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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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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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4, 2024, 3:00:44 AMJun 14
to 公布欄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D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前以上開函文,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其前開辦法第53條至第59 條自113年6月21日施行,先予敘明。

三、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章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就委員組成、聘(派)兼、性別委員人數、任期等規定於前開辦法第53條至第59 條,爰有關貴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自113年6月21日應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各1份。

376735100E_1130053341_ATTACH2.pdf
376735100E_1130053341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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