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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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務帳號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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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6, 2021, 2:55:25 AM5/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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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02051100號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55637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110.4.30-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教育部函.pdf
110.4-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代表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持有股份兼任營利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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