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

11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人事室公務帳號2313

unread,
May 11, 2021, 11:51:16 PM5/11/21
to 行政公告, 人事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1030379500號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
二、旨揭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請各機關學校依銓敘部函示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人員周知。
三、110年4月1日以後始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請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具選擇書。
四、另為確保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且於110年4月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權益,請於收受本函3個月內,確實向渠等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
五、檢附銓敘部原函及考試院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與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各1份。

110.3.30-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131條(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考試院_1.pdf
110.4.1-公務人員育嬰留停期間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_1.pdf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