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奎德、王康:欧美盟国二战胜利的精神遗产 ——二战(欧洲战场)战胜纳粹七十周年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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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Wenli徐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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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6, 2015, 10:58:01 AM5/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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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此學者,讓他掛一塊40斤重黑牌遊街再讓自己的女弟子用軍用皮帶當眾抽100下,他就更要呼喊萬歲了……
2,欧美盟国二战胜利的精神遗产 ——二战(欧洲战场)战胜纳粹七十周年纪念
作者:陈奎德 王康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七十周年纪念仪式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一、    胜战七十周年盛典

5月8日是西欧各国纪念二战欧洲战场胜利的“欧战胜利日”,今年是70周年举行了盛大典礼。

英国王室主要成员会前往二战阵亡将士纪念碑前献花,悼念在战争中牺牲的将士。此外,飞行表演也是每年庆典的固定节目。

而在法国,每年的5月8日都被定为公共假期,包括总统在内的高级官员都会前往凯旋门的无名烈士墓献花,纪念阵亡烈士。

除了二战胜利纪念日外,不列颠空战、诺曼底登陆日等二战重要事件的纪念日,英、法等国都会进行大规模的庆祝。

2004年的诺曼底登陆60周年纪念活动,数百名二战老兵以重演历史的方式,从英国南部的朴茨茅斯出发,横跨英吉利海峡,抵达诺曼底海岸。多架战斗机在空中飞行“护航”,其中一架飞机从空中撒下100万朵罂粟花,将海面铺成红色,壮观场面让人震撼。

也是那一年的诺曼底登陆纪念日活动,法国首次邀请了德国总理出席,标志着昔日同盟国与德国之间的尴尬彻底得到化解。

前苏联将5月9日定为“卫国战争胜利日”,并法定全国放假一天,以纪念卫国战争的胜利。而在前苏联解体后,各独联体共和国也沿袭了这一惯例。
今年的5月9日,俄罗斯同样将举行卫国战争胜利日70周年的盛大庆典。

、    德国的反思:柏林忆流年

70年前的这天(5月2日)对于柏林而言意义非凡:二战结束了。70年后的今天,人们在柏林以史鉴今。

70年前的柏林:4月30日,希特勒自杀;5月2日,最后的纳粹军队缴械投降;5月8日,德军代表签署无条件投降书。

70年后的这个周六(5月2日),柏林联邦议院内聚集了大量的时代见证人和外交代表。最前面站着德国外长施泰因迈尔(Frank-Walter Steinmeie)与柏林市长穆勒(Michael Müller),他们谈到了1945年无尽的痛苦、毁灭与绝望,也谈到了柏林重建以及德国如何重新融入国际社会。

"永不再犯"的责任

德国外长施泰因迈尔在讲话中向美、俄、波等多国大使承诺,"我们不会再放开您和您的国家向我们德国人伸出的援手",并表示德国从其历史出发,应该为再次面临威胁的世界和平秩序承担起更多责任。

这位德国外长说,对于德国而言,战争结束是一种解脱。然而从纳粹主义解脱出来也意味着要承担起"永不再犯"的责任。德国再不能允许种族歧视和对少数团体的仇恨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

柏林:宽容和开放的城市

柏林市长穆勒也表示,正是依靠无数的牺牲者以及从纳粹主义中解放出来,柏林才有机会成长为今天这样一个"多面的、多元的、开放的和成长中的"城市,对于历史开诚布公的反思已经成为柏林的一部分。

他表示,当今的柏林要感谢所有那些帮助德国重新融入国际社会的力量。作为一个在世界上受尊重的首都,柏林承担起建设公正、和平世界的责任;这也意味着,向今天的难民张开双臂。

三、    二战胜利奠定了战后的基本秩序

•    70年时间内,再没有发生过类似一战、二战那种全球性的毁灭性战争,虽然有不少局部性战争。这与欧洲在19世纪初叶战胜拿破仑帝国后,经由1815年的维也纳公约,缔结了一个世纪之久的国际和平差不多。

何以二战胜利会缔造这种世界秩序?这一秩序的价值基地是什么?

四、    《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二战后秩序的价值基地

1、普世价值的确立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美国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为了表扬中国长期抗战的功劳,中国代表蒋中正在联合国宪章上第一个签字,美国代表则是最后一个签字。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共有30条。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两个可选协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桉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过的,1967年执行。

2、 普世价值的基本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㈡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两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3、  普世价值:二战胜利的精神遗产

4、  北京要求尊重二战之后确立的国际秩序,逻辑上就意味着必须尊崇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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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 RFA (中國透視)
本站刊登日期: Monday, May 11, 2015
关键词: 二战精神遗产 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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