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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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務帳號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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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7, 2021, 10:13:42 PM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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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3297700號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
二、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詳如教育部來函,請各學校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人員周知。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

110.4.1-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停期間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選擇書.pdf
110.5.7-修正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129條-修正總說明.pdf
110.5.7-退撫條例施行細則自110.5.7修正發布,自1100401起育嬰留停得選擇遞延繳付-教育部函.pdf
110.5.7-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129條修正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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