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委員中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及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外,有關教評會委員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 舉方式授權學校自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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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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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8, 2022, 10:33:30 PM12/28/22
to 教評會函釋
主旨:有關貴局管轄OO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其選(推)舉方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第2款)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
舉之。(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第5項)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
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5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
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有關貴局所詢學校教評會之選舉委員選(推)舉方式疑義,依前揭辦法規定,除教評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
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及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外,有關教評會委員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
舉方式已授權學校自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爰該校規範選舉委員依部別、群科別設定比例,及選(推)舉方式
由各自部別、群科別所屬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在不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及秘密投票原則下,並經該校校務
會議通過,與上揭規定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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