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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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務帳號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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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 2021, 11:05:03 PM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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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4055700號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及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三、學校於辦理各項活動邀請貴賓致詞時,應謹守中立原則,避免因不諳法令,產生觸法疑慮,爰再重申相關規定。
四、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行政中立、教學中立之重要,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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