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諸多違法弊端 -- BOT案、OT案、新建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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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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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4, 2006, 9:39:59 PM6/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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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黃文卿任內諸多違法弊端

布洛灣山月村OT

閣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天祥遊憩區BOT

 

違反促參法、違反資訊公開法

違反溫泉法、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

違反國家公園法、違反預算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林子淩 /95年06月15

 

按國家公園設置之目的,乃因其區位生態豐富、景觀特殊,政府特別訂定國家公園法,提供其劃設及保護的法源依據,因此,管理重點應在於保護、研究,至於遊憩及育樂應屬附帶功能,此觀國家公園法第一條、第六條規定自明。

 

閣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閣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太管處94年度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卻在未事先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之情形下,即擅自以超出55%之多的4658萬元予以決標,明顯違法圖利得標廠商。其事後說詞乃承辦人員對預算專業法規之生疏,惟若說太管處會計科果真無一人知曉預算法,其孰能信?何況難道無法在決標前事先詢問審計部或其所屬內政部法規處?何況除違反預算法規外,有無另涉政府採購法的違背?亦有疑義。是誰縱容太管處敢如此恣意妄為?又太管處遭檢舉之後,竟表示為符合預算編列,以變更設計減少施作項目方式處理。而內政部政風處竟顢頇地完全照單全收黃文卿說詞,而無視黃文卿原預估以3000萬元完成該「閣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全部細項工程,卻先大幅增加決標總價,再以減少施工項目方式,將預算控制在3000萬元,其後俟機在次年或逐年將本次所減少的施工項目,再行編列預算予以補做(才能發揮該多功能活動中心原規畫設計應有功能、水準),此舉與黃文卿處長原於決標階段,擅自大幅提高金額(原應在3000萬元內)一次予以決標(4658萬元)何異?其視法如無物,玩法至此,檢調單位若不予積極主動調查,豈能服民怒?(附件1

 

 

 

布洛灣山月村委託民間經營管理OT

 

 

一、太管處於92.5.23-6.13於網上公告徵求【布洛灣山月村委託民間經營管理OT案】(附件2,其後迅速於6.16公告完成評選作業宣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最優經營權(附件3,而其最優條件竟然是每年固定權利金250萬元,約期10年,營運權利金為3%,換算10年共2500萬元的固定權利金及加上94年度山月村3%權利金91萬換算10年平均910(附件4,總額共3410萬元,而太管處公開表示政府投資8000萬元整建山月村(附件5,姑不算以後仍會有硬體維護費用陸續投入,單是先前投入的8000萬元,就需23.5年以上方可回收,可見【布洛灣山月村委託民間經營管理OT案】,其投資效益根本是負數,亦即拿納稅人民的錢,去增益得標廠商的獲利。

 

二、【布洛灣山月村委託民間經營管理OT案】業者於92.6.30完成簽約取得經營權(附件6-1,合約中明定業者應自行負擔包括規費、維修、行銷、安檢、人事、清潔、維、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等。若經營者視經營需要須使用範圍外設施,其所衍生之費用由經營者負擔。污水處理費由本處與經營者以 30 %  70 %比例分攤。(附件7-2

    而太管處竟於93.02.20為山月村進行「布洛灣山月村室內裝修及景觀修繕工程」工程款1463萬元,93.07.21為山月村進行「布洛灣山月村室內裝修地板工程」工程款737000元,太管處再次明顯違法圖利(附件8。布洛灣管理站,91年至95年決標工程總金額達2億176萬7156元,其中環型劇場,截至94年底前,迄未對外開放,卻仍逐年編列龐大預算整修,是否有圖利特定人士,呼籲相關主管單位及檢調單位應積極主動調查。

 

三、【布洛灣山月村委託民間經營管理OT案】委託契約第五條明定委託經營範圍如下表

 

五、設施及場所功能用途

委託經營範圍內各項設施及場所,其提供之服務功能原則如下列,實際提供項目以「經營管理計畫書」所載為準,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設施及場所

設施數量

功能及用途原則

消費區

機房

1

擺置機電設備

員工宿舍

12

供經營者員工使用

套房小屋

1224

供作住宿使用

通鋪

48

供作住宿使用

會議集會所

1

舉辦會議座談、藝文展覽、團康活動

浴廁空間

3

供消費、住宿使用

服務中心

1

供旅遊服務諮詢;販售餐飲、紀念品、國家公園書刊

杜鵑花園

 

供戶外活動、休憩使用

開放區

停車場

 

供停車使用

桃櫻梅林

 

供遊客觀賞、休憩使用

竹林步道

 

供遊客觀賞、休憩使用

「消費區」為經營者視營業與管理需要,得限制未消費遊客進入;「開放區」為提供不特定遊客使用,屬公共區域,經營者不得用任何障礙方式限制進入。 (同附件7-1

 

   契約中明定消費區套房小屋24間、通鋪8間,為何業者能於網站上公開該房間設備有山月套房28間、部落套房8(附件9,請問多出來的4間營業套房,從何而來?其收入又歸誰所有?

 

   又查該開放區之竹林步道,為太魯閣國家公園步道之ㄧ,屬於全民之公共空間,太管處卻配合業者將原步道自由進出空間束製圍籬,而將唯一步道出入口限於山月村服務中心內大廳後門,而該區為「消費區」為經營者視營業與管理需要,得限制未消費遊客進入;將公共空間私有化,視全民權利為無物,明顯有違國家公園管理人之職。(同附件7-1

 

四、【布洛灣山月村委託民間經營管理OT案】當初立意為建設平價旅館以為鼓勵民眾親近國家公園,而太管處卻將之營造為高級度假中心,該客房定價為雙人套房每晚5280元、六人套房每晚10560(同附件9,如此高價位式的消費,只為服務高所得人,扭曲當初通鋪之定位,剝奪青年學子花少的經費體驗親近國家公園之權利。

 

天祥遊憩區BOT

 

天祥遊態區BOT案,雖經舉發後,黃文卿處長自知難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於95年5月18日與業者終止該BOT案,但其處理該案過程的違法,仍有深究之必要。本案最明顯不顧政府形象及民間觀感而圖利業者的部份,是違反溫泉法有關溫泉不得私有的規定,在契約中准許得標廠商在中橫公路(台八路168K)大肆掘井接管取用溫泉水,並准許得標廠商可以對外賣溫泉收費。且該溫泉鑽井處不惟屬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規定,本不得開發溫泉,尤有甚者,該址根本不在本BOT公告的基地範圍內,且土地管理機關為林務局而非太管處;另無視環境影響評估法,本案應實施環評的規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3款第1目),且非環評權責機關,竟擅自同意廠商免做環評;首創國內固定權利金為零的BOT案,卻要編列預算徵購基地內私有土地提供得標廠商使用。

 

 

綜上所陳諸多項弊端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黃文卿處長所為

不惟有虧國家公園處長職守

更有辱官箴

惠請內政部李逸洋部長整飭官箴

 

 

支持弊案連傳、圖利財團,要求太管處處長即刻下台連署

環保、原住民族、教育、勞工、婦女、人文民間團體

民意代表等全民各界共同發聲訴求

我們要專業.有良知的國家公園管理人

發起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團體連署

台灣生態研究中心  陳玉峰

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 李根政

看守台灣協會 周晉澄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朱增宏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方儉

台灣社群協力網 杜文鉁

台灣生態學會 鐘丁茂 陳秉亨

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淨竹文教基金會 林聖崇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徐美女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顏美娟

台灣綠黨 溫炳原

人本教育基金會 馮喬蘭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會 希雅特.烏洛

全球邵族之友會 鄭空空

綠色主張工作室 粘錫麟

河川生態保育協會 宋宏一

美麗安坑工作室

 

花蓮青少年公益組織 黃榮墩

FUN生態實業公司 賴鵬智

山仔后文史工作室 歐漢平

新竹公害防治協會 鍾淑姬

法勃蘭文史工作室 沈沐蒼

洪雅書房 余國信

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 林淑芬

立法委員趙永清國會辦公室 趙永清

立法委員盧博基國會辦公室 盧博基

嘉義旅外文化觀察團

 

高雄市綠色協會

綠色陣線協會

21世紀憲改聯盟 林欣怡

台灣原住民太魯閣學生青年會 薛秋玲

中華大自然教育推廣協會 劉祥孚

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黟布

屏東環保聯盟  洪輝祥

台灣勞工陣線 孫友聯

數位台灣工作室 林文華

台北市八頭里仁協會  楊俐容

 

高雄市柴山會 楊娉育

高雄自然讀書會 白聰仁

中華民國自然步道協會

台灣永續聯盟 蔡哲仁 張恆嘉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崔素欣

台灣原住民主體聯盟 總召雅福夏德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司馬庫斯教會

台東縣永續發展協會 黃正德

帝雉鄉野工作室 魏美莉

花蓮縣太魯閣建設協會 莊春祥

 

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委員會帖喇.尤道

花蓮縣馬里巴西文化發展協會王田明

花蓮縣太魯閣族文化發展協會 金清山

花蓮縣秀林鄉太魯閣族傳統文化發展協會 胡清香

花蓮教育大學多元文化教育研究所 TANIVU

原音社 達卡鬧

國家資產搶救連線 黃惠欣

台中市社區婦女成長協會 陳月霞

花蓮縣綠豆芽永續教育推廣協會盧博梭

新竹縣泰雅爾族部落永續發展協會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張泰迪

臺灣蘭溪人文自然發展協會  楊浴雲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顧玉玲

彰化海岸保育施月英  蔡嘉揚

台灣環境行動網 杜文苓

花蓮縣萬里橋鄉土關懷協會 張國仁

台灣環境行動網 鄭一青

荒野保護協會 張宏林

個人連署(每行5)

陳佳珣(公視我們的島記者)、牧力.感都、賴科仰、蔡惠婷、王芝瑛

林耀國、賴榮孝、陳紅雲、吳慧瑜、陳敏澤、

周盟傑、吳聲譽、蘇崧棱 辛立美、張育誠

陳文億(北市永安國小教師)、黃坤耀、高慧蘭、林碧娥、洪堯居

吳孟純(靜宜生態所教師) 、劉志翔、劉雅玲、莊威國、陳威廷

陳曼麗(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葉品妤、陳雅萍、李佳達、許靜娟

張岱屏(公視我們的島記者)、張家瑜、吳永慶(台南社大學員) 林玲君、洪貴池

詹順貴(現任環保署環評委員)、蔡志揚(律師)周佳慧、黃斐悅、陳仁山

楊國禎(靜宜大學副教授)、古少騏拉罕羅辛(國小教師)賴宜承、陳姍姍、蘇俊榮

林益仁(靜宜大學助理教授)、謝明海、李進興、婁序平、李美儀

范清龍、達努巴克(教師)Livia Chou、金世凱、朱玉龍

謝宛蓉、洪瑜鴻、徐永昌(警員)、徐昱中、徐昱書

李榮祥(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助教)、陳諾樺、徐昱華、徐昱萱、許秀凌連政豪

解捷如、劉佳倫、劉姿伶、薛家韻、許冠傑

陳慧慈(中央大學土木系副教授)、薛鴻祥、陳逸杰(教師)胡淑芬、廖志偉

陳明柔(靜宜大學台文系副教授兼系主任)、許夢平、許中熹、王麗堯、賴翰筠

鄭執翰靜宜逢甲大學等校兼任講師李漢鵬、廖計喻、廖國淵、何宜蓁

撒央˙安南、廖本全(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講師)、張嘉榮、葛孟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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