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男女 不懂好聚好散 -- 曾昭媛 (這樣解讀是否太﹝男性﹞鄉愿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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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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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8, 2007, 9:32:07 PM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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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通姦罪是否必要,值得我們重新思考。
圖為雲林褒忠鄉男子和友妻通姦被捉,罰跪在菜市
場賠罪。資料照片
圖片: 1 / 1

台灣男女

不懂好聚好散


 

 

 

 

 

日前媒體針對洗門風事件多所討論,但比較缺乏從通姦罪是否合理的角度來切入。以目前台灣離婚率逐年上升及婚外情普遍可見的現實來看,《刑法》上的通姦罪、《民法》上的夫妻貞操義務,是否仍屬必要,其實相當值得我們重新思考。

 


在美國,通姦只有民事上的求償、而無《刑法》上的罪刑。日本、德國、中國,則是完全沒有通姦罪。然而在台灣,通姦卻是《刑法》上要被判坐牢的罪。


由於通姦罪是告訴乃論,而女人通常選擇心軟寬恕,男人常無法善罷干休,因此,最常被告的反而是女性。

 

通姦罪無助於解救婚姻


這次洗門風事件,主要是用社區道德規範,處理的是男人與男人、家庭與家庭之間的面子問題;身為當事人的女性,媒體和大眾似乎並不在意她的想法。然而台灣《刑法》上的通姦罪,卻造成了懲罰女人的性別不平等效果,男人卻完全沒事、繼續外遇,或是選擇離婚再玩。這次捉姦的主角,最終也還是離婚。因此,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通姦罪是否侵害人權,若試圖用國家的刑罰力量來解決私領域的情慾問題時,其實並無助於拯救婚姻。


過去婦女新知基金會曾經提出通姦除罪化的主張,然而當時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爭議甚多。爭議的背後,正代表著眾多不同處境的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勢、在情慾現實中的困境,仍有待社會的體諒和支持。改革前進的步伐,也勢必衡諸各項社會現實的演變,逐步調整節奏和運動策略。


我們在與社會各界溝通時,發現大眾很容易誤解「通姦除罪化」的字面意思,其實一旦除去了《刑法》上的通姦罪,仍可保留《民法》上的求償;傷心的元配不見得一無所有。仍可繼續討論的是,既然違反婚姻貞操義務的是夫妻當事人,也許應將《民法》上損害賠償的責任,限縮於承諾婚姻契約的兩方當事人。


其實更進一步的修法,可隨社會家庭型態的變化,在法律上開拓出多元的伴侶關係之法律保障空間,例如:仍想保留一對一的貞操義務者,可選擇《民法》之婚姻關係;而彼此同意、不想固守貞操義務者,如:同居伴侶,即可另立「伴侶法」以互相提出財產分配、親子關係等制度上的保障。


我們從多年來艱辛推動修改《民法》、保障女性婚姻法律權益的經驗中發現,若要修改《刑法》更是難上加難,必須耐心改變社會觀念。我們也看到法律的手段有其極限,同時也應使女性可得到重新站起來的資源和能量。尤其在《民法》尚未全面改革成功之前,性別教育和社會支持的力量,或許更形重要。

 

分手也應保持平等尊重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也積極推動性別平等的情感教育、好聚好散的分手文化,我們認為婚姻和情感關係本就複雜多元,若不涉及公共利益,不宜由他人的道德價值來做論斷或仲裁。所謂好聚好散,就是平時應維持平等尊重的互動關係,面臨分手時刻也才有基礎來保持平等尊重,最終才對人人都有利。


要讓婚姻的問題,單純的回到婚姻本身去解決,雖不容易,但在現代社會和性別關係的劇烈變動下,這正是台灣此刻重要的學習課題。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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