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書函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規定,並自114年12月28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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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稽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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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4, 2026, 2:37:46 AM (yesterday) Jan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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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銓敘部為使作業一致,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

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刻正配合修正後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又已退休公務人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近18萬人,相關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因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完成相關系統調整並重新審定後,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

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將依修正後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於完成系統調整後始得計算,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另基於作業一致性,將併同前開已審定之退休案作業時程辦理。
1150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7.38.67修正1141228生效_銓敘部書函.pdf
1150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7.38.67修正1141228生效_市府函.pdf
1150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7.38.67修正1141228生效_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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