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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關於開<安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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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unread,
Jul 1, 1998, 3:00:00 AM7/1/98
to

Hi:
敝人有意開5-7人左右的安親班(國小低年級)
請問有何相關法規?或在哪兒可找到這方面的資料
謝謝

海市蜃樓

unread,
Jul 2, 1998, 3:00:00 AM7/2/98
to

> Hi:
> 敝人有意開5-7人左右的安親班(國小低年級)
> 請問有何相關法規?或在哪兒可找到這方面的資料
> 謝謝


台灣省校外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要點
一、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需求,提供就讀國民小學兒
童健康安寧之校外課後活動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安親班之服務內容應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補習。
三、安親班業務依下列規定劃分輔導管理權責:               
(一) 前點第一項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活動
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冠以才藝中心名稱立案,由教育單
    位主管,其輔導管理試辦要點由本府教廳(以下簡稱教育廳)
    另訂之。          
  (二) 非屬前款情形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社政單位主管。
      前項所稱社政單位在省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科(局);所稱教育單位在省為
      教育廳;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教育局。
四、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者不
  在此限。
五、申請設立安親班其用地應符合下列使用分區之使用(使用地之容許使用)
  規定:                               
� (一)都市土地除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為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
    業區(應經目地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實際需要審核核可)、農業區
    、風景區、保護區。                           
  (二)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            
六、 安親班須有固定所址,其建築物以不超過四樓為限,但附帶使用地下一
樓作為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其面積未超過該三款於地
面樓層使用總  面積之二分之一,且不影響兒童身心健康並符合消防
、建管、衛生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 供安親班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且扣除辦公室、
   廚房、廁所及樓梯後,每一名兒童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安親班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或遊戲場。
  (二)圖書、康樂用具及保健設施。
  (三)自習室或才藝教室。
  (四)清防設備。
  (五)盥洗設備。                          
八、 安親班招生名額應根據建築物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名。
九、 安親班置主任一人,並得設教學、保育及行政組,各置組長一人,組
   員若干人。安親班每班保育員或導師一人,並得置教教若干人。
十、 安親班主任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無不良紀錄外,並應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具有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資格之一。
(二)具有幼稚園園長資格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之相關訓練合格而持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才藝教學各科技能之一持有證明
    文件者。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幼教工作二年以上而持有證明文
    件者。
教學組及保育組組長應具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行政組組長
應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導師、教師應具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
之一。保育人員應具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幼稚園教師資格之一。第一項第
四款資格之認定由縣(市)政府教育單位審查。
十一、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安親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左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安親班平面圖、位置圖,平面圖須以平方公尺註明。        
  (四)土地、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                  
  (五)安親班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安親班組織表、工作人員簡歷冊及學經歷證明。          
安親班收托兒童未達三十人,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
立案得依臺灣省社區型社會福利機構設立輔導要點辦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者,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收受立案申請後,應由社政單位會
同建管、地政、消防、教育及衛生等相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依台灣省校外
課後安親班申請立案檢查項目參考表規定辦理。
已立案之托兒所於原址辦理以托育為主之安親班業務,應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備案,毋須重新申請立案。                      
十二、收費及退費標準由申請者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三、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安親班之各項事務,應定期派員或隨時抽
   查考核,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四、安親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條件者,縣(市)政府得視情節分
   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改善。                         
   (三)核減招生人(班)數。                    
   (四)停止招生。                         
十五、未經核准立案而以安親班或類似名義擅自招生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安親班得提供交通車接送學童,其購置及管理應依臺灣省校車管理要
   點辦理。                                
十七、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由社會處另訂之。               
--
☆ [Origin:椰林風情] [From: 140.131.87.179 ] [Login: **] [Post: 2] [0m

王宏文

unread,
Jul 7, 1998, 3:00:00 AM7/7/98
to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法規彙編。

蠟筆阿文

Andy 撰寫於文章 <01bda509$8c088820$7722...@hntp1.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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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有何相關法規?或在哪兒可找到這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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