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團哈佛正義課第4講一場思辨之旅-Michael Sandel心得分享/羅裕欽

168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羅裕欽

unread,
Apr 22, 2013, 4:31:12 AM4/22/13
to 2013哈佛正義課
      正義小提醒
正義課第4
自主學習時間:4/1~4/25
分享回饋時間:4/26~4/30
請各位夥伴務必準時繳交作業,以利故事長將您的心得作品PO上官網的後續作業,謝謝您的配合與分享,感恩!
********************************
      這一講一開始邁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即表示今天討論的主題是約翰•洛克(John Locke)。約翰·洛克(John Locke)是英國的哲學家。表面上看起來他是自由意志論者強而有力的盟友,在知識論上也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的貢獻。首先,他和自由意志論者一樣相信,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能夠有效保障被統治者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權才具有正當性。洛克相信被統治者融入政治社會是通過一個相互認可同意的過程,當中,被統治者同意遵守共同的規則,並認可接受相應的義務,以保護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種類的傷害,如此一來社會契約才能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主權在民的認同,那麼人民便擁有推翻政府的權利了。
      這裡洛克所提到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產權利更好的保障,因為財產能夠代表其成員私人的利益而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卻無法代表一些只有與共同體裡其他人結合才能實現的利益。延伸這個理論,每個人必然都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處理與他人之間的人際關係,無需聽命於政府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在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下擁有一些財產,因此政府並不是財產權利的唯一來源,也不能夠隨意挪用個人的財產。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財產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即政府和法律創造前就被賦予的。根據Locke的說法,我們所擁有的自然權利是受到自然規範的限制,因此既不能夠說放棄就放棄,也不能夠從他人身上任意去剝奪。
    Locke和自由意志論者還是有分別的。例如:Locke認為我們所獲得的財產不只是大地自然生長出來的各種果實,也不只是我們在曠野或山林狩獵獲得的獵物,或者是我們在河邊或海洋所捕捉到的漁產品,也包括了我們耕種土地所得的各種農產作物,我們擁有的不只是各種獵物、農產作物或漁獲品,還包括了那塊土地、那些土壤,人類只要能夠付出心力認真施肥、翻土、播種、耕耘、提升、培養使用這塊土地,那麼這塊土地就是他應有的財產,他用他的智慧、勞力與勤做擁有這塊土地,也因此,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這個概念讓Locke和自由意志論者有很大的不同。自由意志論者想要說服我們的是:「每一個人都絕對擁有自己且不受限制的自由」,此理論認為我們在擁有自己自由的前提下可以為所欲為。Locke對這樣的觀點並不認同。事實上,他認為如果你認真對待自然權利,你就會因得到那些權利所產生必然的某些限制條件,限制你如何運用賦予我們的自然權利,這些限制可能是來自上帝或是道德理性,或是對於真正自由的認知,這也代表要我們認識到權利和限制是不可分割的。
愛團哈佛正義課第4講.jpg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