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控告人:汤志敏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 并要求经济赔偿。就我在中华民国大陆沦陷区的家人所受到的伤害, 要求经济赔偿6千4百万人民币。就我个人和在荷兰比利时家人所受到的伤害, 要求经济赔偿6千4 百万欧元。
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2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