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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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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選舉委員與學校間是否適用民法?選舉委員不為表決是否屬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參與教評會議不為表決如何辦理資遣?等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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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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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8, 2022, 10:34:37 PM
1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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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局管轄OO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選舉委員與學校間是否適用民法、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參與教評會議不為表決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教評會選舉委員,於私校間是否適用民法之委任關係
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教師法第9條第4項規定:「前3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係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並於
該辦法第3條規定:「…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一)校長1人。…。(二)家長會代表1人。(三)學校教師
會代表1人。…。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因此,選舉委員係由全體專任教師選
(推)舉產生,與當然委員共同執行教評會任務。
(二)復查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三)綜上,因選舉委員取得委員身分,並非私校為委託其行使事務,透過要約及承諾所形成之契約關係,而係學校
依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遵從選舉結果,據以聘任該選舉委員,雙方間既無成立委任關係之要約及承諾,殊難認
定私校與該等教師成立委任契約關係。
二、有關選舉委員不為表決,是否屬教評會設置辦法第4條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
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復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2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
委員職務。」;及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過: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2/3以上之
審議通過。二、本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三)又查內政部99年7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90146094號函略以:「依會議規範第58條規定,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
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參加表決人數之計
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依上開規定,表決係以參加表決
者贊成與否之多寡為計算基礎,惟表決時在場而不表示意見者,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投空白及廢票者,自亦應
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
(四)再查原教評會設置辦法中,曾有學校因對於「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規定所有誤解,認為主席不用參與表
決,而未將主席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爰於109年6月28日修法刪除原條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爰有關教評會議表決,無論主席是否參與投票,主席之票數應列入出席及表決總人數計算。
(五)因此,有關選舉委員不為表決,是否屬教評會設置辦法第4條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疑義一節,因選舉委員出席教評
會討論,對部分議案不為表決係屬委員自由意志之行使,應依規定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並依教評會
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之決議門檻確認議案是否通過,不宜以部分議案不為表決,而認定教評會委員為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進而解除其委員職務。
三、又有關選舉委員不為表決,如何辦理資遣疑義一節,依教師法第27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經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教師資遣程序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以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之決議門檻確認,倘審議通過,再報主管機關核准,學校不得未經教評會審議而逕自資遣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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