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522-函釋-轉知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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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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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7, 2026, 7:31:38 PM (11 days ago) Jun 7
to 183057-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及函釋
全年在職:以代理「月份」占全年比率做為發放考績獎金之計算。
連續任職6個月以上:以代理「月份」,佔實際服務期間之比率計算。
某丙114年任職期間為1月1日至2月2日、6月30日至8月30日及10月1日至11月30日,其原任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於114年8月8日陞任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務且俸給總額減少,則其114年另予考績獎金各項加給部分之計算,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原任股長職務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2月、6月至8月,合計5個月),及陞任專員職務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0月及11月,合計2個月〈8月以計入原任股長任職月數較有利,故不予計入專員任職月數〉),占其當年考績考核任職期間所跨「國曆月份」合計數(1月、2月、6月至8月、10月及11月,合計7個月)之比例計算(〈薦任第八職等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總額〉×5/7+薦任第九職等專業加給×2/7)。
1150522-函釋-轉知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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