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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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unread,
Oct 14, 2025, 9:46:05 PMOct 14
to 永福國小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配合本細則第21條修正,本府各機關學校商調案,如係以「商調函」方式辦理,則其回復期限及過調日期,係以收受他機關商調函次日起算;如以「公文會辦」方式辦理者,係以收受會辦公文次日起算之。

三、

另請各機關學校檢視刻正辦理之人員商調案,如本細則修正生效日(114年9月27日)起,始收受其他機關商調函者,均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至本細則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其他機關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應於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1個月(114年10月27日)內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3個月(114年12月27日);如未於上開1個月內回復者,即以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2個月之期滿日(114年11月27日)為過調日期。請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以保障人員任職權益。
考試院1140925令.pdf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銓敘部1140925修正發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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