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範本、高級中等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範本、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範本及高級中等學校其他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範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專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第4項)第1項建教生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因應建教專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1條至第26條、第29條及第32條條文,及近期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依本部110年5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1980號、110年5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4161號及110年6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9221號函等3函,或直轄市政府相關函文,召回原於建教合作機構訓練之建教生,衍生之契約履行義務相關規範,爰修正旨揭相關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