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12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人事室

unread,
Jun 18, 2024, 11:41:49 PMJun 18
to 公布欄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相關工時管控及稽核事項詳如說明。

依本府 113 1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18482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12 6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31128 號函辦理。

 1.為強化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公務員服勤時間除了基本上班時數8小時外,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每日延長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60小時。

2.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

3.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4.請同仁登錄「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搜尋課程名稱「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於731日以前完成研習。

5.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Q&A供參。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pdf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