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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行的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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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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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請 問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安泰,國泰,南山...)
的醫療險是否都是分層級計費
就是說未來你的投保費率會隨著年齡而變動...
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告訴我的...

--
※ Origin: 楓橋驛站<bbs.cs.nthu.edu.tw> ◆ From: 211.21.34.218

優秀的安泰人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 請 問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安泰,國泰,南山...)
> 的醫療險是否都是分層級計費
> 就是說未來你的投保費率會隨著年齡而變動...
> 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告訴我的...
-----------------------------------------------------
安泰醫療險是平準費率!國泰、南山是階梯費率!
平準費率不因年齡增加而提高保費,階梯費率則因年齡增加提高保費
年級愈大,保費增加愈驚人!
--
生命不是用來尋找答案
也不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它是用來愉快的過生活 -----------------------------
優秀的安泰人,積極的生命力
------------------------------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c220.h061013112.is.net.tw] [Login: **] [Post: 25]

☆★非凡公子★☆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 vic23 (優秀的安泰人) 提到:

> 安泰醫療險是平準費率!國泰、南山是階梯費率!
> 平準費率不因年齡增加而提高保費,階梯費率則因年齡增加提高保費
> 年級愈大,保費增加愈驚人!

要看險種吧
終身醫療險是採平準式保費沒錯
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不可能不調整保費
尤其是在主壽險滿期之後.....
上面提到的三家除了南山之外
國泰安泰都有終身醫療險
當然三家也都有一年期附約的醫療險.....
--
[1;31m══════╮� ★
[33m║ 白金之星 ║ ║ JoJo奇妙大冒險 ★★★★
[32m║ 暫停時間 ║ ║ ║ ◎ ★ ★
[36m╠═════╯ ║ ╭═╮═╬═ ║ ╮═╮ ╮ ╮ ╮╮╮ ★★★★
[34m║ STAR ║ ╭═╣ ║ ║ ║ ║ ║ ║ ║║║ ★
[35m║☆★☆★☆ ╰ ╰═╰ ╰═ ╰ ╰ ╰ ╰═╰ ╰╰╰ ~~ [m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211.72.24.18] [Login: **] [Post: **]

優秀的安泰人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 要看險種吧
> 終身醫療險是採平準式保費沒錯
> 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不可能不調整保費
> 尤其是在主壽險滿期之後.....
> 上面提到的三家除了南山之外
> 國泰安泰都有終身醫療險
> 當然三家也都有一年期附約的醫療險.....
----------------------------------------------------
安泰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就「硬生生」的不調整保費
不管主契約有沒有滿期。
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也就是實支實付或是日額擇一給付
安泰採用的也是平準費率,到七十五歲都跟投保當時的費用一樣!

--
生命不是用來尋找答案
也不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它是用來愉快的過生活 -----------------------------
優秀的安泰人,積極的生命力
------------------------------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202.s52.s67.t196.dialup.is] [Login: **] [Post: 26]

【向前衝!傑克!】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 vic23 (優秀的安泰人) 提到:

> > 請 問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安泰,國泰,南山...)
> > 的醫療險是否都是分層級計費
> > 就是說未來你的投保費率會隨著年齡而變動...
> > 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告訴我的...
> -----------------------------------------------------
> 安泰醫療險是平準費率!國泰、南山是階梯費率!
> 平準費率不因年齡增加而提高保費,階梯費率則因年齡增加提高保費
> 年級愈大,保費增加愈驚人!

你資料搜集不足ㄛ。
安泰人你不知道國泰有限期繳費終身保障,平準型費率的醫療險嗎?
快去國泰的網站看看吧。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ms17.hinet.net] [Login: **] [Post: **]

安泰石頭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安泰的住院醫療(HSR)是平準保費
意即若假設您於25歲投保
到期滿為止都是按照25歲的費率收費

--
----------------------------------------------------------------------------
-------
一、 自即日起至9月底,凡透過網路投保安泰旅遊平安保險
,即贈送精美小禮物。(贈品請於中正機場櫃檯領取保單
時一併領取)
二、 同一保單總保費達新台幣1500元者,加贈「打呼賤狗」
一隻。賤狗尺寸以實物為主(約30 cm * 20 cm),因數量
有限,若該贈品送完,將以同值贈品替代。
三、 上述各項贈品均須於活動期間內透過網路申購安泰旅
遊平安保險,並至中正機場櫃檯領取保單,繳納保費,完
成投保者,始能領取。「打呼賤狗」將於活動截止後二週
內以要保人為受領人,依保單所載要保人地址統一掛號寄
出。


安泰石頭 s84...@ksts.seed.net.tw
  安泰人壽 Homepage: http://www.aetna.com.tw
  安泰人壽24小時服務中心 080011686
------------------------------------------------
"不想上班族" <tiger1...@bbs.cs.nthu.edu.tw> 撰寫於郵件
news:3c10ki$W...@bbs.cs.nthu.edu.tw...


>
>
> 請 問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安泰,國泰,南山...)
> 的醫療險是否都是分層級計費
> 就是說未來你的投保費率會隨著年齡而變動...
> 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告訴我的...
>

優秀的安泰人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 > 安泰醫療險是平準費率!國泰、南山是階梯費率!
> > 平準費率不因年齡增加而提高保費,階梯費率則因年齡增加提高保費
> > 年級愈大,保費增加愈驚人!
> 你資料搜集不足ㄛ。
> 安泰人你不知道國泰有限期繳費終身保障,平準型費率的醫療險嗎?
-----------------------------------------------------------------
喔!不好意思!我不是資料蒐集不足!而是沒說清楚!
基本終身醫療都是限期繳費,保障終身,沒啥好爭議比較的!
不過一年期附約醫療險(也就是可以實支實付或日額擇一給付的)
安泰也是平準費率,其他可就是階梯費率了!隨著年齡增加,
每五年或每十年就會調整保費一次!而您只能選擇接受或者退保
相較之下,端賴您睿智的選擇囉!...:)

【向前衝!傑克!】

unread,
Aug 14, 2000, 3:00:00 AM8/14/00
to
==> vic23 (優秀的安泰人) 提到:

> > 你資料搜集不足ㄛ。
> > 安泰人你不知道國泰有限期繳費終身保障,平準型費率的醫療險嗎?
> -----------------------------------------------------------------
> 喔!不好意思!我不是資料蒐集不足!而是沒說清楚!
> 基本終身醫療都是限期繳費,保障終身,沒啥好爭議比較的!
> 不過一年期附約醫療險(也就是可以實支實付或日額擇一給付的)
> 安泰也是平準費率,其他可就是階梯費率了!隨著年齡增加,
> 每五年或每十年就會調整保費一次!而您只能選擇接受或者退保
> 相較之下,端賴您睿智的選擇囉!...:)

這樣子不顧公司利益的做法,真的會讓保戶更安心嗎?
不賺錢的生意誰要做呢?
以後或許要換個更有錢的老闆,才有辦法讓它繼續這樣賣。

地球人

unread,
Aug 15, 2000, 10:51:07 PM8/15/00
to
==> lds (TakeCare) 提到:
> ==> vic23 (優秀的安泰人) 提到:

> > ----------------------------------------------------
> > 安泰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就「硬生生」的不調整保費
> > 不管主契約有沒有滿期。
> > 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也就是實支實付或是日額擇一給付
> > 安泰採用的也是平準費率,到七十五歲都跟投保當時的費用一樣!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看到類似以上lds網友這樣的說法,才是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聯想的是:就是見不得安泰比較好,明裡暗裡以各種似是而非的論調來貶低安泰!
擔心的是:在版上類似論調還真多,不知有多少消費者將被誤導!這個版將何去何從?
本來實在懶得理會這種胡說八道了!
但因為有此聯想與擔心,讓我不得不花點兒時間說幾句公道話!

喬治亞之所以有權利調漲保費,
其法律依據就在於保單條款上有明文規定,公司有權依照新費率調整保費。
因為這條權利喬治亞未曾用過,致使保戶一直以為就是「平準費率」。
甚至於有些喬治亞的業務員,可能也不明就裡,就向保戶說是「平準費率」,
所以才引起保戶反彈!

至於安泰,其現行銷售中的各種健康險商品中,
沒有任何一條保單條款規定公司將來有權依照年齡或新費率來調整保費!
更遑論「安泰的建議書」上會有什麼「聲明」?�若您真的看到了,而且確信自己是在清醒狀態的話,歡迎舉證!
保戶與保險公司的既有契約關係,一切以既有的保單條款為準,這是基本道理!
這與安泰加入ING有何干係?

請網友要發表高論時,先查證清楚,不要再道聽途說了!
惹人笑話又誤導他人!

--
關於蘇建和等三人案,歷任法務部長因為疑點而至今不簽准死刑;前最高檢察總長陳涵
三次提出非常上訴;五十多位有聲望學者聯名要求再審;監委張德銘調查發現辦案警察
非法拘捕、羈押、搜索、刑求逼供甚至於偽造文書...24塊無血跡反應的硬幣+疑似刑求
所得自白=死刑?──傾聽理性與良心,請一同關切本案。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38.s9.ts32.hinet.net] [Login: **] [Post: **]

公主徹夜未眠

unread,
Aug 16, 2000, 12:14:43 AM8/16/00
to
==> lds (TakeCare) 提到:
> ==> vic23 (優秀的安泰人) 提到:
> > ----------------------------------------------------
> > 安泰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就「硬生生」的不調整保費
> > 不管主契約有沒有滿期。
> > 一年期附約形式的醫療險也就是實支實付或是日額擇一給付
> > 安泰採用的也是平準費率,到七十五歲都跟投保當時的費用一樣!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下面是安泰終身醫療險的條款,請參考:

安泰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加護病房、出院療養、住院前後門診、住院前急診、緊急醫療轉送給付]

核准文號:85.08.10台財保第852369124號函核准
87.08.15台財保第872441034號函准修正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契約要保人的申請, 經
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終身保險型
之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 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並以載明於本附
約者為限。
二、「配偶」: 係指參加本附約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
事故所導致之傷害。
四、「疾病」: 係指自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或自復效之日起, 持續有效三十日以
後才開始發生的疾病。
五、「醫院」: 係指依法令規定領有開業執照, 並具有住院醫療設備之國內外公
私立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六、「醫師」: 係指依法令取有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七、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傷害及其引致之併發症而進住醫院兩次(含)以上
者,倘其住院治療間隔期間未超過九十日,則視為同一住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於要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 本公司對該加保附約
應負的責任,比照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附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包括本契約之主契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
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頂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
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
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卅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效力停止寺,本附約之效力亦隨同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六 條: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主契約效力停止時 ,要
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的效力。
前項復效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告知事項、健康聲明書或疾
病問卷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加保時,對本公司變更申請書、健康聲明書或疾病問卷的書面
詢問亦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附約,而且不退還該部分之保險
費, 但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證明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或自附約開始日期或加保當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告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全部或部分時,如要保人死
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主契約有撤銷、終止、解約、消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或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時, 除
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附約即行終止。主契約因要保人行使更約權變更為少於本附
約的保險期間者,亦同。
本附約因本條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
之。

[保險範圍(一)(二)--[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 且經住
院治療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加護病房保險金」: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 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
」,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超過三十日以上者, 除前三十日(含)本公司按前述約定給
付外,超過三十日部份,則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一.五倍,乘以超過
三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
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保險單面頁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二、[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得申請前款「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住院期間內因實際需要而進住
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並另依其投保之「住院醫
療日額」的兩倍, 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加護病房保
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保險單面頁所載其投保的
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保險範圍(三)----[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 且經住
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
所得之數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
保險單面頁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保險範圍(四)----[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 且經住
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於住院治療的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
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
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所得之數額給
付「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者, 出
院後的門診給付保險金延長為兩週內。
[保險範圍(五)----[急診保險金]]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 且經住
院治療時,被保險人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
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急診保險金」。

[保險範圍(六)----[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後, 經
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已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給
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事由所引致之醫療費用不負給付責任:
一、無論被保險人神智清醒與否,其自殺或其他自致的傷害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三、被保險人犯法及拒捕行為。
四、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手術、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矯正。但因疾病或傷害治
療需要之外科重建手術不在此限。
五、牙齒鑲補治療、手術或義齒裝設,但由意外傷害所致之牙齒手術不在此限。
六、眼睛折射異常之矯正治療,義眼、助聽器、義肢或其他附屬品之裝配。
七、體格檢查、療養或靜養。
八、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酒精中毒、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九、性病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十、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葡萄胎、毒血症、產後大量出血之住院治療。
(二)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流產或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治療性流產。
(三)經診斷符合下列情形之剖腹產:
1.產程過長(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於第一產程潛伏期初產婦超過二
十小時、經產婦超過十四小時者, 或第一產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
二小時仍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未下降者)。
2.胎兒宭迫(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降,胎兒心跳嚴重不穩定或胎兒
頭皮酸鹼度測定值少於(PH7.2)。
3.胎兒體重四○○○公克以上。
4.胎兒水腦症。
5.多胞胎。
6.胎位不正(額位、臀位或橫位者)。
7.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8.骨盆嚴重變形。
十一、不孕症治療、避孕及絕育手術。
十二、先天性疾病。

[保險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自被保險人開始進住醫院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受益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並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三十日內送達本公司: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須列明入、出院日期,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者,
並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日期。申請「急診保險金」者, 應附急診診斷證明書

三、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受益人申請「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時,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具以救護車緊急
醫療轉送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因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的情形而申請保險金時, 應另行檢具相關病歷
資料。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認為有調查之必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
查證其病歷抄(影)本。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成使保險費有溢交或短交情事者, 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
其差額返還或補交,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金有溢付或短付情事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
額返還或給付。
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的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由本公司無息返還所收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受益人之約定,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身故時,倘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一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應依本附約第十
八條之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二條: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ccsun31.cc.ntu.edu.tw] [Login: **] [Post: **]

優秀的安泰人

unread,
Aug 16, 2000, 12:25:44 AM8/16/00
to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剛剛仔細的看了建議書,確定沒有這樣的聲明!!
只有「本建議書內容僅供參考,有關客戶權益,
依照保單內容為準」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世事難料」,任何事都有可能!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調整費率
現行的醫療險會先停賣,但是只影響未來的保戶,既有保戶不受影響
一切依照保單內容為主,目前保單內容安泰並無任何調整醫療險保費權利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如果有注意最近的新聞,都會知道合併之後中文名稱會留下「安泰」
這樣「喬治亞」的名稱會繼續留著嗎?體制會依照「安泰」還是「喬治亞」
想想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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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是用來尋找答案
也不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它是用來愉快的過生活 -----------------------------
優秀的安泰人,積極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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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公子★☆

unread,
Aug 16, 2000, 1:38:39 AM8/16/00
to
==> soanhong (公主徹夜未眠) 提到:

> 下面是安泰終身醫療險的條款,請參考:
> 安泰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加護病房、出院療養、住院前後門診、住院前急診、緊急醫療轉送給付]
> 核准文號:85.08.10台財保第852369124號函核准
> 87.08.15台財保第872441034號函准修正

不是在討論HSR嗎?
不是PHI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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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m══════╮� ★
[33m║ 白金之星 ║ ║ JoJo奇妙大冒險 ★★★★
[32m║ 暫停時間 ║ ║ ║ ◎ ★ ★
[36m╠═════╯ ║ ╭═╮═╬═ ║ ╮═╮ ╮ ╮ ╮╮╮ ★★★★
[34m║ STAR ║ ╭═╣ ║ ║ ║ ║ ║ ║ ║║║ ★
[35m║☆★☆★☆ ╰ ╰═╰ ╰═ ╰ ╰ ╰ ╰═╰ ╰╰╰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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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165-210-64-156.ourmall.com] [Login: **] [Post: **]

公主徹夜未眠

unread,
Aug 16, 2000, 2:50:14 AM8/16/00
to
==> Kaze (☆★非凡公子★☆) 提到:

> ==> soanhong (公主徹夜未眠) 提到:
> > 下面是安泰終身醫療險的條款,請參考:
> > 安泰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 >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加護病房、出院療養、住院前後門診、住院前急診、緊急醫療轉送給付]
> > 核准文號:85.08.10台財保第852369124號函核准
> > 87.08.15台財保第872441034號函准修正
> 不是在討論HSR嗎?
> 不是PHI唷.....
哦,不小心弄混了,謝謝指正
再貼一次

安泰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
保險單條款

【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住院手術費用、住院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或住院醫療日
額給付,二者擇一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定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實
支實付】

核准文號:87.4.3台財保第八七一八一八九一六號函核准
87.08.15台財保第872441034號函准修正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
主契約而訂定。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以載明於本附約為限。
二、「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子女」:係指出生滿十五日已出院至未滿二十三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
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才發生之疾病。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
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療機構。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
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要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公司對該加保附約應負的責任,
比照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或於
住院前後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保單面頁所載其
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
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按日給付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保
單面頁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
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非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保單面頁所載
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
病房費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
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保單面頁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
高為一.五倍,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本條所稱病房費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病房費。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診察費。
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項各款病房費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
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第八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
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
額仍不得超過保單面頁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保單面頁所載其投保的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之
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保單面頁所載「每次手
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
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
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非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每次手術本公司按被保
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實際支出手術費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但以不超過本附約保單面頁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
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每次住院本公司在保單面
頁所載其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
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住院醫療
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非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診療時,每次住院本公司在保單
面頁所載其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
款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條所稱住院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血液。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敷料、挾板及石膏整型費用,但不包括特別支架費用。
七、針劑、氧氣及其應用之費用。
八、尿液檢查費用:
(一)一般尿液檢查。
(二)特殊尿液檢查。
九、糞便檢查費用。
十、血液學檢查費用。
十一、生化學檢查費用:
(一)一般生化學檢查。
(二)微量元素測定。
(三)血中藥物濃度測定。
(四)血中毒物濃度測定。
十二、輸血前檢查費用。
十三、免疫學檢查費用。
十四、細菌學與黴菌檢查費用。
十五、病毒學檢查費用。
十六、細胞學檢查費用。
十七、穿刺液採取液檢查費用。
十八、呼吸機能檢查費用。
十九、循環機能檢查費用。
二十、超音波檢查費用。
卄一、神經系統檢查費用。
卄二、泌尿系統檢查費用。
卄三、耳鼻喉系統檢查費用。
卄四、眼部檢查費用。
卄五、負荷試驗費用。
卄六、病理組織檢查費用。
卄七、核子醫學檢查費用:
(一)造影。
(二)試管。
卄八、內視鏡檢查費用。
卄九、診斷穿刺費用。
三十、過敏免疫檢查費用。
卅一、X光檢查費用:
(一)普通檢查。
(二)特殊造影檢查(電腦斷層攝映、核磁共振攝映等)。
卅二、癌症(腫瘤)治療費用:
(一)放射線治療。
(二)化學治療。
卅三、注射技術費用。
卅四、復健治療費用:
(一)物理治療。
(二)職能治療。
(三)語言治療。
卅五、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
卅六、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前的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被保
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者,該次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
同一事故之門診診療費用。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的行使】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僅得就本附約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約定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本條
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選擇一類申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其金額為保單面
頁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
間,「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計算基礎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金額提高為原金額的一.
五倍。提高給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以保單面頁所載其投保的
最高給付日數為限。但第五項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被保險人係住進慢性病房或慢性病醫院診療者,或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
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二
日為限。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定額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臟、肺臟或肝臟移植手術,且已
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於給付第六條至第八條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第九條「住院醫療日額
保險金」之同時,另行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其金額為保單面頁所載被保險人
投保「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十倍。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胰臟、腎臟或異體骨髓移植手術,
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於給付第六條至第八條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或第九條「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之同時,另行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其金額為保單面頁所載被保
險人投保「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五倍。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就同一部位器官接受移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就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
且已接受門診手術者,本公司就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
圍之實際支出手術費,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保單面頁所載「每
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
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非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就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
,且已接受門診手術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依實際支出手術費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給付「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保單面頁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
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
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住院次數及日數之計算】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
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
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社會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第六、七、八、十一條各項實支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獲得社會保險
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其裝設以一次為限,其費用以必需且合理,且以保單面頁所載被保險人投保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十倍金額為限。
四、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係指下列情況之一者:
1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者。
2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安胎。
(三)懷孕合併症: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產後大出血、子癇前
兆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產、妊娠劇吐症。
(四)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提出相關檢查報告,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十四小時,
初產婦超過二十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二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一百六十次或少於一百次且呈
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三十次且持續六十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兒頭圍三十七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四千公克以上)或胎頭過大。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十公分以下或中骨盆九點五公分以下)。
d骨盆腔腫瘤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及多胞胎必須剖腹者。
5子宮頸未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6兩次以上的死產。
7母親的合併症。
a前置胎盤。
b子癇前兆症及子癇症。
c顯著胎盤分離過早。
d早期破水超過二十四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心臟或肺部疾病而有產科問題時。
f高齡產婦(第一胎超過三十五歲)。
g兩次以上的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h產道傳染病不適合自然產者。
8其他醫療因素必須行剖腹產經本公司醫師認定者。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告知事項、健康聲明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或該加保部分之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該加保部分保險
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訂立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告知事項、健康聲明書的書面詢問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中關於該被保險人之部分,或該被保險人之加保部分,而且不
退還本附約中,就該被保險人計算所繳之保險費或加保部分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
始日期或加保當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全部或部分時,如要
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有效期間】
第十六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及本公司應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之各被保險人保障期間詳保單面頁。

【附約的終止】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主契約有撤銷、終止、解約、消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或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時,除本附約第
十八條另有約定外,本附約即行終止。主契約因要保人行使更約權變更為少於本附約的保險
期間者,亦同。
本附約因前二項約定終止時,本公司就終止前發生之事故,仍應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本附約因第一、二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
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附約的繼續】
第十八條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殘
廢程度表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保險期間尚未屆
滿者,本附約仍不終止。但本附約仍生存各被保險人之各期續期保險費繼續交付時,本公司
始就本附約仍生存之各被保險人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

【年齡的計算】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受益人】
第廿一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廿二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係申領第六、七、八、十一條各項保險金者,需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明細。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認為有調查之必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資料。


【時效】
第廿三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變更住所】
第廿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批註】
第廿五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六條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 術 名 稱
------------------------------------------------
A、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結腸切開術...........65%
腹膜腔膿瘍引流術...............68%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45%
闌尾切除術.................58%
總膽管切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合併膽囊切開.101%
膽囊切除術.................82%
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74%
內視鏡:
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4%
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23%
胃鏡,合併組織切片.............22%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27%
經皮下穿剌,肝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9%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92%
胰病變割除.................110%
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140%
胰切除,Whipple氏手術........... 220%
扁桃腺切除術,合併增殖腺切除術.......27%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切開引流術.31%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腸切除術..92%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術......155%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造口術...110%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異物......78%
全胃切除術,伴小腸移殖修復.........200%


手 術 名 稱
------------------------------------------------
B、截肢和關節切斷
手指或大拇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25%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20%
踝關節截除術................73%
腕部截除術.................53%
前臂截除術.................60%
小腿截除術.................80%
股骨截除術.................87%
肱骨截除術..................80%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330%


C、大腦、神經系統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48%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術.....135%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195%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230%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230%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240%
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180%
椎板切開術: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145%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180%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135%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170%


D、脫臼
踝關節復位術................17%
肘關節復位術................17%
指骨、掌復位術...............17%
顳、下頷關節復位術.............12%
膝蓋骨復位術................17%
胸、鎖骨復位術...............18%
距骨、跗骨、蹠骨復位術...........13%
腕關節復位術................17%


E、耳
針刺式鼓膜穿刺術..............9.5%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155%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175%
割除耳息肉.................5.5%

F、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4%
甲狀腺全切除術...............97%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185%

手 術 名 稱
------------------------------------------------
G、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剜除術,合併義眼植入......62%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1%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異物移除..... 3%
眼外肌創口修復...............22%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術及虹膜切除......78%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78%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110%


H、骨折
指骨....................11%
掌骨....................16%
蹠骨....................15%
跗骨....................13%
橈骨....................29%
尺骨....................27%
尺骨和橈骨.................40%
腓骨....................25%
脛骨....................40%
脛骨和腓骨.................58%
肱骨....................33%
股骨....................53%
鎖骨....................18%
肩胛骨...................19%
膝蓋骨...................27%
肋骨....................10%


I、生殖系統
男性:
睪丸切除術................35%
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引流術.....80%
女性: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4%
子宮頸切開、子宮頸切除、子宮頸截除....35%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27%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100%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87%
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56%
單側、雙側、部份、全部輸卵管、卵巢切除術.71%
卵巢切除術,合併全網膜切除術.......83%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83%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37%
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進....83%


J、血液和淋巴系統
脾臟切除術.................100%

手 術 名 稱
------------------------------------------------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200%
心肌切除術.................250%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300%
單一瓣膜置換術...............290%
二個瓣膜置換術...............330%
三個瓣膜置換術...............400%


L、呼吸系統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180%
氣胸.................... 7%
鼻息肉切除.................10%
部份或完全鼻甲切除.............13%
鼻竇切開..................26%
聲帶切除術.................105%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31%


M、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癰或節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2.5%
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合併初縫合於0.5公分以下.........11%
0.5~1公分以下.............. 16%
1~2公分.................23%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切開和引流...2.5%
乳房切除:
單側完全切除...............52%
雙側完全切除...............65%
單側部份切除...............39%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下淋巴節摘除120%


N、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83%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103%
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除.............115%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92%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燒療法........83%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63%

TakeCare

unread,
Aug 16, 2000, 3:00:00 AM8/16/00
to
==> mmaybe (地球人) 提到:
> ==> lds (TakeCare) 提到:

>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 看到類似以上lds網友這樣的說法,才是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 聯想的是:就是見不得安泰比較好,明裡暗裡以各種似是而非的論調來貶低安泰!
> 擔心的是:在版上類似論調還真多,不知有多少消費者將被誤導!這個版將何去何從?
> 本來實在懶得理會這種胡說八道了!

看到這樣的文字 心中不禁難過起來 我不覺得我有說錯
我把實際的情形講出來 還要受您這樣的責難
這裡是保險版 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究竟是誰錯誰是 我們只有拿證據來說了
mmaybe先生 我平常敬重您會回答一些保險方面的問題
但是您言談之間讓我感覺充滿對我的攻擊和挑戰
非常不舒服 這是我要先說的
而您這樣的言語 只會讓大家對於安泰人壽業務員訓練的遺憾

> 但因為有此聯想與擔心,讓我不得不花點兒時間說幾句公道話!
> 喬治亞之所以有權利調漲保費,
> 其法律依據就在於保單條款上有明文規定,公司有權依照新費率調整保費。
> 因為這條權利喬治亞未曾用過,致使保戶一直以為就是「平準費率」。
> 甚至於有些喬治亞的業務員,可能也不明就裡,就向保戶說是「平準費率」,
> 所以才引起保戶反彈!

我想您忽略了
喬治亞這張保單是舊保單..安泰也有一張類似的..叫SHS
中文名稱是"安泰住院醫療保險附加特約條款(定期保障)"
最後修正文號是
84.4.7台財保第841497120號函准修正
與喬治亞該張保單同屬87年4月1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施行前的商品
我今天還特地把貴公司的條款copy下來
於該條款第五章第五條中明文規定:
"於本特約有效期間,本公司得斟酌實際經營績效後通知本種保險的所有要保人
適度調整保險費.但保險費的調整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為之,
並應於三個月前將調整案送財政部備查."


> 至於安泰,其現行銷售中的各種健康險商品中,
> 沒有任何一條保單條款規定公司將來有權依照年齡或新費率來調整保費!
> 更遑論「安泰的建議書」上會有什麼「聲明」?�> 若您真的看到了,而且確信自己是在清醒狀態的話,歡迎舉證!
> 保戶與保險公司的既有契約關係,一切以既有的保單條款為準,這是基本道理!
> 這與安泰加入ING有何干係?
> 請網友要發表高論時,先查證清楚,不要再道聽途說了!
> 惹人笑話又誤導他人!

很不幸的..本人有保留當時建議書可以為憑證
依照您的文字 意指我沒有先查證清楚而道聽途說 是否涉及公然毀謗??
我將請教律師朋友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202.60.79.33] [Login: **] [Post: **]

TakeCare

unread,
Aug 16, 2000, 3:00:00 AM8/16/00
to
==> vic23 (優秀的安泰人) 提到:

>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
> 剛剛仔細的看了建議書,確定沒有這樣的聲明!!
> 只有「本建議書內容僅供參考,有關客戶權益,
> 依照保單內容為準」

不是現行建議書,你不能拿現行安泰的商品和喬治亞過去的商品做比較
要拿同一個時期的商品做比較才行

>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
> 「世事難料」,任何事都有可能!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調整費率
> 現行的醫療險會先停賣,但是只影響未來的保戶,既有保戶不受影響
> 一切依照保單內容為主,目前保單內容安泰並無任何調整醫療險保費權利

新險種HSR(87)是不會有這問題啦
因為都按照示範條款走 可是過去的就有問題
安泰是有權調漲保費的

>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
> 如果有注意最近的新聞,都會知道合併之後中文名稱會留下「安泰」
> 這樣「喬治亞」的名稱會繼續留著嗎?體制會依照「安泰」還是「喬治亞」
> 想想就知道了!.......:)

如果您仔細打聽,目前安泰資深精算人員多已經紛紛離職
而喬治亞的精算人員團隊優秀的程度在業界可是數一數二的
喬治亞和安泰合併後,安泰名稱雖然保留,但是喬治亞的精算團隊相信會自然接手
大部分安泰的精算工作
而會提出調漲保費建議的,不是精算人員,又會是誰呢??
我希望我的臆測是錯的 因為我也不希望我的安泰保單保費漲價呀

地球人

unread,
Aug 16, 2000, 3:00:00 AM8/16/00
to
> ==> mmaybe (地球人) 提到:

> > ==> lds (TakeCare) 提到:
> >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 >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 > 看到類似以上lds網友這樣的說法,才是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 > 聯想的是:就是見不得安泰比較好,明裡暗裡以各種似是而非的論調來貶低安泰!
> > 擔心的是:在版上類似論調還真多,不知有多少消費者將被誤導!這個版將何去何從?
> > 本來實在懶得理會這種胡說八道了!
>
> 看到這樣的文字 心中不禁難過起來 我不覺得我有說錯
> 我把實際的情形講出來 還要受您這樣的責難
> 這裡是保險版 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 究竟是誰錯誰是 我們只有拿證據來說了
> mmaybe先生 我平常敬重您會回答一些保險方面的問題
> 但是您言談之間讓我感覺充滿對我的攻擊和挑戰
> 非常不舒服 這是我要先說的
> 而您這樣的言語 只會讓大家對於安泰人壽業務員訓練的遺憾

一、正是因為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不僅有從事保險工作者在看,
而且還有許多不很懂保險的網友也會來,所以看見類似lds網友這種似是而非、
文不對題雞同鴨講....等言論,才要力加釐清以正視聽。
二、本人只是無名小卒,您敬不敬重我並不重要。網路上人人平等,我重視的
是「就事論事,有根有據」。
三、本人發言,一向是「理直氣壯」,就是學不來「理直氣和」。或許這樣令
您不舒服,認為這是攻擊挑戰。但所謂「相由心生」,我就事論事,您卻要這
麼想,我也沒辦法!而這種令您不舒服的就事論事,您還要扯上安泰的業務員
訓練,那才是令人遺憾(套一句您的話: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 > 但因為有此聯想與擔心,讓我不得不花點兒時間說幾句公道話!
> > 喬治亞之所以有權利調漲保費,
> > 其法律依據就在於保單條款上有明文規定,公司有權依照新費率調整保費。
> > 因為這條權利喬治亞未曾用過,致使保戶一直以為就是「平準費率」。
> > 甚至於有些喬治亞的業務員,可能也不明就裡,就向保戶說是「平準費率」,
> > 所以才引起保戶反彈!
>
> 我想您忽略了
> 喬治亞這張保單是舊保單..安泰也有一張類似的..叫SHS
> 中文名稱是"安泰住院醫療保險附加特約條款(定期保障)"
> 最後修正文號是
> 84.4.7台財保第841497120號函准修正
> 與喬治亞該張保單同屬87年4月1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施行前的商品
> 我今天還特地把貴公司的條款copy下來
> 於該條款第五章第五條中明文規定:
> "於本特約有效期間,本公司得斟酌實際經營績效後通知本種保險的所有要保人
> 適度調整保險費.但保險費的調整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為之,
> 並應於三個月前將調整案送財政部備查."
>

一、以上您所舉出做為證據的「安泰SHS條款」,的確是如此規定沒錯,
但問題是:
二、有興趣的網友不妨回頭查一查,本系列的討論文章,從頭到尾,都是
在討論各家保險公司(如南山、國泰、安泰...等)『現行的醫療險』。
注意,是『現行的』醫療險!正因如此,所以才會有瞭解安泰商品的網友
提出安泰現行的定期住院醫療險(HSR)是平準保費!正因如此,所以才
會後來有網友熱心貼上安泰HSR保單條款的全文,供大家參考!
三、而當大家正熱烈討論「現行的醫療險」時、當討論的主題來到安泰現行
的「住院醫療定期險HSR」時,lds網友您卻在此時發表以下高論: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本人見此高論,針對討論中主題『現行的安泰醫療險』,直指lds網友的謬誤,
於是lds網友才又嗣後修正:原來,他所指的是「安泰早已停賣的SHS」!
原來,他所說的是「安泰早期的(而非現行的)建議書」!
問題是:在原來的討論主題及內容下,您於這個時點,發表以上的言論,
若非嗣後經批評而修正,試問有多少人將被誤導?又如何令人不聯想到您的居心?
所以我站在就事論事的立場也好、站在安泰一份子的立場也好!
就您原來所言加以指正,有何不可?您居然還認為自己沒錯!這又是令人遺憾!


> > 至於安泰,其現行銷售中的各種健康險商品中,
> > 沒有任何一條保單條款規定公司將來有權依照年齡或新費率來調整保費!
> > 更遑論「安泰的建議書」上會有什麼「聲明」?�> > 若您真的看到了,而且確信自己是在清醒狀態的話,歡迎舉證!
> > 保戶與保險公司的既有契約關係,一切以既有的保單條款為準,這是基本道理!
> > 這與安泰加入ING有何干係?
> > 請網友要發表高論時,先查證清楚,不要再道聽途說了!
> > 惹人笑話又誤導他人!
>
> 很不幸的..本人有保留當時建議書可以為憑證
> 依照您的文字 意指我沒有先查證清楚而道聽途說 是否涉及公然毀謗??
> 我將請教律師朋友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lds網友,您在版上算是老前輩了,我也敬重您經常熱心回答保險問題,
網路是公開園地,您的論點對他人的影響力,絕對大於我這無名小卒!
正因如此,所以您發言更要謹慎才是!
但想不到因為我「理直氣壯」的「就事論事」指正您的錯誤,
您居然玩起「法律追訴權」來了!這更是令人遺憾!

PS.何謂「公然毀謗」?其「構成要件」有哪些?這些問題,
若您找不到好的律師朋友回答您,歡迎來信詢問!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m152-197.dialup.seed.net.tw] [Login: **] [Post: **]

trash

unread,
Aug 16, 2000, 3:00:00 AM8/16/00
to
首先我對安泰的自傲做某種程度的抗議
1.安泰也有階梯型費率,請不要避重就清
2.國泰,保誠,國寶,遠雄等公司甚至外商大都會等公司也皆有平準型及階梯型醫療
3.目前我所知南山確實沒有,新光有說要發行不知財政部過了沒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81.s48.ts31.hinet.net] [Login: 16] [Post: 3]

安泰石頭

unread,
Aug 17, 2000, 2:14:55 AM8/17/00
to
"trash" <af166...@bbs.ntu.edu.tw> 撰寫於郵件
news:3c2fRO$W...@bbs.ntu.edu.tw...
> 首先我對安泰的自傲做某種程度的抗議
> 1.安泰也有階梯型費率,請不要避重就清

請舉出實例!

左撇子射手

unread,
Aug 17, 2000, 3:00:00 AM8/17/00
to
==> af16601 (trash) 提到:
> 首先我對安泰的自傲做某種程度的抗議
> 1.安泰也有階梯型費率,請不要避重就清
> 2.國泰,保誠,國寶,遠雄等公司甚至外商大都會等公司也皆有平準型及階梯型醫療
> 3.目前我所知南山確實沒有,新光有說要發行不知財政部過了沒

1.安泰哪一項醫療產品是階梯型的?
2.你舉的那些公司的例子,應該是指終身醫療吧?
3.南山沒有是因為他沒有終身醫療,而新光的終身醫療財政部已經通過了!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tp074032.seeder.net] [Login: 79] [Post: 33]

年輕老爸!!

unread,
Aug 17, 2000, 3:00:00 AM8/17/00
to
==> af16601 (trash) 提到:
> 首先我對安泰的自傲做某種程度的抗議
> 1.安泰也有階梯型費率,請不要避重就清
> 2.國泰,保誠,國寶,遠雄等公司甚至外商大都會等公司也皆有平準型及階梯型醫療
> 3.目前我所知南山確實沒有,新光有說要發行不知財政部過了沒

其實平準型和階梯型...就實質意義而言..就如同二個相同面積的長方形和梯形.
=>當面積相同(所繳費用相同)時...就保險本身而言..有差別?真是.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1.292D90080.hinet.net] [Login: **] [Post: 14]

優秀的安泰人

unread,
Aug 17, 2000, 3:00:00 AM8/17/00
to
> 其實平準型和階梯型...就實質意義而言..就如同二個相同面積的長方形和梯形.
> =>當面積相同(所繳費用相同)時...就保險本身而言..有差別?真是.
-----------------------------------------------------------------
恩!看起來似乎是這樣!但如果在相同年齡,一樣的保障基礎下
您可以算算看「面積」是不是相同的?當然平準型和階梯型沒有
哪個好或不好!這個標題的網友只是想知道有沒有平準型費率的
商品,只要適合自己當時狀況,有買保險總比沒買的好!

--
生命不是用來尋找答案
也不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它是用來愉快的過生活 -----------------------------
優秀的安泰人,積極的生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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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202.s52.s64.t13.dialup.is.] [Login: **] [Post: 29]

坐在月亮上

unread,
Aug 18, 2000, 3:00:00 AM8/18/00
to
※ 引述《mmayb...@bbs.ntu.edu.tw (地球人)》之銘言:
: 一、正是因為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不僅有從事保險工作者在看,

: 而且還有許多不很懂保險的網友也會來,所以看見類似lds網友這種似是而非、
: 文不對題雞同鴨講....等言論,才要力加釐清以正視聽。
: 二、本人只是無名小卒,您敬不敬重我並不重要。網路上人人平等,我重視的
: 是「就事論事,有根有據」。
: 三、本人發言,一向是「理直氣壯」,就是學不來「理直氣和」。或許這樣令
: 您不舒服,認為這是攻擊挑戰。但所謂「相由心生」,我就事論事,您卻要這
: 麼想,我也沒辦法!而這種令您不舒服的就事論事,您還要扯上安泰的業務員
: 訓練,那才是令人遺憾(套一句您的話: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我並不覺得lds所說的話有什麼似是而非,混淆視聽的問題,
至少我能了解他的意思,倒是不明白你在理直氣壯什麼!


: 本人見此高論,針對討論中主題『現行的安泰醫療險』,直指lds網友的謬誤,


: 於是lds網友才又嗣後修正:原來,他所指的是「安泰早已停賣的SHS」!
: 原來,他所說的是「安泰早期的(而非現行的)建議書」!
: 問題是:在原來的討論主題及內容下,您於這個時點,發表以上的言論,
: 若非嗣後經批評而修正,試問有多少人將被誤導?又如何令人不聯想到您的居心?
: 所以我站在就事論事的立場也好、站在安泰一份子的立場也好!
: 就您原來所言加以指正,有何不可?您居然還認為自己沒錯!這又是令人遺憾!

: > 很不幸的..本人有保留當時建議書可以為憑證


: > 依照您的文字 意指我沒有先查證清楚而道聽途說 是否涉及公然毀謗??
: > 我將請教律師朋友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lds網友,您在版上算是老前輩了,我也敬重您經常熱心回答保險問題,
: 網路是公開園地,您的論點對他人的影響力,絕對大於我這無名小卒!
: 正因如此,所以您發言更要謹慎才是!
: 但想不到因為我「理直氣壯」的「就事論事」指正您的錯誤,
: 您居然玩起「法律追訴權」來了!這更是令人遺憾!
: PS.何謂「公然毀謗」?其「構成要件」有哪些?這些問題,
: 若您找不到好的律師朋友回答您,歡迎來信詢問!


你是指他的謬誤是『文不對題』嗎?這也太無聊了吧!
我從精算版成立之初,就有看lds的文章,我認為他所
發表的言論一向很中立也很實在,你認為他有什麼居心
呢?

你可以提出你的意見或疑問,相信lds會給你進一步的
解釋,但是你用這種『指正』別人的態度來發表言論,
實在令人感到厭惡!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h6.s141.ts30.hinet.net

左撇子射手

unread,
Aug 18, 2000, 3:00:00 AM8/18/00
to
==> saya...@bbs.cs.nccu.edu.tw (坐在月亮上) 提到:
> 我並不覺得lds所說的話有什麼似是而非,混淆視聽的問題,
> 至少我能了解他的意思,倒是不明白你在理直氣壯什麼!


> 你是指他的謬誤是『文不對題』嗎?這也太無聊了吧!
> 我從精算版成立之初,就有看lds的文章,我認為他所
> 發表的言論一向很中立也很實在,你認為他有什麼居心
> 呢?
> 你可以提出你的意見或疑問,相信lds會給你進一步的
> 解釋,但是你用這種『指正』別人的態度來發表言論,
> 實在令人感到厭惡!

sava老兄,
既然看不懂,就多看幾遍之前的文章吧~
平常很少看到你的名字,
有空多發表一下,
不要一上來,火氣就那麼大,
不要再火上加油了~
說不定會造成反效果喔............


平心而論,lds兄的專業知識很夠,
我也很佩服他的一些專業知識與見解,
可是今天可能被"誤會"的原因,
lds兄是南山的吧?
所以今天有一點較"不友善"的說法 (lds兄請見諒)
很難不被聯想到,由於是同行難免........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153.s12.ts30.hinet.net] [Login: 82] [Post: 34]

TakeCare

unread,
Aug 19, 2000, 3:00:00 AM8/19/00
to
==> mmaybe (地球人) 提到:

> > 看到這樣的文字 心中不禁難過起來 我不覺得我有說錯
> > 我把實際的情形講出來 還要受您這樣的責難
> > 這裡是保險版 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 > 究竟是誰錯誰是 我們只有拿證據來說了
> > mmaybe先生 我平常敬重您會回答一些保險方面的問題
> > 但是您言談之間讓我感覺充滿對我的攻擊和挑戰
> > 非常不舒服 這是我要先說的
> > 而您這樣的言語 只會讓大家對於安泰人壽業務員訓練的遺憾
> 一、正是因為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不僅有從事保險工作者在看,
> 而且還有許多不很懂保險的網友也會來,所以看見類似lds網友這種似是而非、
> 文不對題雞同鴨講....等言論,才要力加釐清以正視聽。

我可以感受您對安泰極欲維護的心態
可是我要再一次強調我並不是似是而非的言論
我有提喬治亞 很明顯的我就不是在說HSR(87)了
我不知道您為何看不懂 除非你不知道安泰的歷史??

> 二、本人只是無名小卒,您敬不敬重我並不重要。網路上人人平等,我重視的
> 是「就事論事,有根有據」。

我的確是有根據的!!

> 三、本人發言,一向是「理直氣壯」,就是學不來「理直氣和」。或許這樣令
> 您不舒服,認為這是攻擊挑戰。但所謂「相由心生」,我就事論事,您卻要這
> 麼想,我也沒辦法!而這種令您不舒服的就事論事,您還要扯上安泰的業務員
> 訓練,那才是令人遺憾(套一句您的話: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我不覺得你是理直氣壯 反到讓我有理不直 氣壯的不得了的感覺
你可以說出你的疑問或者要討論之處 我自然會說明清楚
更何況你也知道我是老網友了
上次討論附約延續的問題的狀況不是很好嗎??
保險版之所以能全國連線建構起來
當初是ilanese,cspt,政大風管所同學及學弟妹,和許許多多熱心網友建立起來的
還記得以前的保險版都很少人管 各間學校縱使有設保險版
也都是被各公司的業務員把持而只做自己公司產品的推銷和宣傳
這種狀況實在讓我們很痛心 我們怎麼會也不敢隨便在這裡散播不實消息
也因為如此 您不覺得來這邊問問題想投保的網友很多嗎
作業務的朋友可以私下寫信給有需求的朋友
也可以來此交換工作心得 難道你不珍惜這樣的環境??我是非常珍惜的

> > 我想您忽略了
> > 喬治亞這張保單是舊保單..安泰也有一張類似的..叫SHS
> > 中文名稱是"安泰住院醫療保險附加特約條款(定期保障)"
> > 最後修正文號是
> > 84.4.7台財保第841497120號函准修正
> > 與喬治亞該張保單同屬87年4月1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施行前的商品
> > 我今天還特地把貴公司的條款copy下來
> > 於該條款第五章第五條中明文規定:
> > "於本特約有效期間,本公司得斟酌實際經營績效後通知本種保險的所有要保人
> > 適度調整保險費.但保險費的調整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為之,
> > 並應於三個月前將調整案送財政部備查."
> 一、以上您所舉出做為證據的「安泰SHS條款」,的確是如此規定沒錯,
> 但問題是:
> 二、有興趣的網友不妨回頭查一查,本系列的討論文章,從頭到尾,都是
> 在討論各家保險公司(如南山、國泰、安泰...等)『現行的醫療險』。
> 注意,是『現行的』醫療險!正因如此,所以才會有瞭解安泰商品的網友

難道我的SHS不是現行的醫療險嗎??
只是不是現行正在販售的險種罷了
SHS我現在還在繳費喔 而且我是回答vic23網友的文章
僅是針對"所有安泰的平準型醫療險是否真的不會漲價"提出質疑
況且我有提到喬治亞 所以很明顯的是指同時期的保單
真的搞不懂你這樣轟我到底哪裡對了 我又哪裡錯了??

> 提出安泰現行的定期住院醫療險(HSR)是平準保費!正因如此,所以才
> 會後來有網友熱心貼上安泰HSR保單條款的全文,供大家參考!

這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是他們也不了解這段歷史呢??

> 三、而當大家正熱烈討論「現行的醫療險」時、當討論的主題來到安泰現行
> 的「住院醫療定期險HSR」時,lds網友您卻在此時發表以下高論: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 本人見此高論,針對討論中主題『現行的安泰醫療險』,直指lds網友的謬誤,
> 於是lds網友才又嗣後修正:原來,他所指的是「安泰早已停賣的SHS」!

我要強調我從未修正 我一開始就是說SHS
也許我一時懶惰 沒有多加說明 但是不了解可以討論可以問呀
而且 我提喬治亞幹麻呢
不就是擺明了是強調87/4/1以前的安泰平準型費率醫療險
雖然現行仍在繳費 但是依舊有漲價的可能嗎??
喬治亞現在的醫療險保單若採平準費率也是必須要照示範條款的規定
來訂立條款 自然也不會有漲價的可能

> 原來,他所說的是「安泰早期的(而非現行的)建議書」!
> 問題是:在原來的討論主題及內容下,您於這個時點,發表以上的言論,
> 若非嗣後經批評而修正,試問有多少人將被誤導?又如何令人不聯想到您的居心?
> 所以我站在就事論事的立場也好、站在安泰一份子的立場也好!
> 就您原來所言加以指正,有何不可?您居然還認為自己沒錯!這又是令人遺憾!

其實 我要說的是 不用你這麼大聲批評
你只要小聲的問一下 我就會很緊張的打很多字回答了
但是你如此口氣不好 實在讓人遺憾!!

> > 很不幸的..本人有保留當時建議書可以為憑證
> > 依照您的文字 意指我沒有先查證清楚而道聽途說 是否涉及公然毀謗??
> > 我將請教律師朋友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lds網友,您在版上算是老前輩了,我也敬重您經常熱心回答保險問題,
> 網路是公開園地,您的論點對他人的影響力,絕對大於我這無名小卒!
> 正因如此,所以您發言更要謹慎才是!
> 但想不到因為我「理直氣壯」的「就事論事」指正您的錯誤,
> 您居然玩起「法律追訴權」來了!這更是令人遺憾!
> PS.何謂「公然毀謗」?其「構成要件」有哪些?這些問題,
> 若您找不到好的律師朋友回答您,歡迎來信詢問!

我要說的是 我很痛心的是網路上保險版的吵吵鬧鬧
都是你這種態度所引起的 你不深思加以反省思考
反而為你的態度強力辯駁 不會讓人很生氣嗎
我承認我說出法律追訴等相關言語是有點衝動了 我跟您道歉
但也希望你可以先把事情弄清楚後再開炮
還有 我想我的影響力不會很大 而且 像您這樣不爽我的人多的是
不然 也不會辦個版聚都沒有人來了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host211.2106246.gcn.net.tw] [Login: **] [Post: **]

TakeCare

unread,
Aug 19, 2000, 3:00:00 AM8/19/00
to
==> kevinwang (左撇子射手) 提到:
> 3.南山沒有是因為他沒有終身醫療,而新光的終身醫療財政部已經通過了!

南山也有在發展終身醫療險
只是尚未獲得財政部通過

TakeCare

unread,
Aug 19, 2000, 3:00:00 AM8/19/00
to
==> kevinwang (左撇子射手) 提到:

> lds兄是南山的吧?
> 所以今天有一點較"不友善"的說法 (lds兄請見諒)
> 很難不被聯想到,由於是同行難免........

我的確是也有些擔心 會有不公正的情形產生
所以貓空站的板主也辭了 除了沒有時間是主要因素外
這也是考量之一

身為南山的一員 內外勤我都待過
深知自己公司的文化和優缺點
有些地方我不是決策者 自然我無法代表公司說任何話
僅能就自己所知來盡量回答
而且現在是一名內勤員工 當然不願意見到自己公司被引起過多的誤會
再加上我已經選擇精算工作路線
我也不會在這邊作業務 我現在要服務自己以前的客戶都喘不過氣來了
更何況 老一點的網友大概會知道
我當初作業務都是南山安泰的保單一起賣
也就是和安泰作業務的朋友聯手作業務
我對於安泰怎麼會排斥呢 也由於這樣 我對安泰相當了解
我反而要感謝安泰提供了很多好保單讓我順利close很多陌生客戶
讓我在南山得以順利晉升主任
所以 我更是不會隨便說安泰不好
否則 我如何向我的客戶交代呢??

TakeCare

unread,
Aug 19, 2000, 3:00:00 AM8/19/00
to
==> kevinwang (左撇子射手) 提到:

> sava老兄,
> 既然看不懂,就多看幾遍之前的文章吧~
> 平常很少看到你的名字,
> 有空多發表一下,
> 不要一上來,火氣就那麼大,
> 不要再火上加油了~
> 說不定會造成反效果喔............

保險版我相信有很多"潛水艇"的..
潛了很久很久的人為數不少
據我所知

地球人

unread,
Aug 19, 2000, 8:49:01 PM8/19/00
to
> ==> mmaybe (地球人) 提到:

> > 一、正是因為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不僅有從事保險工作者在看,
> > 而且還有許多不很懂保險的網友也會來,所以看見類似lds網友這種似是而非、
> > 文不對題雞同鴨講....等言論,才要力加釐清以正視聽。
>
> 我可以感受您對安泰極欲維護的心態
> 可是我要再一次強調我並不是似是而非的言論
> 我有提喬治亞 很明顯的我就不是在說HSR(87)了
> 我不知道您為何看不懂 除非你不知道安泰的歷史??
>

討論事情,不要偏離主題,不要模糊焦點!
安泰的歷史與過去舊的保單條款,我懂得不會比你少。
但這都不重要。因為從頭到尾,根本沒人在討論「歷史的」商品。
這一系列主題所討論的是「現行的」醫療險,
我相信在一般人(尤其是網上眾多非保險從業者)的正常理解上,
「現行的醫療險」就意指「現在正在販售、還買得到」的醫療險。
你偏偏在此時卻要討論「過去的、停售的醫療險」,
又說得不清不楚,難道這不是「似是而非」嗎?
由lds網友你以上所言,認為提出了「喬治亞」,別人就該理解你說的真義。
似乎你將眾多網友,都當作是你「肚裡的蛔蟲」,否則就是「不懂安泰歷史」!

> > 二、本人只是無名小卒,您敬不敬重我並不重要。網路上人人平等,我重視的
> > 是「就事論事,有根有據」。
>
> 我的確是有根據的!!
>

經過你事後補充說明,可以看出你是有根據的!
但問題是:你的根據更凸顯一開始你就偏離主題!

> > 三、本人發言,一向是「理直氣壯」,就是學不來「理直氣和」。或許這樣令
> > 您不舒服,認為這是攻擊挑戰。但所謂「相由心生」,我就事論事,您卻要這
> > 麼想,我也沒辦法!而這種令您不舒服的就事論事,您還要扯上安泰的業務員
> > 訓練,那才是令人遺憾(套一句您的話:這裡是保險版,不是安泰人壽版ㄝ)
>
> 我不覺得你是理直氣壯 反到讓我有理不直 氣壯的不得了的感覺
> 你可以說出你的疑問或者要討論之處 我自然會說明清楚
> 更何況你也知道我是老網友了
> 上次討論附約延續的問題的狀況不是很好嗎??
> 保險版之所以能全國連線建構起來
> 當初是ilanese,cspt,政大風管所同學及學弟妹,和許許多多熱心網友建立起來的
> 還記得以前的保險版都很少人管 各間學校縱使有設保險版
> 也都是被各公司的業務員把持而只做自己公司產品的推銷和宣傳
> 這種狀況實在讓我們很痛心 我們怎麼會也不敢隨便在這裡散播不實消息
> 也因為如此 您不覺得來這邊問問題想投保的網友很多嗎
> 作業務的朋友可以私下寫信給有需求的朋友
> 也可以來此交換工作心得 難道你不珍惜這樣的環境??我是非常珍惜的
>

從頭到尾,我都是就你所言,在本討論主題下,來加以討論。
你自己「相由心生」的部分,我不予置評。理直不直,第三人自有公斷!
但不知你以上提出保險版的建立歷史,想要證明什麼?

> > > 我想您忽略了
> > > 喬治亞這張保單是舊保單..安泰也有一張類似的..叫SHS
> > > 中文名稱是"安泰住院醫療保險附加特約條款(定期保障)"
> > > 最後修正文號是
> > > 84.4.7台財保第841497120號函准修正
> > > 與喬治亞該張保單同屬87年4月1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施行前的商品
> > > 我今天還特地把貴公司的條款copy下來
> > > 於該條款第五章第五條中明文規定:
> > > "於本特約有效期間,本公司得斟酌實際經營績效後通知本種保險的所有要保人
> > > 適度調整保險費.但保險費的調整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為之,
> > > 並應於三個月前將調整案送財政部備查."
> > 一、以上您所舉出做為證據的「安泰SHS條款」,的確是如此規定沒錯,
> > 但問題是:
> > 二、有興趣的網友不妨回頭查一查,本系列的討論文章,從頭到尾,都是
> > 在討論各家保險公司(如南山、國泰、安泰...等)『現行的醫療險』。
> > 注意,是『現行的』醫療險!正因如此,所以才會有瞭解安泰商品的網友
>
> 難道我的SHS不是現行的醫療險嗎??
> 只是不是現行正在販售的險種罷了
> SHS我現在還在繳費喔 而且我是回答vic23網友的文章
> 僅是針對"所有安泰的平準型醫療險是否真的不會漲價"提出質疑
> 況且我有提到喬治亞 所以很明顯的是指同時期的保單
> 真的搞不懂你這樣轟我到底哪裡對了 我又哪裡錯了??
>

我想也只有這樣牽強的解釋,
才稍稍能夠減輕一開始你就「偏離主題、雞同鴨講」的錯誤。


> > 提出安泰現行的定期住院醫療險(HSR)是平準保費!正因如此,所以才
> > 會後來有網友熱心貼上安泰HSR保單條款的全文,供大家參考!
>
> 這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是他們也不了解這段歷史呢??

「假設」連他們也不瞭解這段歷史,那非保險界的網友又如何理解你所說的?
「假設」他們都瞭解這段歷史,那為何他們後續討論的仍是安泰的HSR?
這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是他們在既有討論主題下根本無法理解你的發言真義?
也就是你根本一開始就「雞同鴨講」!

>
> > 三、而當大家正熱烈討論「現行的醫療險」時、當討論的主題來到安泰現行
> > 的「住院醫療定期險HSR」時,lds網友您卻在此時發表以下高論:
> > 『可是我看安泰的建議書中有聲明安泰有保留調漲保費的權利
> > 而報載喬治亞人壽即將調整此類醫療險保費
> > 所以安泰這類表面採平準費率的醫療險還是有可能會調整保費的
> > 尤其ING已購下安泰,喬治亞又是ING的成員公司之一
> > 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 > 本人見此高論,針對討論中主題『現行的安泰醫療險』,直指lds網友的謬誤,
> > 於是lds網友才又嗣後修正:原來,他所指的是「安泰早已停賣的SHS」!
>
> 我要強調我從未修正 我一開始就是說SHS
> 也許我一時懶惰 沒有多加說明 但是不了解可以討論可以問呀
> 而且 我提喬治亞幹麻呢
> 不就是擺明了是強調87/4/1以前的安泰平準型費率醫療險
> 雖然現行仍在繳費 但是依舊有漲價的可能嗎??
> 喬治亞現在的醫療險保單若採平準費率也是必須要照示範條款的規定
> 來訂立條款 自然也不會有漲價的可能
>

從頭到尾,你都自以為是的認為「提喬治亞,別人就會理解你在說安泰的SHS」
所以你都沒有錯!
但有本系列一路下來的討論文章多少可以看出來,
在你未經批評指正而嗣後補正前,除少數的盲目崇拜者外(例如sa××等)
別人根本不知道原來你一開始說的是「安泰的SHS」


> > 原來,他所說的是「安泰早期的(而非現行的)建議書」!
> > 問題是:在原來的討論主題及內容下,您於這個時點,發表以上的言論,
> > 若非嗣後經批評而修正,試問有多少人將被誤導?又如何令人不聯想到您的居心?
> > 所以我站在就事論事的立場也好、站在安泰一份子的立場也好!
> > 就您原來所言加以指正,有何不可?您居然還認為自己沒錯!這又是令人遺憾!
>
> 其實 我要說的是 不用你這麼大聲批評
> 你只要小聲的問一下 我就會很緊張的打很多字回答了
> 但是你如此口氣不好 實在讓人遺憾!!
>

還是老話一句:我只就事論事,你自己「相由心生」的問題,我不予置評!


> > > 很不幸的..本人有保留當時建議書可以為憑證
> > > 依照您的文字 意指我沒有先查證清楚而道聽途說 是否涉及公然毀謗??
> > > 我將請教律師朋友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 lds網友,您在版上算是老前輩了,我也敬重您經常熱心回答保險問題,
> > 網路是公開園地,您的論點對他人的影響力,絕對大於我這無名小卒!
> > 正因如此,所以您發言更要謹慎才是!
> > 但想不到因為我「理直氣壯」的「就事論事」指正您的錯誤,
> > 您居然玩起「法律追訴權」來了!這更是令人遺憾!
> > PS.何謂「公然毀謗」?其「構成要件」有哪些?這些問題,
> > 若您找不到好的律師朋友回答您,歡迎來信詢問!
>
> 我要說的是 我很痛心的是網路上保險版的吵吵鬧鬧
> 都是你這種態度所引起的 你不深思加以反省思考
> 反而為你的態度強力辯駁 不會讓人很生氣嗎
> 我承認我說出法律追訴等相關言語是有點衝動了 我跟您道歉
> 但也希望你可以先把事情弄清楚後再開炮
> 還有 我想我的影響力不會很大 而且 像您這樣不爽我的人多的是
> 不然 也不會辦個版聚都沒有人來了

我倒覺得,在網路上保險版(乃至於其它屬於討論型的版面)的多數吵鬧,
都是類似你這種發言「不切主題」「不清不楚」或自己「相由心生」所引起的!
你自己一開始就沒將事情說清楚,我就事論事指正你了,
你卻要我「先把事情弄清楚再開砲」?這是什麼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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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Care

unread,
Aug 20, 2000, 3:00:00 AM8/20/00
to

首先聲明 這是我在版上最後一封與你爭論的文章
我再把我的感覺一一說清楚
如果版主不滿意可以砍了算了 我可沒那麼多時間繼續與你意氣之爭

如果你一定要我認錯然後你才高興的話 那我倒是樂意日行一善
在這裡先跟你道歉了事 或者你要我怎樣跟大家道歉
只要大哥你高興就好

或者私下書信往來吧 免得大家傷了眼睛

==> mmaybe (地球人) 提到:


> > 我可以感受您對安泰極欲維護的心態
> > 可是我要再一次強調我並不是似是而非的言論
> > 我有提喬治亞 很明顯的我就不是在說HSR(87)了
> > 我不知道您為何看不懂 除非你不知道安泰的歷史??
> 討論事情,不要偏離主題,不要模糊焦點!

是你在那邊模糊焦點吧??說我「相由心生」..待我列舉證明如下:

1. mmaybe大哥您說:


"看到類似以上lds網友這樣的說法,才是讓人不禁泛起聯想與擔心!
聯想的是:就是見不得安泰比較好,明裡暗裡以各種似是而非的論調來貶低安泰!
擔心的是:在版上類似論調還真多,不知有多少消費者將被誤導!這個版將何去何從?
本來實在懶得理會這種胡說八道了!"

lds我的感覺:
(1) 我感受您對安泰極欲維護的心態..足證不是模糊焦點..因為你會去聯想嘛
(2) 說lds網友是胡說八道..如此這般鮮明的人身攻擊..怎麼讓人不難過??

2. mmaybe大哥您說:
"請網友要發表高論時,先查證清楚,不要再道聽途說了!
惹人笑話又誤導他人!"

lds我的感覺是:
為何你會覺得我在高論..我在講一件很實在很切身的事..而且有查證清楚
大哥你先不查證清楚或不先跟我好言溝通就先定罪於我說我沒查清楚
讓我含冤莫白

> 安泰的歷史與過去舊的保單條款,我懂得不會比你少。

既然您懂得不少...就不應該說出


"喬治亞之所以有權利調漲保費,
其法律依據就在於保單條款上有明文規定,公司有權依照新費率調整保費。
因為這條權利喬治亞未曾用過,致使保戶一直以為就是「平準費率」。
甚至於有些喬治亞的業務員,可能也不明就裡,就向保戶說是「平準費率」,
所以才引起保戶反彈!"

這種誤導大家的話
讓廣大消費者網友誤以為喬治亞這張保單現在還在賣
你更要為誤導大家負責 因為你安泰的歷史懂得比我多嘛!!

> 但這都不重要。因為從頭到尾,根本沒人在討論「歷史的」商品。
> 這一系列主題所討論的是「現行的」醫療險,
> 我相信在一般人(尤其是網上眾多非保險從業者)的正常理解上,
> 「現行的醫療險」就意指「現在正在販售、還買得到」的醫療險。

我相信在一般人(尤其是網上也有已購買醫療險的消費者)的正常理解上,
「現行的醫療險」就意指「現在正在販售、還買得到或者現在正在繳費當中」
的醫療險。

> 你偏偏在此時卻要討論「過去的、停售的醫療險」,
> 又說得不清不楚,難道這不是「似是而非」嗎?

你偏偏在此時卻要討論我說的醫療險不是現行的醫療險
難道這不是「似是而非」嗎?

> 由lds網友你以上所言,認為提出了「喬治亞」,別人就該理解你說的真義。
> 似乎你將眾多網友,都當作是你「肚裡的蛔蟲」,否則就是「不懂安泰歷史」!

mmaybe網友你把「現行的醫療險」就意指「現在正在販售、還買得到」的醫療險
似乎你將眾多網友,都當作是你「肚裡的蛔蟲」,否則就是胡說八道!!

> > 我的確是有根據的!!
> 經過你事後補充說明,可以看出你是有根據的!
> 但問題是:你的根據更凸顯一開始你就偏離主題!

我倒覺得問題是你一開始就擔心我誤導消費者..聯想我中傷安泰
反而先失去了理性..讓我失去了進一步理性說明清楚的先機

> > 我不覺得你是理直氣壯 反到讓我有理不直 氣壯的不得了的感覺
> > 你可以說出你的疑問或者要討論之處 我自然會說明清楚
> > 更何況你也知道我是老網友了
> > 上次討論附約延續的問題的狀況不是很好嗎??
> > 保險版之所以能全國連線建構起來

> > 當初是ilanese,cspt,政大風管所同學及學弟妹,和許許多多熱心網友建立起來?


> > 還記得以前的保險版都很少人管 各間學校縱使有設保險版
> > 也都是被各公司的業務員把持而只做自己公司產品的推銷和宣傳
> > 這種狀況實在讓我們很痛心 我們怎麼會也不敢隨便在這裡散播不實消息
> > 也因為如此 您不覺得來這邊問問題想投保的網友很多嗎
> > 作業務的朋友可以私下寫信給有需求的朋友
> > 也可以來此交換工作心得 難道你不珍惜這樣的環境??我是非常珍惜的
> 從頭到尾,我都是就你所言,在本討論主題下,來加以討論。
> 你自己「相由心生」的部分,我不予置評。理直不直,第三人自有公斷!
> 但不知你以上提出保險版的建立歷史,想要證明什麼?

至於說保險版的建立歷史
除了要表明我身為保險版網友的的立場
說那些話不是刻意中傷安泰 只是把事實陳述出來
而且我對我的言論負100%的責任...
因為當初申請成立保險版
我就有公佈自己真實姓名,學校學號和經歷背景...
而您..願意公佈您的姓名和通訊處代號嗎..
還是只是想做一個躲在電腦背後損人的安泰人呢

> > 難道我的SHS不是現行的醫療險嗎??
> > 只是不是現行正在販售的險種罷了
> > SHS我現在還在繳費喔 而且我是回答vic23網友的文章
> > 僅是針對"所有安泰的平準型醫療險是否真的不會漲價"提出質疑
> > 況且我有提到喬治亞 所以很明顯的是指同時期的保單
> > 真的搞不懂你這樣轟我到底哪裡對了 我又哪裡錯了??
> 我想也只有這樣牽強的解釋,
> 才稍稍能夠減輕一開始你就「偏離主題、雞同鴨講」的錯誤。

謝謝你喔...這麼勉強的相信我

> > 這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是他們也不了解這段歷史呢??
> 「假設」連他們也不瞭解這段歷史,那非保險界的網友又如何理解你所說的?
> 「假設」他們都瞭解這段歷史,那為何他們後續討論的仍是安泰的HSR?
> 這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是他們在既有討論主題下根本無法理解你的發言真義?
> 也就是你根本一開始就「雞同鴨講」!

照您的假設 我會很努力的在後續文章中繼續說明
因為vic23和soanhong都是很懂禮貌的安泰人 瞭解如何與網友溝通
可是mmaybe大哥您只會先定罪於我...先罵我胡說八道..陷人於不義之地

> > 我要強調我從未修正 我一開始就是說SHS
> > 也許我一時懶惰 沒有多加說明 但是不了解可以討論可以問呀
> > 而且 我提喬治亞幹麻呢
> > 不就是擺明了是強調87/4/1以前的安泰平準型費率醫療險
> > 雖然現行仍在繳費 但是依舊有漲價的可能嗎??
> > 喬治亞現在的醫療險保單若採平準費率也是必須要照示範條款的規定
> > 來訂立條款 自然也不會有漲價的可能
> 從頭到尾,你都自以為是的認為「提喬治亞,別人就會理解你在說安泰的SHS」
> 所以你都沒有錯!
> 但有本系列一路下來的討論文章多少可以看出來,

> 在你未經批評指正而嗣後補正前,除少數的盲目崇拜者外(例如sa××等?

你怎麼說人家"盲目"呢??這種先定罪於人的用詞勸你少用
難道你是眾網友「肚裡的蛔蟲」??

> 別人根本不知道原來你一開始說的是「安泰的SHS」


> > 其實 我要說的是 不用你這麼大聲批評
> > 你只要小聲的問一下 我就會很緊張的打很多字回答了
> > 但是你如此口氣不好 實在讓人遺憾!!
> 還是老話一句:我只就事論事,你自己「相由心生」的問題,我不予置評!

我已經舉證在前..是不是我「相由心生」?? 我不予置評!

> > 我要說的是 我很痛心的是網路上保險版的吵吵鬧鬧
> > 都是你這種態度所引起的 你不深思加以反省思考
> > 反而為你的態度強力辯駁 不會讓人很生氣嗎
> > 我承認我說出法律追訴等相關言語是有點衝動了 我跟您道歉
> > 但也希望你可以先把事情弄清楚後再開炮
> > 還有 我想我的影響力不會很大 而且 像您這樣不爽我的人多的是
> > 不然 也不會辦個版聚都沒有人來了
> 我倒覺得,在網路上保險版(乃至於其它屬於討論型的版面)的多數吵鬧,
> 都是類似你這種發言「不切主題」「不清不楚」或自己「相由心生」所引起的!
> 你自己一開始就沒將事情說清楚,我就事論事指正你了,
> 你卻要我「先把事情弄清楚再開砲」?這是什麼歪理?

我倒覺得,在網路上保險版(乃至於其它屬於討論型的版面)的多數吵鬧,
都是類似你這種一發言就聯想別人會中傷自己公司或不給網友解釋說明清楚
就定罪於人
還說自己對事不對人, 這又是什麼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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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cafepc10.get.com.tw] [Login: **] [Post: **]

自由意志要擊敗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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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1, 2000, 1:26:02 AM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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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1...@bbs.cs.nthu.edu.tw (不想上班族) 提到:

> 請 問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安泰,國泰,南山...)
> 的醫療險是否都是分層級計費
> 就是說未來你的投保費率會隨著年齡而變動...
> 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告訴我的...

這是原發問者的問題,老實說很模糊!

因為到底是指一年期醫療險還是終身型醫療險?指現在還在販售的
醫療險,還是已經不販售而目前有效的醫療險?

這種問題是沒有答案的,因為各家出的醫療險加一加也有好幾百種
,只能說你去看你要發問的保單條款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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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210.64.112.91] [Login: **] [Post: **]

不想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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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1, 2000, 2:52:24 AM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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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ane...@bbs.ntu.edu.tw (自由意志要擊敗宿命!)》之銘言:

> ==> tiger1...@bbs.cs.nthu.edu.tw (不想上班族) 提到:
> > 請 問現在各家保險公司(安泰,國泰,南山...)
> > 的醫療險是否都是分層級計費
> > 就是說未來你的投保費率會隨著年齡而變動...
> > 因為我的保險業務員是這樣告訴我的...
> 這是原發問者的問題,老實說很模糊!
> 因為到底是指一年期醫療險還是終身型醫療險?指現在還在販售的
> 醫療險,還是已經不販售而目前有效的醫療險?
> 這種問題是沒有答案的,因為各家出的醫療險加一加也有好幾百種
> ,只能說你去看你要發問的保單條款上的內容……

不好意思,因為我的發問而造成了這麼大的問題...
其實說實在的我是保險的門外人
所以我並不甚了解許多很深奧的問題...
我只是想問"現行"我是指現在還買的到...
因為我既是想保險當然是想要現在還買的到的呀...
或許我所謂的現行是太模糊了點....
還有何謂一年期醫療險?
我也不懂?

自由意志要擊敗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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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1, 2000, 3:00:00 AM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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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1...@bbs.cs.nthu.edu.tw (不想上班族) 提到:

> 不好意思,因為我的發問而造成了這麼大的問題...
> 其實說實在的我是保險的門外人
> 所以我並不甚了解許多很深奧的問題...
> 我只是想問"現行"我是指現在還買的到...
> 因為我既是想保險當然是想要現在還買的到的呀...
> 或許我所謂的現行是太模糊了點....
> 還有何謂一年期醫療險?
> 我也不懂?

如果是以「保險期間」來作區別的話,醫療險可分為「一年期醫療險」
(保險期間只有一年,每年要繳一次保險費,通常到65歲以上可能就無法續
約了)及「終身型醫療險」(繳費期間一定,而保險期間則為終身)。

「通常」,「一年期醫療險」多為「階梯型保險費率」(通常是每隔五
年調一次保險費率);「終身型醫療險」多為「平準型保險費率」(繳費期
間的保險費率從頭到尾不會變動)。

由於醫療險的保險費率採用「平準型保險費率」或「階梯型保險費率」
,財政部並沒有硬性規定,所以有些保險公司規定可能不太一樣,一切以保
單條款及DM為準,這是我要在此說明的。

地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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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1, 2000, 3:00:00 AM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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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1...@bbs.cs.nthu.edu.tw (不想上班族) 提到:
> 不好意思,因為我的發問而造成了這麼大的問題...
> 其實說實在的我是保險的門外人
> 所以我並不甚了解許多很深奧的問題...
> 我只是想問"現行"我是指現在還買的到...
> 因為我既是想保險當然是想要現在還買的到的呀...
> 或許我所謂的現行是太模糊了點....
> 還有何謂一年期醫療險?
> 我也不懂?

您的問題,是每個購買保險者事前應該瞭解卻不見得瞭解的權益之一,其實問得非常好!
由相關討論來看,顯然多數網友也都理解:
您說的「現行醫療險」就是指「現在還買得到的醫療險」!絲毫不模糊!
所以您的發問並沒有造成問題,而是答題者所回答的內容造成問題!
幸好,問題至此已經有所澄清(尤其是針對安泰醫療險商品部分)
否則不知道網路上將有多少類似您這樣的保險門外人會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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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蘇建和等三人案,歷任法務部長因為疑點而至今不簽准死刑;前最高檢察總長陳涵
三次提出非常上訴;五十多位有聲望學者聯名要求再審;監委張德銘調查發現辦案警察
非法拘捕、羈押、搜索、刑求逼供甚至於偽造文書...24塊無血跡反應的硬幣+疑似刑求
所得自白=死刑?──傾聽理性與良心,請一同關切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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