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所領勳(獎)章之獎勵金發給標準一案

1 view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人事室

unread,
Aug 27, 2025, 9:40:26 PMAug 27
to 永福國小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8月19日部管二字第114586418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應「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要點)於114年2月6日修正並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於施行日後如有已退休、資遣及撫卹人員,且符合獎勵金發給規定人員,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

三、
至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114年1月1日)前,已退休或死亡公務人員,如係於退休或死亡時已領有勳(獎)章者,因其事實關係已於該要點修正施行前終結,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獎勵金標準核給獎勵金;如係於114年1月1日後始獲頒勳(獎)章者,則得以其獲頒勳(獎)章時之獎勵金標準核給。

四、
另為避免各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有所誤解,有關獎勵金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對象,銓敘部特予重申係以現職公務人員為限,該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計達)亦有述及。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