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立臺灣大學115學年度希望入學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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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工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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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30, 2025, 11:54:56 PM (2 days ago) Sep 30
to 109免試入學
  • 國立臺灣大學115學年度希望入學簡章(請點我)
  • 各項表件:
  • 名額:正取50名,備取5名。
  • 校內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時止。
  • 報名資格: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第(一)至(三)項條件。
    • (一) 目前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為「高中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或單科型學校)就讀高中三年級之應屆畢業生。
    • (二) 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弱勢家庭且經濟不利之各項證明正本者。
      1. 最近連續 3 年(112 年至 114 年)均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須繳交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 所繳 114 年證明須至報名截止當日仍為有效。證明文件須列有全戶成員(請見下方關於全戶成員之說明)之姓名、稱謂、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 清寒證明、家庭中僅單一成員獲核可領取生活扶助金者,非屬本校認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範圍,不符合本項報名資格規定。
          • 須繳交全戶成員(請見下方關於全戶成員之說明)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 114 年 9 月 1 日後申請之文件。戶籍謄本應具備完整內容,故請特別告知戶政單位申請表件為「詳細版本」。
          • 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且 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者
        • 須繳交由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
          • 所附證明須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請點我)」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且核定期間至 114 年仍為有效。
          • 須繳交全戶成員(請見下方關於全戶成員之說明)之戶籍謄本。
          • 全戶成員之戶籍謄本須為 114 年 9 月 1 日後申請之文件。
          • 戶籍謄本應具備完整內容,故請特別告知戶政單位申請表件為「詳細版本」。
          • 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 須繳交 113 年全戶成員之所得及財產證明
          • 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全戶成員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 「全戶成員」之定義請見下方之說明,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 報名資格所列「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者」,「家庭應計列人口」為考生本人及父、母。如因父母離異或失蹤等因素確實未與考生共同生活或扶養者,請另簽附切結書(請點我)
          • 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資格報考且同時以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報考者,家戶所得可繳交連續 3 年(112 年至 114 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繳交 113 年全戶成員之所得及財產證明,且不受前項報名資格「113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須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之條件限制。
      3. 新住民子女且 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者
        • 新住民係指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新住民子女為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 須繳交全戶成員之戶籍謄本。
          • ※全戶成員之戶籍謄本須為 114 年 9 月 1 日後申請之文件。
          • ※戶籍謄本應具備完整內容,故請特別告知戶政單位申請表件為「詳細版本」。
          • ※「全戶成員」之定義請見下方之說明,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 ※如外籍配偶父(母)親迄今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另繳交「中華民國居留證」。
          • ※如因父、母親死亡之原因未列於戶籍內,為查驗國籍資料,請另申請並繳交「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證明。
        • 須繳交 113 年全戶成員之所得及財產證明。
          • ※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全戶成員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 ※「全戶成員」之定義請見下方之說明,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 ※報名資格所列「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者」,「家庭應計列人口」為考生本人及父、母。
          • ※以新住民子女資格報考且同時以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報考者,家戶所得可繳交連續 3 年(112 年至 114 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繳交113 年全戶成員之所得及財產證明,且不受前項報名資格「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須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之條件限制。
      4. 就讀偏遠地區高中之學生且 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者
        • 須繳交在學證明及歷年成績單
          • ※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核定名單如附錄 1 及附錄 2。
          • ※依考生各年級之學年度個別審查,考生須符合高一至高三均就讀於簡章附錄 1及附錄 2 所核定之學校名單。
          • ※如係轉學生者,應出具其轉出、轉入之學校證明,且均符合簡章附錄 1 及附錄 2各學年度所核定之學校名單。
        • 須繳交全戶成員之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須為 114 年 9 月 1 日後申請之文件。
          • ※戶籍謄本應具備完整內容,故請特別告知戶政單位申請表件為「詳細版本」。
          • ※「全戶成員」之定義請查照備註 1,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 須繳交 113 年全戶成員之所得及財產證明
          • ※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全戶成員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開立。
          • ※「全戶成員」之定義請查照備註 1,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 ※報名資格所列「113 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以下者」,「家庭應計列人口」為考生本人及父、母。
          • ※以就讀偏遠地區高中之學生資格報考且同時以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報考者,家戶所得可繳交連續 3 年(112 年至 114 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繳交 113 年全戶成員之所得及財產證明,且不受前項報名資格「113年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須合計新臺幣 90 萬元(含)以下」之條件限制。
    • 「全戶成員」之定義問題
      1. 全戶成員係指「全家人」,各項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如有缺件者,報名截止後不再接受補件亦不再受理
      2. 全戶成員包含:考生、考生之父母、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前述成員均需檢附其戶籍謄本驗證!
      3. 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所得清單及財產證明:考生、考生之父母、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即使是學生身份、無業,也都會有國稅局所得清單!即使所得為 0 或無任何財產,也請一律完整檢附!
      4. 父母離異或一方過世者,請務必提供「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或「戶籍謄本(除戶部分)」以茲證明
    • 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之申請方式
      1. 申請地點:各縣市稅捐稽徵所(稽徵處)。
      2. 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時,須攜帶:
        • (a)申請人(家長)之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二項均要)、印章。
        • (b)全戶成員之身分證正本,如成員中有未成年者須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以及全戶成員之印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申請人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 c. 請務必聲明係申請「113 年」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 (三) 學業成績非唯一考量因素,其本身資質優秀,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人格特質,雖身處經濟不利之環境,仍能展現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且在學習能力上具有潛能,有望順利完成本校學業,經在學之高中學校審慎篩選及評估後,認為值得推薦至國立臺灣大學就讀者。。
  • 報名方式
    • 經校內希望入學推薦委員會遴選學生(每校至多2名)後,由註冊組協助進行後續報名作業。
    • 校內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時止
    • 報名應繳交資料(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 證件照片檔(6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彩色大頭照,限JPG檔)
        請寄到註冊組信箱 t2...@ksvs.kh.edu.tw,標題為「報名115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入學+班級姓名」
      • 各項證明正本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 歷年成績單正本
      • 個人自述書(點我下載格式檔)
      • 就讀高中學校之教師推薦函 2 封以上(點我下載格式檔)
      • 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有利審查(或相關佐證或須扶助)之資料(點我下載格式檔) 
        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發揮熱心服務、侍親至孝、友愛行為、體恤或關懷他人等事蹟,足以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可為同儕之模範者,可出具此相關獎項或報導等證明。
      • 參與社會公益團體或公益活動或擔任服務工作等之證明。
      • 參與學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或擔任班級幹部等之證明。
      • 於語言、文學、藝術、技能、科學、資訊、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優秀表現之證明。
      • 提供各類其他相關之有利資料:不限定繳交。
        社會公益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輔導機構之輔導員或負責人之說明函:可於起頭處述明推薦人姓名、職務、聯絡電話及辦公室地址等資料,再陳述內容,無限定格式,可自由書寫,說明人需於結尾處簽名及加註日期。
        居住同一地區之村(里)長或里幹事之說明函:本說明事項同上。
  • 注意事項
    • 本項招生請由高中學校推薦適合就讀國立臺灣大學之學生後辦理報名作業,不受理學生逕行申請
      報名前,請高中學校先經校內評選後,全校推薦適合就讀國立臺灣大學之學生至多2名
    • 本項招生不需繳交報名費。
    • 本項招生係國立臺灣大學單獨規劃辦理招生,著重於照顧經濟環境及社會資源條件長期以來較為困乏之學生,經由高中學校之推薦後,再由國立臺灣大學辦理書面審查,藉以瞭解申請人過去求學歷程、人生經歷、家庭經濟、人格特質等情況,俾以確認考生雖然長期以來缺乏有利之成長環境,但卻能展現人生積極面及良好之在校表現、學習動機及意願。故考生無法檢附任何弱勢及特殊境遇之具體證明及檢附本校制定之表件,僅有繳交推薦函及歷年成績單者,將無法通過初步審核同意其報名
    • 如考生已經由其他入學管道錄取至國立臺灣大學者,不得再提出本項招生之入學申請。
    • 為充分瞭解考生之家庭狀況、在校學習、個人優點、特質及需求扶助等情況,由高中學校所提供之推薦函及相關文件,國立臺灣大學將列為機密,謹慎保管,不對外公開及查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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