于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本质上是不符的,事实上形成了对国家行为和国家公信力的破坏。而一旦此类行为大行其道,人人将对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行为及国家行为主体失去信心。长期下去,国家将失去人民基础,失去国家公信力基础;人民将失去判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却滋生了犯罪的可能土壤。

(六)国家犯罪破坏国家责任和义务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履行了国家责任和义务,则国家的国家治理秩序井然,国家行为主体、其它公民和组织各司其职,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都能得到有效捍卫和保护,物质充沛,精神丰盈,社会稳定,人人安居乐业,就没有犯罪滋生的土壤,就不可能有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如果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履行了国家责任和义务,则每个国家都遵守国际秩序,一切国家行为都建立在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国家与国家之间都能和平相处,也就没有了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就不可能酿成国家间的犯罪行为。因此,如果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履行了国家责任和义务,就不可能有犯罪现象的产生。

国家责任和义务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必须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这是国家存续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政权得到人民拥护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责任和义务是立国之本,是国家必须面对、必须履行、必须不能回避的强制性义务。国家应是负责任的国家,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类社会负责。国家应忠实地履行国家职责,能负责任、敢负责任、负得起责任。国家行为必须与国家责任和义务相适应,做到国家行为责任和义务不缺位,不能有权无责。

国家犯罪,是国家责任和义务缺失的一个体现。国家犯罪,往往表现为国家行为主体不履行国家责任和义务,履行责任和义务不符合法定目的、不符合正义要求、不符合国家和人民需要。同时,国家犯罪使国家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变成了国家行为主体自己的专属自由和权力,变成了国家行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履行、是否完全履的自主权利,变成了国家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变更和免除的自由责任和义务。因此,国家犯罪的最终结果会使国家行为主体和国家丧失责任和义务,丧失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能。而一个国家一旦丧失了最基本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必将使国家治理秩序混乱、社会动荡、公民流离失所、国贫民穷。此时,产生任何犯罪现象都是必然的。

(七)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法治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国家模式的必须趋势和选择。在法治国家,国家行为主体都必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进行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不能超越法律,权小于法。法治状态下,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规范、指引、约束是绝对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法,违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国家行为应当是守法的表率。国家行为根基在于国家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是国家行为的权力来源是合法的,必须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国家治理的权力。其次,国家行为的行使方式、过程、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因为国家行为的特殊属性就不遵守法律。国家行为构成犯罪,不仅严重影响到国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且对社会和人民的榜样作用也是无穷的。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国家法治建设。当滥用国家权力、国家责任荒废、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的现象成为国家行为的常态时,国家行为不仅不能确立法律的尊严,更使法律彻底失去作用。一旦法律失去威严和约束作用,社会将缺少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单纯依靠社会秩序、道德体系是不能完全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能完全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八)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文明的进步

社会文明进步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生存方式文明、生活方式文明六大文明的共同进步。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文明进步,主要是同时破坏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物质文明、生存方式文明和生活方式文明。

国家犯罪首先破坏的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公民应当具有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国家行为应当充分体现国家治理的民主性,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家犯罪破坏政治文明,实际上是国家行为打击国家的民主力量,限制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和权利,实行国家专政。同时,国家犯罪会使国家行为成为不受监督的自主行为,使不良行为、不法行为、不端行为不能受到有限监督和修正,导致国家行为效率低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流行,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力,使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矛盾突出甚至不可调和。

国家犯罪破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主要是国家行为导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协调发展,过分强调物质文明而轻视精神文明,过分干预和强制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导致社会物质化和精神专制化,导致国家行为主体、其它公民和组织在实践活动中丧失方向、迷失价值。

国家犯罪破坏生态文明、生存方式文明、生活方式文明,主要是国家行为导致生态破坏,国家行为建设和发展不适合人类社会文明持续发展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导致地球生态与人的生活不能和谐共处、持续发展。

国家犯罪破坏社会文明,必须使社会所有公民和组织、国家行为主体都不可能在社会文明的指引和约束下进行一切活动。而脱离了社会文明约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将没有是非观念,没有框架约束,构成犯罪是难免的。

(九)国家犯罪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

国家犯罪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就是国家犯罪损害了人类社会共同安全和破坏了地球环境。如果人类社会的共同安全被国家犯罪破坏了,整个人类社会都陷入了危险境地,人人都将面临生存危机,社会动荡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任何犯罪现象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如果地球环境被国家犯罪破坏了,人类面临着栖息地的考验,将失去自己的家园,没有未来和方向,何去何从都还没有动向,人人自危,产生任何犯罪都是可能的。

(十)国家犯罪损害了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就是国家行为不能捍卫国家利益或出卖国家利益,从而损害到每一个人和每个组织的间接利益。并且,国家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具有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从而使其它公民和组织效仿国家犯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侵犯国家利益,从而导致犯罪。

(十一)国家犯罪破坏了国际秩序

国家犯罪破坏国际秩序,主要表现在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条约、损害了他国利益、破坏了国际社会稳定和平衡、造成了国际性的冲突和矛盾,从而导致国际社会不稳。如果国际社会不稳定,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任何国家都会受到涉及,都不可能独善其身,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不稳和动乱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内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家犯罪破坏国际秩序会对国内环境造成不确定性的影响,间接催生了犯罪。

(十二)国家犯罪损害了公民权益

国家犯罪损害公民权益,不仅会造成国家行为丧失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会直接造成国家行为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促使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激化,从而使公民产生和实施报复社会、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的心理和行为,从而使犯罪现象的产生成为必然。

(十三)国家犯罪破坏了人类社会基本道德

道德通过社会监督和公共舆论的谴责,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创建健康的道德风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就破坏了所有个人和组织认知事物、判断是非、分辨美丑的标准和工具,使所有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可逆转地混乱;国家犯罪破坏了基本道德,必将不利于人们分辨真善美、假恶丑,不利于社会太平和国家安宁。因此,国家犯罪破坏了人类社会基本道德,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们行为失范与犯罪滋生。

(十四)国家犯罪摧毁和误导社会价值观

一个国家的社会价值观作为一国范围内人民对发生在身边的人、事、物的评价和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所有人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

人往往以一个国家现实的、普遍的价值观作为一个人、一个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参考和出发点,作为人民判断事件和行为的评价标准。在一定的时期内和相对固定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价值观一旦确定,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对人民行为的普遍指导意义。当然,随着国家宏观情况的改变,一个国家的普世价值观也会随之改变。但是,这种改变是一个缓慢而艰辛的过程,往往需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作为生活在一个国度的人,从出生那一刻开始,个人就受到国家普世价值观的影响并逐步形成个人价值观。因此,个人的思维和行为不仅受个人价值观的影响,更受普世价值观的影响。普世价值观和个人价值观共同对人民的行为和思维进行指引和调节,并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人一生的理想、信念、生活目标和追求。因此,国家的普世价值观是人民的思维及行为取向的核心,并通过影响和支配、调节人的思维和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影响。

同时,一国普世价值观也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模式和影响力,影响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如果一国的普世价值观不能有效与国际社会的普世价值观接轨,则可能导致该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林。当然,这必定假设国际社会的价值观是符合人类的发展规律的。

国家行为主体是社会价值观的直接创造者和引领者,但是,国家犯罪行为也是社会价值观的摧毁力量和误导力量。国家犯罪直接改变了社会价值观、扭曲了社会价值观、摧毁了社会价值观,从而使整个国家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变异、扭曲、缺失,使所有公民和组织评价和思考人、事、物的出发点偏离了正常的社会价值,从而为犯罪现象的产生埋下罪恶的种子。

(十五)国家犯罪激发人性的丑陋

人性是有弱点和丑陋的一面的,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人性丑陋的一面是隐藏得非常深的,不会轻易暴露。因此,丑陋是人的一种天性,这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正义的国家行为能够压制人性的丑陋,使人性的丑陋不会在人们的日常活动中发挥破坏作用。但是,国家犯罪会诱发人性的丑陋,使人性的丑陋在国家犯罪的引导下主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使犯罪现象的发生成为可能。

(十六)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伦理道德

伦理道德作为一个社会调节人、组织、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有的人、组织所必须遵循的最低规则,是最起码的良知。社会伦理道德被破坏或缺失,会使人民的行为没有道德底线,使社会没有伦理界限。

伦理道德与经济发展无关。从理论上来说,人类社会文明的趋势是上升的。但是,社会伦理道德并不一定与人类文明的向上趋势完全一致。特别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近现代,伦理道德未必得到同步提高,甚至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是倒退或整体堕落。

作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国家行为应当在维护伦理道德秩序、去除伦理道德糟粕、发扬伦理道德精华、提倡伦理道德的美德、践行伦理道德亮点方面发挥表率和治理作用。

作为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千百年来沉淀下来的伦理道德精华,不能在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中通过国家行为引导和鼓励伦理道德美德、打击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不能通过国家行为引导和鼓励人民去摒弃糟粕发扬精华,甚至国家行为本身就疯狂地破坏伦理道德、不断挑战和突破伦理道德的底线,则国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国家行为在伦理道德领域形成国家犯罪,其严重的后果是整个社会伦理道德彻底崩溃。在国家犯罪行为的标榜下,整个社会没有什么不能做的,也没有什么不敢做的;人人行为没有道德约束和底线,社会没有良知,国家没有脊梁;整个国家公德意识缺乏,诚信意识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失范,国家的整体道德品质下滑。

但是,伦理道德是一个社会的软实力的核心,是代表一个社会最绝大多数人共同的根本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做不到守住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一切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都是失败的,甚至变成祸害。

因此,伦理道德作为一个社会中所有人的行为规则,是对一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要求,是人民的根本行为准则。如果国家治理失误,忽视伦理道德的建设,甚至国家行为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破坏者,只片面强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科技发展。但是,国家行为却不能促使伦理道德同时进步,甚至倒退或堕落,久而久之,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对伦理道德的敬畏和信任,失去基本的精神寄托。此时,整个国家中,在违背伦理道德的国家行为引领下,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败坏现象将显现得尤为突出,脱离伦理道德约束的行为大行其道,各种矛盾冲突频发,社会关系会深度激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伦理道德下滑使整个社会关系陷入分崩离析的不信任状态中,人民的行为没有底线,引发社会深层次的各种矛盾,障碍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吞噬社会发展的成果,引发社会倒退。到那时,各种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也就是正常的现象了。

(十七)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信仰

1、社会信仰概念和特征

社会信仰是社会大众在实际生活实践中,将某种可以作为精神寄托的信念视之为具有终极价值和评价原则的标准,并且对之极度信服。因此,社会信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人所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和文化现象,是人们在精神上的需要和满足,是人们精神上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动力。

社会信仰是社会大众超越现实情况的一种精神上慰籍,是社会大众突破社会文明发展现状的局限性而在精神上的寄托,是超越社会存在有限性的精神追求。因此,社会信仰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既有密切关联,又非现实性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发展中的不足,同时又是社会大众对于未来生活状态和价值的追求。所以,社会信仰对于整个社会具有专一、排他性行为和思想的导向作用。

信仰是多元化的。由于社会劳动分工的广泛性、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地理和环境的差异性、工作和生活的多面性,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民族、每个地区、每个国家的社会信仰是不一致的。在一个国家或社会里面,往往体现出多种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具体内容的社会信仰。但是,对于任何国家来说,主流的、基本的、原则性的社会信仰只有少数几个甚至一个。

2、人、社会、国家都需要信仰

人需要有信仰。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也需要有精神追求。不管科学技术如何发展,不管社会进步使人们的物质生活丰富到何等地步,人人都需要信仰,人人都应该有信仰。

社会和国家也需要信仰。社会通过信仰把所有人凝聚起来,形成社会共同力量。社会同样通过信仰,规范、约束、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实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3、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信仰,损毁社会精神支柱

国家犯罪打击、破坏、独断、扼杀、重建社会信仰,会隔断一脉相承的社会信仰的传承和发展,会破坏社会信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人们行为的调节作用,从而会使社会陷入信仰恐慌、信仰迷惘、信仰误区,最终会损毁国家、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

4、国家犯罪破坏国家理想

社会信仰是国家理想的基础。没有社会信仰,就没有国家理想。并且,国家理想的核心价值往往寄托在社会信仰和对社会信仰的现实体验上。人们对国家理想最现实的、最直接的现实体验就是社会信仰指导下的国家行为。当国家行为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国家理想的社会信仰时,国家犯罪往往受制于社会信仰,社会信仰得到彰显,国家理想得到人们的信仰。当国家行为背离国家理想和社会信仰时,不仅国家犯罪成为常态,而且社会信仰受抑于国家犯罪,更会使人们通过对国家行为的体验造成信仰与现实之间的脱节,国家理想不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拥护。

因此,国家犯罪会破坏国家理想。如果国家犯罪破坏并反噬国家理想和社会信仰,并极大地破坏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将使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失去可以继续依存的人们信赖基础,最终造成社会和人们没有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没有正确的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不敢有社会信仰和国家理想,使社会和人们陷入到信仰和理想恐慌、信仰和理想迷惘、信仰和理想误区。

5、国家犯罪是信仰缺失的直接祸因

国家行为依赖的信念和体现的精神是社会信仰在国家行为上最本质的体现。国家行为与社会信仰之间的磨合和冲突,反映了一个国家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的水平和性质。人们从社会信仰中,得到的是个人对于社会现状和社会未来在精神上的满足。如果国家行为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或基本道德、损害了人类社会共同利益或国家利益、侵犯了公民权益,形成了国家犯罪,则反映出了国家行为与社会信仰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也会使人们对社会信仰产生疑惑,从而使社会陷入信仰恐慌、信仰迷惘、信仰误区。长期如此,则人们的信仰必然得不到满足,精神追求必然得不到实现。那么,人们就不会再有信仰,整个社会的信仰就会缺失。而如果社会的信仰缺失,则道德信仰、法律信仰、政治信仰、职业信仰等,一切信仰不复存在或发挥信仰的作用。则社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危机和动荡,人人行为没有畏惧和追求,违反法律构成犯罪也就成为必然现象了。

6、个人、国家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仰角逐导致国家犯罪和犯罪

任何个人、国家行为主体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或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有现实指导作用的社会信仰。社会信仰,从表面上,对人民的行为毫无强制性的约束力,主要靠人民出于内心道德和良心的自觉行为和自主意识来呈现。但实质上,社会信仰是依仗于国家权力来最终得以付诸于实践的。国家权力将与社会信仰有关的具体事项通过国家权力予以在国家治理中实践,通过国家行为对社会信仰实行有效的控制、引导。同时,专制的国家权力从来不允许有与国家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信仰发扬光大,国家行为会将与专制独裁理念不符的社会信仰最大程度地予以压抑甚至打击和消灭。但是,由于社会信仰不可避免地多头存在,国家并不能完全统一和控制社会信仰,社会大众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信仰。因此,体现在人们与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关于社会信仰和行为之间的角逐与平衡,往往就是国家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重灾区。

7、国家犯罪破坏社会凝聚力,损害社会稳定

国家犯罪破坏信仰后,会损害社会信仰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和对人们对凝聚作用,从而,使国家和人们之间在思想和行为上不能实现协调一致,使国家行为只是国家行为主体自己的行为,对人们没有向心力、凝聚力、号召力,使国家不可能实现安定团结和和谐稳定,使各种犯罪现象不可避免地大量产生。因此,一个没有社会信仰的国家、一个大量犯罪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国家。

8、国家犯罪破坏人们的精神支持

社会信仰可以充实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支持。国家犯罪破坏人们的精神追求,破坏人们现实环境与社会信仰之间的精神支持,造成人们精神世界的混乱和社会信仰之间的困惑,造成人们思想和行为之间的紊乱,从而成为培育犯罪思想的根源。

9、国家犯罪破坏社会信仰对人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无疑,社会信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激励和导向作用,是人们精神动力之一,是人们行为导向与规范之一,不仅能调动起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而且能对社会和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发挥导向和规范行为。国家犯罪破坏了社会信仰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缺少道德、法律之外的另一个有力的规范。而当信仰、法律、道德对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缺乏规范作用时,犯罪现象大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十八)国家犯罪是社会危机的根源

社会危机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深层次矛盾作用下长期的、非正常秩序的、动荡的、影响深远的社会隐乱局面。社会危机不仅对每个人的日常活动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而且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陷入到一个无法维持良好秩序和有效控制的混乱状态。

社会危机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破坏性是广泛的。它渗透和破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多个领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社会各层级的、各地域、各文化背景、各工作和生活背景的社会群体造成不同的认知和影响,形成不同的、有异与社会常态下的价值和目标取向。并且,使得更多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危机的爆发集中出现。而伴随着社会危机、社会矛盾加深、社会冲突频繁,原有的社会正常秩序被破坏,在新的社会秩序体系还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前,犯罪现象会不可避免地大量涌现。

国家犯罪是社会危机产生和蔓延的基本原因,是社会危机的根源。国家犯罪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破坏社会文明进步,违背社会发展规律,违反社会基本道德,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和公民权益,从而产生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积累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一旦遇到某项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不利问题和触发事件,以此为契机,就很有可能会转为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社会危机。而一旦社会危机成为社会主流,各种犯罪现象就会产生。因此,国家犯罪促进社会危机的发生,而社会危机使犯罪现象成为必然。

【出处】《国家犯罪学》第一章第三节

作者蒋福财,法律自由人,"国家犯罪"系统理论的创始人,著有《国家犯罪学》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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