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從報章看不到的「衝擊孫公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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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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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6, 2007, 12:19:32 PM6/6/07
to young-turks
你從報章看不到的「衝擊孫公館」事件
| 批判媒體 | 民間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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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野

「衝突」的missing link

這兩天,把本地報章所報導關於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的新聞找來一看,你會訝異於香港報章的記者和編輯,究竟在幹嗎。

基本上,對於報章來講,事情其實簡單有點超現實: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一行三十人,星期天到孫明揚的位於跑馬地的寓所請願,有示威者硬闖,然後發生衝
突。五警員和一名示威者受傷,受傷的示威者涉嫌「頭鎚」襲警,昨天過堂。而警方亦陸續拘捕另外九名示威者。冤有頭債有主,又襲警又擅闖,警察伸張正義,
拘捕理所當然。然後就是一連串團體聲援的武打場面,刁民是也。

例子:

一批為數約30人的捍衛基層住屋聯盟代表到跑馬地箕璉坊孫公寓所抗議,期間有示威者企圖闖入大廈大堂而與在場警員發生衝突,混亂中有5名警員及一名示威
者受傷。(《文匯報》,六月五日)

「基層聯盟」一批成員,前日到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住所門外抗議租金政策,結果釀成警民衝突,造成5警1民受傷...(《蘋果》,六月五日)

前日早上11時47分,一批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的成員在跑馬地箕璉坊,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住所前示威抗議,其間有人強行闖入該寓所,大隊警員
立刻攔阻,雙方發激烈衝突,混亂中多名警員遇襲受傷。(《新報》,六月五日)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位於跑馬地的寓所,在剛過去的周日遭三十多名自稱捍衛基層住屋聯盟成員和公屋代表強行衝破警方防線,硬闖入大廈內遞交抗議
信,造成三名警員和一名示威者受傷,警方於過去三日內,先後拘捕十名涉嫌襲警和非法集會的示威者。(《大公報》,六月六日)

日前一批示威者闖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位於跑馬地的寓所大堂,並與警員推撞事件。警方昨早以非法集會的罪名再拘捕4男1女,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
雄,令事件中被捕人數增加至10人。(《商報》,六月六日)

任何有基本閱讀能力的人,都應該感到有點一頭霧水:為甚麼一次往孫明揚寓所的請願,會變成一次結果有十人遭拘捕的衝突?究竟是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本就
心懷不軌,還是報紙說漏了甚麼?《明報》於昨天的報導,無意中透露了點點玄機,「他們要求孫明揚接收附有租金計算表的請願信不遂,與警方衝突」。

「不遂」兩隻字,請讀者謹記。《明報》的「不遂」,雖然還是語焉不詳,但無論如何都填補了某些沒提及的空白。在請願與衝突之間,其實發生了一些事情。根
據民間記者plato的現場記錄:

「公屋團體的成員和街坊最初在孫明陽寓所門前拉起橫額,表達訴求,後來寓所大門徐徐打開讓私家車進入,公屋居民便尾隨進入寓所,欲將請願信及『加租表』
遞交給孫明陽局長,在場的警員立即手拉手阻止公屋居民前進,......結果警員與居民在大門附近糾纏,數分鐘後,大家便停了。......團體成員要求警員請孫局長下
樓接信,警員答應代為通傳,但十分鐘後,警民關係組的警員不但沒有回覆居民的要求,而且徵召了三名警察攝錄請願者的行為,......他們十分希望孫局長走出屋
外接信,可是孫局長不單沒有理會,他更命令警民關係組的警員調動約五十名男帽子到現場。三部警車到達現場後,大批男帽子隨即衝入寓所的花園,部份藍帽子
在門口靜候,部份則衝入樓梯間,以防請願者再上前。 」

也就是說,在請願與衝突之間,原來存在著孫明揚作為問責局長,卻寧可讓扶老攜幼的請願人士在烈日下長時間曬爆頭,亦不願走出寓所接請願者的一封信。還要
金蟬脫殼,讓警察擔當示威人士的對立面,迴避了面對示威人士的責任,亦將請願行為的性質轉化為警民衝突。所謂「要求孫明揚收請願信不遂」,實際就是因為
孫明揚高招地以警力把請願行動的性質轉換。可惜的是,不僅不在場的讀者無法了解孫明揚的手段,連我們走在事實最前線的記者,亦懞懞然的順著事情的發展,
擔當了孫明揚和警方的劇本裡的指定了的角色,把一個轉移視線的說法,說成了事件的唯一版本。

lost cause

一個更荒謬的現象是,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為甚麼要去示威?在筆者所讀過的二十篇關於這件事的報導中,有報導過聯盟舉行請願行動的報導,只有五篇--你
沒看錯,只有五篇,即有十五篇報導根本不管請願人士為甚麼去請願!六月五日的《東方》和《太陽》均有提及聯盟的口號「反對廢法加租」,六月六日的《頭
條》則說「抗議租金政策」,同日的《南華早》報甚至有點含糊不清,說「 urging the secretary for housing,
planning and lands to protect public housing estate tenants from
excessive rent rises by capping rent increases in the Housing
(Amendment) Bill 」。只有六月五日的《明報》有清楚指明,請願人士「批評當局為公屋加租設定不可超過一成的上限,但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的法例卻被廢除,示威者擔心房屋委員會日後可不斷加租」。

換個講法,這種徹底向武打場面傾斜,與及請願人士訴及的缺席,暗合了警方和孫明揚把關於民生和社會政策的問題「保安化」的手段。請願人士為甚麼去請願在
整件事的中根本毫無重要性,廢法加租對廣大公屋居民的影響,在事件中也是透明的--只有「衝擊」、「硬闖」、「突破」才是有關鍵並鐵證如山。這不只是媒
體嗜血爬糞的問題,而是政府也要全力避開關於社會政策的倫理和價值問題,並事事讓警察出場掩護相關的問責官員逃離問題的核心。當官員與世界的溝通能力已
經盡失,無法說服人、與人辯論、或誠心聆聽的時候,罪與罰就取而代之成為溝通方法的全部。但最妙的還是,所有報紙照單全收,驚人的一致。

公安條例的回魂

在這意義底下,事情警察的拘捕方式,以及其規模之大,便絕對不成為報館的雷達所掃射得到的範圍了。唯然到現在為止,還未完全清楚該十位被捕的朋友,他們
各自的被捕經歷為何(這也非本文用意),但有消息指警察在採取行動過程中的做法,絕對事關人權和私隱權的問題,也是涉及濫權滋擾的問題。例如據六月四日
晚的聲援大會上,阿伍便稱首位被捕的阿權,在警察抵達前,便收到警民關係的電話,借口查詢另外一些請願人士的電話,而透露警察即將來找他。另外,警方儘
找負責做聯絡工作的朋友進行拘捕,拘捕期間又要求請願人士交出名單和參與者的聯絡電話等等。我們活在甚麼城市了,一班公屋居民和組織者向請問責官員請
願,卻換來警察像反恐般級數的戒備,難以想像同一班警察面對真正惡人時是如何頭dup dup。長毛說,八九年與警察打大架,才拘捕七個人,一場三十人
的no harm請願,最後卻十人被捕,警察為甚麼被稱為政治打手,甚麼叫壓抑異議,無理由要再多解釋。

今天的《東方》《太陽》有花少少筆墨引述學聯對警方行動的批評,《明報》則引述人權監察的批評,其他都只顧武打,卻顧不得為甚麼民間團體對這次拘捕之所
以大反應的原因。報章人云亦云缺乏基本的分析事情能力,這不值得叫人嘆息,但市民大眾礙於主流媒體的sidetracked報導而不能得知如此大規模拘
捕的重要性,才是最危險的地方。

其餘還值得一提的,就是看一份報紙尤自可,多看幾份就肯定睇到出煙。由長毛助理阿權的究竟是區還是姓歐,是三十歲還是三十一歲,警察以非法集會還是非法
集結作為作出拘捕的理由,多少份報紙就有多少個講法。最後不能不察的,是「非法集結」這個概念。非法集結是這次警方引用得最多來對請願人士作出拘捕的罪
名。非法集會大家聽得多,即是五十人以上的集會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那個範疇的東西。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第十八條,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
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條,就是公安條例。無能但乞求威權的政府的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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