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興國小服裝儀容規定
109.09.02校務會議制定
一、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
自主管理,本校設立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
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委員如下:
(一)學生代表兩名,包含不同性別各乙名。
(二)行政人員代表兩名,包含校長及業務承辦人員。
(三)教師代表兩名,包含不同性別各乙名。
(四)家長會代表乙名。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
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
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布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學生頭髮應維持整齊、清潔,若有雜亂或可能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學校得以勸戒學生改進。
七、學生應維持身體部位之乾淨、整潔,面部應每日清潔,指甲應適時修剪,不可過長以免藏汙納垢,影響個人衛生健康。
八、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以口頭勸戒,令其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