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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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稽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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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26, 10:53:37 PM (3 days ago) May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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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1150504府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_身心調適假_教育部書函.pdf
1150504府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_身心調適假_教育部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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