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對於樂生的說明「樂生療養院案」處理背景說明 張貼日期:2007/3/11

0 views
Skip to first unread message

紀岳君

unread,
Mar 11, 2007, 10:18:14 AM3/11/07
to young-turks
對於「樂生療養院案」,行政院說明如下:
一、維護「公眾交通權益」兼顧「文化資產保存」,同時「尊重地方政府之權責」,為本院處理本案之原則。謹說明如次:
(一)捷運新莊蘆洲線工程於83年經本院核定,工程經費約1767億元,新莊機廠工程於91年6月開工,其功能在於提供新莊線營運期間之維修、供電、

車等重要工作,機廠如無法完成,將影響新莊線自台北橋站沿三重重新路、新莊中正路至迴龍站全線計9個車站之通車時程,連帶造成社會成本及效益之損失,

沿線近百萬居民之通行權益及地方繁榮之期望影響至為深遠;臺北市捷運局評估捷運新莊線通車時程,因樂生療養院延遲移交用地,致由原定98年延後至
101
年,工進損失已達約30億元◦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地方文化資產保存為地方自治事項。臺北市政府所提出「機廠部分設施移設」方案,除拆遷重組較具紀念價值之行政大

與七星舍外,另增加保存約40%之建物(約計41.6%),臺北市認為該方案係工程技術所能克服下,對既有文化資產最大保存之計畫,臺北縣政府亦表示

同,台北縣市在95年已經完成協議。
至於文建會於96年2月報院之委託辦理保存方案技術評估(含有保留46棟或保留51棟等多種研究方案),臺北市捷運局認為該等方案將提高營運成本且影

行車安全,無法接受,該案已遭否決,並96年3月2日函復行政院。
二、此外,對於樂生療養院院民的未來居住的照顧及權益補,償問題,權責機關已妥善規劃:
(一) 衛生署為安置院民所興建之新醫療大樓(共計地下1層地上8層,建築面積4875.79㎡,空地面積5018.45㎡),原318位院民中,目

僅少數(約45)人尚未搬遷;其已遷入之院民對新大樓醫療及生活休閒空間、各項設施均表滿意。至於尚未遷入者,衛生署亦將持續溝通勸導。
(二)行政院為補償漢生病患,亦於95年3月1日函送「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針」草案請立法院審議。該條例草案補償方式包括回復名譽及給付補償金。(其

償金計算方式如下:漢生病病人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發給補償金,於34年10月25日起至71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罹患漢生病現仍生存
者,給予新臺幣20萬元之補償金,另曾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5日起至5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遭強制隔離於公立療養機構或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療

機構治療者,每滿1年得再申請發給新臺幣10萬元之補償金,二者合計最高可獲新台幣185萬元之補償金。)目前該條例草案已經立法院審議完成一讀。

三、對於院民之搬遷,衛生署並訂有妥善之「搬遷計畫」,包括安置樓層分配、運輸工具、在院內成立緊急醫療小組及搬遷小組、24小時待命戒備、規劃搬遷

線、維護現場秩序與安全,並由精神科醫師、輔導員等加強關懷院民情緒,以及洽請治安單位派員協助,以期搬遷之過程能順利且合乎理性。

四、文化資產固為全民之遺產,交通權益亦為全民之重大權利,不容忽視,能數度協調獲致雙方利益之兼顧方案,結論得來非易,大家應該珍惜。行政院仍要籲

關心樂生療養院的各界人士,早日終止紛爭,求取捷運通車與文化資產保存兩全之平衡,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E)

Reply all
Reply to author
Forward
0 new mess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