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土字第1080163171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地震震度與災害影響的關聯性,提升地震救災應變效能,修正地震震度分級,並將自109年1月1日實施。
三、為強化地震震度在地震救災與應變作業上的實用性,本局參考美、日相關作業與國內學者研究結果,研訂新制地震震度分級,新制地震分級修正重點包括:
(一)將震度5級、6級分別細分為5弱及5強、6弱及6強。
(二)修改5級(含)以上地震震度分級之演算程序,主要以地震動速度大小值,取代原以地震動加速度大小值,計算對應之地震震度。經此修正,已將地震動延續之時間納入考量,往後本局所發布地震報告,將可有效減少局部瞬間高震度 象,亦即較高震度將對應有較嚴重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