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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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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2, 2025, 9:49: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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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
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
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第5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
定義「特定身分人員」
增訂第3點第2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
港澳官方人士。
2、
港澳民意代表。
3、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五)
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處理方式
增訂第4點第9款: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
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一)
赴港澳事前通報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3)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二)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1、
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4)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2、
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附件4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1141001函.pdf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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