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局訂於108年5月15日(星期三)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稽查菸害防制法辦理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8年5月1日中市衛保字第108004097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高中職以下學校係屬前揭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請依法配合辦理,違反者將依據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據歷年稽查結果顯示,本市尚有少數學校違反規定(如:警衛室有吸菸器物、廁所及樓梯間有菸蒂),爰本府衛生局加強派員至各校稽查,以符合菸害防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