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電纜橫越果園 地主告贏台電 -- 洪璧珍/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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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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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4, 2010, 3:59:04 AM3/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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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電纜橫越果園 地主告贏台電
  • 2010-03-24
  • 中國時報
  • 【洪璧珍/彰化報導】
法官英明▲彰化縣社頭鄉民魏平穎不甘台電架設高壓電塔要拉電纜線從他的芒果園上方經過,向法院提告要求禁止台電的侵權行為,獲法官判決勝訴。(洪璧珍攝)

法官英明▲彰化縣社頭鄉民魏平穎不甘台電架設高壓電塔要拉電纜線從他的芒果園上方經過,向法院提告要求禁止台電的侵權行為,獲法官判決勝訴。(洪璧珍攝)

     小蝦米告倒大鯨魚!台電為中科四期園區供電,在彰化社頭鄉搭建電塔預備架設高壓電纜線,位於電纜線下方的地主魏平穎認為台電此舉對他造成重大損害,且台電亦未依法書面告知,因而向法院提告。彰化地院法官洪榮謙認為地主有理,昨日判決地主勝訴,禁止台電的高壓電纜線通過該地主的土地上方。

     此一判決,仍可上訴。地主已拿五十五萬做擔保,得假執行;而台電如以一百六十五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未書面告知 台電不符程序在先

     台電執行「南投─彰林輸電線路計畫」,在南彰化好幾個鄉鎮搭建電塔,預備架設高壓電纜線,不料位於社頭鄉里仁段的地主魏平穎跳出來提告,不准台電的高壓電纜線從他的土地上方通過。

     魏平穎的土地位於第廿二A與第廿三號鐵塔之間,是一片芒果園。他主張,台電的高壓電纜線輸送電壓高達三四五KV,所產生的電幅射對人體將產生危害,增加罹癌風險,而他也將因此雇不到工人,面臨不能耕種的重大損害。

     魏平穎又引用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台電雖可以使用空間設置線路,但「以不妨害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魏平穎說,台電從頭到尾未依電業法規定的程序去做,到現在鐵塔都興建好了,卻還沒有發出任何書面通知他,因此主張台電的行為違法,要求法院予以禁止。

     台電:未妨害使用 一向拉線才通知

     台電則辯稱,此一計畫是國家重大建設,為解決中科二林園區的供電,有及時完工並供電的急迫必要,依經濟部訂頒的「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也沒有妨害原地主的使用;而所謂增加罹癌風險,更屬臆測之詞。

     不過法官到現場會勘後,認為地主魏平穎說的有道理,而且「電業法」明文規定,必須要在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地主,但是台電並沒有這麼做,不符程序在先,卻還說該公司一向的做法是等到要拉線時才通知。

     法官認為,台電此舉有意稽延履行書面通知的程序,亦有負公益與私益間再折衝之法意。因而認定地主的要求有理,判定地主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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