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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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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會議依內政部會議規範表決方式衍生相關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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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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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8, 2022, 10:35:31 PM
1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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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主旨:有關貴局管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會議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表決方式衍生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該校教評會議投票表決方式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
選(推)舉方式、依第5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
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復查內政部函復貴局之110年1月21日台內民字第1100101571號函說明一略以,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
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
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倘另定議事規則時,應優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
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
(三)綜上,有關該校教評會議表決方式,學校應優先適用教評會設置辦法及其授權自訂之教評會設置要點規定;倘
未明定,學校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且應於教評會審議案件前,由教評會決定議案表決方式後行
之。
二、有關該校教評會委員得否以無異議通過教師資遣案疑義,
說明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
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過: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
及全體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二、本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二)復查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得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
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
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綜上,教師有教師法第27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經教評會審議之資遣案,其決議依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須經全
體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至於表決究係以投票、舉手或共識決等方式為之,如同前述。因
該疑義涉該校教評會運作之事實認定,請貴局本權責輔導釐明並依規定妥處。
三、另倘教評會主席不參與表決,則是否以扣除主席後之人數計算通過比例疑義一節,因案件之通過比例係以出席委員
或全體委員之規定比例訂定之,爰主席不論是否投票表決,均應列入表決人數計算通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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