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獎助學金學生申請資格為:
(一)設籍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年齡未滿二十歲,且具正式學籍就讀國內
高級中等學校。
(二)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獎學金-學年平均成績80分以上;助學金-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子女,學年平均成績70分以上;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學年平
均成績60分以上。
(四)申請人就技職學生獎學金、技職學生助學金及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擇
一申請。
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來函說明二(三)第5點,同時設有日間部及進修部
,請分開申請。請進修部自行造冊,總表標題請標註進修部,並逐級核
章。
三、有關特殊表現優異學生獎學金項目共19種,請詳參附件2(實施要點第4
頁之附表一),並請相關單位填寫總表(附件3),協助學生填寫申請表
(實習處請用參考6,進修部請用參考7)。循往例,請實習處收取特殊表
現學生得獎感言及生活照電子檔(存檔說明如附件8,請參考),彙整後
轉寄註冊組公務信箱tya...@goo.tyai.tyc.edu.tw。
四、請依來函確實審查申請人品行是否值得推薦,應有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於申請文件之-學校初審/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欄核章之後,於3/18中
午12時前提交註冊組彙整送校長室核章,4/9召開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五、為求公文時效性,奉鈞長核可後,敬請各組承辦同仁另行以群組或電子
郵件轉知所屬科室,勿再於本文加會。
六、奉核後,於114年4月17日前統一寄送申請表格與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