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030399900號
主旨:檢送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影本1份,轉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二、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者,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又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三、檢附前揭銓敘部函及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